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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华人圈中流传的川普封口费案判决的3个谣言(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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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6-5 10:3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ove 于 2024-6-5 10:34 编辑

马黑


德州老妹儿传来她微信群里看到的下面这个帖子:



以上讲的3点,都是造谣,真是造谣不打草稿。

第一点,说法官违法临时改变结辩规则,本来结辩顺序应该是检方在前,辩方在后。而法官改为辩方在前检方在后,这样辩方就失去了反驳检方的机会。

随便网络里一搜索,就找到如下报道:

“在特朗普的律师开始结案陈词之前,胡安·默坎法官召集了陪审团,告诉他们当天的审理情况。他说,根据纽约法律的要求,辩方将首先发言。随后检察官将进行结案陈词。”

”Before Trump's lawyers began their closing arguments, Justice Juan Merchan called the jury in and told them how the day would unfold. He said the defense will go first, as required under New York law. Prosecutors will follow with their closing arguments.”

结辩顺序辩方在先检方在后,这是纽约州法律的要求,法官遵照法律的做法被此贴造谣说法官违法临时改变规则。

网上做了进一步搜索,发现美国各州法律关于结辩顺序的要求都不相同,大多数州法律确实是要求检方在先辩方在后,但纽约州法律则是规定辩方在先,检方在后,因为举证责任在检方,所以检方在后。

美国的刑法各州自己立法,每个州不一样,属于各州主权,就是联邦最高法院都不能干预。造谣者大概是把自己州的州法当作纽约的法律了,这有情可原,但是编出一个法官违法临时改变规则的谎言非常恶劣。

上文中第二点说此次审判只要4个陪审员判决有罪就是有罪。更是造谣!



胡安·默尚法官在 5 月 29 日发表陪审团指示时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你们对每一项指控的裁决,无论有罪与否,都必须一致;也就是说,每个陪审员都必须同意,”他在 5 月 28 日宣读陪审团指示时说道。

Judge Juan Merchan made that explicit when delivering jury instructions on May 29.

“Your verdict, on each count you consider, whether guilty or not guilty, must be unanimous; that is, each and every juror must agree to it,” he said while reading the jury instructions on May 28.”

这个第二点属于传谣,造谣者自己没有脑子,只有对伟大领袖一腔朴素“阶级感情“,照搬脸书抖音里的谣言,只不过把英文谣言翻译为中文谣言而已。

这个谣言是对法官对陪审员指示中一个问题解释的恶意曲解。

下图比较清楚说明了检方起诉立场:



纽约州刑法第 §175.10 ( 图中最上方中间方块)规定:伪造文件其目的是为了掩盖帮助其它犯罪,为重罪。这条法律是此案中检方起诉川普的核心和基石。

那么川普公司伪造文件其目的是为了掩盖帮助那些其它犯罪呢?检方以§175.10为出发点,引出了与伪造文件罪目的关联的另外4条法律以及相关的罪。

图下方从左到右排列,与上面的 §175.10方框以向下箭头相连的四个方框:

违反FECA 联邦竞选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罪。

违反纽约州竞选法§17.152 :密谋以非法手段影响大选 罪。

纽约州法律:税务欺诈罪Tax Fraud。

违反纽约州法律§175.05:帮助其它公司(David Pecker 公司和科恩公司)伪造文件罪 。

但最后一个罪§175.05帮助其它公司伪造公司文件罪,在庭审被法官排除,不允许检方把此罪与 §175.10 相联系。法官庭审中并非处处站在检方一边。庭审中还有很多这样法官做出有利辩方的决定,这里不多啰嗦。

所以最后以伪造公司文件罪目的相关联的只有三个罪:FECA 违反 联邦竞选法罪,§17.152 密谋以非法手段影响选举罪,和税务欺诈罪Tax Fraud。

此次判决34宗伪造文件重罪成立,一定是陪审团12个陪审员一致认同以下检方起诉立场的结果:伪造文件罪§175.10的目的是为了掩盖违法联邦竞选法罪(FECA),违反纽约州竞选法罪(§ 17-152),和纽约州税务欺诈罪。

有心人士的恶意曲解,发生在法官对违反纽约州竞选法§ 17-152密谋以非法手段影响大选罪 条文中,“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 一词的指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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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全文如下:

§ 17-152. 合谋促进或阻止选举。任何两人或多人合谋以非法手段促进或阻止任何人当选公职,且该合谋由其中一人或多人实施,应属轻罪。

§ 17-152. Conspiracy to promote or prevent election. Any two or more

persons who conspire to promote or prevent the election of any person to

a public office by unlawful means and which conspiracy is acted upon by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 thereto, shall be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法官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说:§ 17-152谈到的“非法手段”,检方列举出来的有:违反FECA 联邦竞选法罪,纽约州税务欺诈罪,和§175.05帮助他人伪造公司文件罪。

法官说:§ 17-152法律条文中谈到的“非法手段”,陪审员们只要认定以上3个非法手段罪中的任何一个此罪就可以定罪,不必需要所有人都一致认定3个罪。如上图下方的虚线箭头,都从FECA方框,Tax Fraud 方框,§175.05 方框指向§ 17-152。

