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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轮功师徒的“医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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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23:1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想起这个题目,基于两个触因:一是最近在网上读到一篇《医疗权的伦理辩护》的论文(原载《河北法学》)后有所感触,二是笔者不久前发表过一篇《侃侃李神仙的“生病权”》(凯风网2013-11-06),现产生了写“续篇”的冲动。

  上述论文提出了如下观点:“现代医疗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善,一种人之生命的必需。病人的医疗权是病人对分享社会合作成果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具有伦理的正当性,能够得到伦理的辩护。这种作为正当性期待的医疗权本身又要受限于权利秩序中当时的条件和资源。”正是考虑到“绝对的医疗权”要“受限于权利秩序中当时的条件和资源”,有人提出了“基本医疗权”或“公民基本医疗权”的概念。这种“相对的医疗权”,“其主体是本国公民,义务承担者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积极行为;它具有人权的自然性、民主性和法治性;其内容包括医疗资源的分配权、医疗照顾权、紧急救治权利”。题目已经表明,本文并不涉及“常人”的医疗权,旨在专门讨论轮功师徒的“医疗权”,拟聊聊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李洪志出于“善心”粗暴剥夺法轮功信徒的医疗权

  法轮功一开始靠什么吸引人?“祛病健身”也。李洪志提出的“消业”说,全面否定现代医学,认为医生看病只是暂时将“业力”压回去,“业力”会在另外空间积攒成患,最终毁灭生命。李向信徒吹嘘自己是往高层次上带人,而修炼大法是不允许带着有病的身体的。于是,李承认给真心修炼者“清理(净化)身体”,他说:“你的病由我来直接给你祛的,在炼功点上由我的法身给祛,看书自学也由我的法身给祛。”(《转法轮·老师给了学员一些什么》)不过,慈悲的“主佛”声称“只能给真正修炼的人做这个事情,随便给常人做那可不行,那等于干坏事”(同上)。据此推理,李是出于对弟子的“善心”,才让他们享受“特惠”的。

  不过,大法信徒享受这种“特惠”,就得放弃常人社会的医疗权。李对弟子说:“炼功吃药就是不相信炼功能治病,信你还吃什么药?”(《中国法轮功》)。李不承认他这是逼迫弟子拒医拒药,而是认为修炼了神奇的大法,就用不着吃药:“修法轮大法太神奇了!一炼就去病。”(《悉尼法会讲法》,1996年)如果违抗师命求医吃药呢?那对不起,你就圆满不了:“你说不行,‘我就放不下这颗心,我还得吃药,炼功了我也得吃药’。可是我怎么看这个问题呢?我只是对他悟性低很惋惜,这一关他没有过。本来他应该提高上来的,通向圆满迈出一大步,可是他没迈出这一步来。”(《纽约法会讲法》,1997年3月23日)为了逼迫弟子彻底放弃医疗权,李洪志给他们下了最后通牒:“只有两种选择,或是去医院放弃过关,或是把心一放到底象个堂堂的大法弟子,无怨无执、去留由师父安排,能做到这一点就是神。”(《洛杉矶市法会讲法》,2006年2月25日)

  “吃不吃药”关系到是否信师信法,关系到能否过关、上层次,关系到能不能圆满,那些痴迷者还敢吃药吗?然而,“无怨无执、去留由师父安排”的痴迷者,在拒医拒药后,不是被病魔折磨得不像人形,就是过早地到阎罗殿报到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2200多人(其中不乏大法骨干)成了李洪志“病业”说的殉葬品。李洪志剥夺信徒的医疗权,法轮功还具有“伦理的正当性”吗?

  李洪志创造的“法理”逻辑上剥夺了自己的医疗权

  从逻辑上讲,涉及李洪志医疗权的问题是个“伪命题”,根本不用讨论。李说自己“从没生过病”,不生病何需医疗,又何谈“医疗权”?然而,我等常人往往比“主佛”更宽容,就允许神仙偶尔“略染微恙”(此处用词欠准,急性阑尾炎严重者可致命,实非“微恙“)吧,不是说“神仙也有打瞌睡的时候”吗?

  然而,即使允许神仙生病,李洪志也没有“医疗权”。这又是为的啥门子嘛?原来,这医疗权也是李“主佛”自我剥夺的,与他人无关。首先,李洪志自堵了让常人医疗的路。李曾责问弟子:“一个神仙怎么能叫常人看病呢?常人怎么能看了神的病呢?这是法理。”(《洛杉矶市法会讲法》,2006年2月25日)李大教主“8岁修炼圆满”,18岁“本体演化”,早就修成神仙躯体了,当然不能让常人看病了(何况常人医生也看不了),要知道“这是法理”!其次,李洪志强调看病吃药阻碍了“消业”。他斥责弟子说:“可是修炼的人哪,我们怎么对待它?不是要净化你的身体吗?……那么你想把这个业力放出去,你吃药把这业力又压回去了,怎么给你清理身体呢?”(《纽约法会讲法》,1997年3月23日)不妨将此责问“回馈”给李教主:你如果看病吃药,“把这业力又压回去了,怎么给你清理身体呢?”且不管是李洪志自己给自己清理,还是让李的师父给清理,这个责问都成立,因此李教主仍然没有医疗权。

  综上所述,李洪志对自己的公民医疗权实施了“法理性剥夺”,剥夺者不是别人,而是他自己。如果李教主坚持这样的自我剥夺,客观上节省了医疗资源,实在是“好事一桩”啊!

  李洪志在事实上充分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权

既然李洪志坚持认为神仙不能叫常人看病,常人也看不了神仙的病,那咱就随他去吧,毕竟“仙凡悬隔”、“轮常有别”嘛。可不知怎的,李神仙似乎天生喜欢自掴耳光,自坏教门。1999年7月,吉林省公安厅就李洪志在长春市粮油食品供应总公司工作期间是否到医院治病,是否吃药打针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982年至1992年这10年间,李洪志及其女儿李美歌报销的医疗费单据73张,总金额219.71元。其中李洪志的医疗费单据48张,金额129.60元;李美歌的医疗费单据25张,金额90.11元(“佛女”据称比李主佛层次还高,竟然也生病吃药,着实费解;篇幅所限,本文略而不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李洪志因治疗急性阑尾炎住院整10天,一次就花去了56.29元的医疗费。更妙的是,李神仙这次住院的病历(共5页)还完整地保存着。李洪志的《住院病志》的概况显示,李住的医院是“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号为“020088”;李当时登记的个人信息为:患者姓名:李宏志;(性别)男;年龄:31;民族:汉;工作单位:市粮油公司;现住所:建设广场。更具体的医疗信息有:入院时间为“1984年7月8日7:30时”,科别为“外3”;出院日期为“1984年7月18日8 时”;收容住院医生姓名为“周康权”;入院初步诊断为“急性兰(阑)尾炎”;住院病房为“外3 科 4 室 4 床”;入病房时间为“8 日 7 时30 分”(附值班护士签章);确定诊断:主要疾病 急性化脓性兰(阑)尾炎;手术情况:手术名称 兰(阑)尾切除术; 切口种类及愈合等级为“Ⅱ/甲”;麻醉方式是“局麻”。最后是主治医生的签章。显然,极力阻禁弟子享受公民基本医疗权的李教主,自己却充分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权。这难道就是李教主的“善良”和“慈悲”?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整天将“维权”挂在嘴边上,声嘶力竭地叫喊中共剥夺了法轮功师徒的什么什么权。可在“医疗权”的问题上,李洪志的行径是多么的卑鄙,嘴脸又是多么的丑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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