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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教唆未成年人自焚就是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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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1:1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1月26日9時許,四川阿壩縣僧人羅讓貢求受境外指使,夥同侄子羅讓才讓教唆阿壩仁青傑等五人自焚,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一審在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兩名被告人在庭審中,均認罪並表示後悔。
  12年前的2001年1月23日,正值中國農曆除夕,在李洪志一遍遍“放下生死”“走向最後的圓滿”的催促聲中,王進東等7名“法輪功”癡迷者製造了震驚中外的“1·23”天安門廣場自焚慘劇,最終造成了兩死三重傷的嚴重後果。
  以上兩個案件,犯罪過程均具有境外指使操縱、境內實施犯罪、境外大肆炒作的境內外勾結特徵,被境外媒體大肆炒作,造成惡劣影響。雖然兩個案件中的直接製造者受到了法律的懲處,但幕後推手達賴喇嘛及李洪志,卻依舊逍遙法外。
劉思影生前照
  天安門自焚案中年僅12歲劉思影的去世,更是令人扼腕嘆息。
  劉思影為什麼要自焚?因為要“去天國”。
  什麼樣的“天國”?“那裏到處都是金子,通向天國的路也是金子鋪的。”
  為什麼不怕疼?“火燒不著你,只從你身上過一下。一瞬間就到了天國。”
  怎樣才能到天國呢?“肉身留下,元神離開。”
  怎麼知道的?“從《轉法輪》上。還跟媽媽學。”
  可惜劉思影的媽媽當時就走了,而編《轉法輪》這本書的人,告訴她們“極樂世界樹是金的,地是金的,鳥是金的,花是金的,房子是金的,連佛體都是金光閃閃的”的人卻仍在美國享著福。
  按照刑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學理論,這起事件的幕後推手李洪志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刑法理論普遍認為,教唆或者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行為達到危害社會從而構成犯罪的,教唆者或者利用者即構成“間接正犯”。所謂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不正常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按照刑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這兩類人實施的行為即便達到了犯罪的危害程度,也不能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有人利用這兩類人的行為實施犯罪,則要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責任,並且,利用者要對被利用人的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上就叫“間接正犯”。
  劉思影是一個年僅12歲的未成年人,她對於自己行為的性質,從刑法理論上講,視為完全不能辨認。因此,雖然是她本人點的火,但她剝奪自己生命的決定實質上是由教唆者,即令這7人不顧後果,要求他們“放下生死”“走向最後的圓滿”的幕後推手李洪志發出的。
  2000年五六月間,已成“過街老鼠”的李洪志連續拋出多篇“經文”,煽動中毒較深的練習者“頂著壓力走出來”,充當其與政府和法律對抗的“炮灰”和犧牲品。在《走向圓滿》的“經文”中,李洪志甚至赤裸裸地叫囂,只有“真正地將整個生命溶(融)于法中”,才能“走向圓滿”。
  2000年8月以後,李洪志在拋出《去掉最後的執著》的“經文”後,公開參加了在美國舉辦的所謂“心得交流會”和“法會”,宣稱“現在是最後修煉、得法的機會”,是“真正圓滿”的最後期限,煽動癡迷者在世紀之交“修成正果”。
  在人類歡慶新世紀之際,李洪志卻拋出《忍無可忍》的“經文”,煽動癡迷者為“大法”而舍盡一切。
  這些“經文”通過法輪功的各類網站,免費下載,四處散播,最終釀成了天安門自焚悲劇。
  2012年12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專門就自焚事件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指出,組織、策劃、煽動、脅迫、引誘、教唆、幫助他人實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從表面上看,雖然這些自焚者剝奪的都是自己的生命,但是,相對於教唆者來說,剝奪的是他人的生命。只要這種“自殺”是由於教唆者的行為引起的,如果沒有教唆者的教唆,自殺者的自殺行為不會發生,那麼,教唆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犯罪。

  
(責任編輯:欣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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