该法条讲得很直白,只要密谋以非法手段影响大选就是犯罪。法条并没有说需要至少1个以上非法手段影响选举才有罪。

密谋以非法手段之一的违反联邦竞选法影响选举,此罪成立。

同样,密谋以另一个非法手段税务欺诈罪影响选举,此罪也成立。

还有,密谋以帮助他人伪造公司文件影响选举,此罪同样成立。

因此当然不必12个人都一致同意嫌犯使用了3个非法手段影响大选,此罪才可以成立。

这就如同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盗窃他人隐私为犯罪一样,这个非法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以网络黑客非法手段侵入他人电子邮箱窃取隐私是犯罪,以非法偷看私人手机方法从中偷窃私人隐私也是犯罪,直接从邮局邮箱里以非法偷窃私人邮件方法获取隐私同样也是犯罪。只需要一个非法手段此罪就可以成立。

陪审团开始审议过程中,曾经以Note的方式告诉法官,要求重新调阅 David Pecker和Michael Cohn, 关于他们两人2015年8月和川普一起在川普大楼开会,讨论如何使用“Catch and Kill” 方法帮助川普竞选总统的证词。由此可以看出,陪审团更为关心的是§ 17-152条文中的“密谋”,而非“非法手段”

从陪审团只花了大约10个小时左右就达成一致判决这点看,我相信12个陪审员在这个§ 17-152法条中的“非法手段“ 认知上,没有异议,应该是一致判决检方提供的3个非法手段的证据:违法联邦竞选法罪,税务欺诈罪,和帮助他人伪造文件罪,通通成立。

第三点同样造谣,居然说法官违法周末和国殇日给陪审员放假。



网上随便一搜就有如下信息:

“周末和/或法院休假期间不提供陪审服务。“

“There is no jury service on weekends and/or Court Holidays.”

陪审员工作与美国其它一切工作一样,没有周末假日不休息继续工作一说。

估计造谣者指的是陪审团隔离Jury Sequester.

纽约州过去法律规定,所有刑事犯罪审判必须施行陪审团隔离,就是说陪审团成员们庭审期间不得回家,居住于政府提供的酒店内,三餐也是政府提供,禁止看电视报纸,有限制的使用手机,陪审员之间的交流也有限制,相当于把陪审员全部关押起来,与坐牢差别不大。洛杉矶90年代的辛普森案审判时的陪审员就受到此种待遇。陪审团隔离期间,为了缩短审判时间让陪审员们尽早回家与亲人团聚,法官会要求陪审员周末不休息继续审案。

陪审团隔离的目的是为了让陪审员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依据庭审中呈现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

2001年纽约州通过法律,废除了刑事审判必须隔离陪审员的要求。根据目前的纽约州法律,是否需要隔离陪审员,全权交给法官认定。大多数法官都不情愿采取如此极端的做法。把陪审员隔离起来审案的做法极少发生。陪审团隔离,通常是有一定知名度的案子,但川普的案子又太知名了,陪审员们审判前早就知道太多太多。隔离不可能隔离掉他们此前受到的外界影响,估计法官就是如此想,所以没有对此案陪审员隔离。

依据90年代的一项研究,这样做的结果负面大于正面。陪审员失去人身自由被关押起来判案,情绪受到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川普此案陪审员一致判决无罪绝无可能,比较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流审,也就是大多数意见有罪,少数陪审员坚持川普无罪,导致流审。川普律师在整个审判中的策略就是最大限度引起少数陪审员对检方证据的怀疑空间。但在遭受长期隔离痛苦的情形下,人之常情,少数人意见在大多数人意见的压力下,转而改变意见随大流的可能性,比较不被隔离情形下,就会增高。一个隔离期间遭受隔离痛苦仍然坚持己见的陪审员,在多数人意见巨大压力之下最后可能会这么想:”为了判这个案居然把老子关起来,见不到朋友家人,不能看电视不能看手机,去你妈的,老子随大流判决算了。” 所以没有隔离陪审员,其实可能对川普是有利的。

此案中法官没有隔离陪审团,是纽约州法律给与他的权力,完全没有违法。

川普律师在周五Today Show 访谈中谈到此案可能上诉的几个方面:其中有法官拒绝以利益冲突为由回避此案要求的问题,有法官限制证人证词的问题等等,没有一个谈到上面微信帖子中的三点:法官违法临时改变结辩顺序规则,法官违法允许陪审团中少数4个陪审员的判决为最后判决,和法官违法允许陪审团周末回家休息过长周末。 参看:川普律师谈上诉

在美国造谣在很多情况下无罪,但是如此低级拙劣的谣言实在让人恶心,忍不住不得不写下此文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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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6-5 21:34:32 | 只看该作者
謝過鴿子轉發信息,節省讀者時間。兼聽則明,偏信則暗。一般講,程序上違法不難發現,實體正義否則是問題關鍵所在。從議長等共和黨和非民主黨派人士對此案的反應看,質疑、批評甚多。不免使人懷疑:魔鬼不在程序細節中,而是在背後,在之外。時間會使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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