人身保护令系国会援用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并写入宪法,于1679年正式颁布,依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二项中止条款规定,人身保护令「不得中止,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基于维护公共安全需要」。
回溯美国历史,过去曾有四度中止人身保护令的纪录,包括南北战争(Civil War)期间,当时总统林肯(Abraham Lincoln)自1861年为拘留间谍嫌疑人与同情南方邦联者,多次终止人身保护令;还有国会在总统格兰特(Ulysses S. Grant)主导下,根据1871年「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暂停南卡罗来纳州部分地区人身保护令;1905年由美国管辖的菲律宾两省份因有叛乱危机,曾经暂停实施人身保护令;1941年爆发珍珠港(Pearl Harbor)以后,直到夏威夷1959年纳入美国一州前,也中止实施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