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大饥荒产生的根源 中华民国革命党 顾君卓 1958年到1962年,发生了全国性大饥荒,数千万同胞因此死亡。共匪当局称其为“三年自然灾害”,尽管它前后历时超过三年,而且也并非自然灾害。1958年一实行人民公社,问题就暴露了出来。1958年12月8日,江苏省委就发出“安排社员冬季生活的紧急指示” 一、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普遍严重侵害,是导致大饥荒发生的根本原因 人的基本经济权利总体上分为三类:财产私有权、劳动权利、贸易权利。为什么农民的这三种最基本经济权利被剥夺以后会产生如此严重后果?会导致发生持续数年、造成几千万人死亡的大饥荒?1958年在农村全面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后,农民这些基本经济权利就遭到彻底剥夺,导致原来的农业生产崩溃,农业生产效率急剧下降,粮食和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度下降,导致大饥荒的发生。为什么农民失去这些基本经济权利以后,农业生产就会遭受严重破坏?农业生产效率就会极度低下? 一个国家或社会要维持正常运行或高效率,其前提是尽可能使其中每个人都发挥最大作用,都能各司其职。我们假设有一个三个人的公司,经理领导无方,文书不会打字,职员不会日常业务,那么这个公司就不可能正常运作,即使其中一个人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都会损害公司发展。那么这样一个公司怎样才能得到发展?要让会打字的来当秘书,有组织能力、有远见的来做经理,懂业务的来做职员。就是要依据各自的特长、能力、天性来安排各自的职分。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所以一个国家也一样,给双向选择留足空间,按每个人的天分能力来安排各自的职分,这个国家才能正常运行,像流水一样不间断。所以一个正常的国家,必尊重每个人的天性能力,必尊重每个人发挥其天性能力。如何才能让每个人的天性能力得到发挥?如果一个人适合开公司办企业,当局却说:我们实行的是公有制计划经济,不允许办私人企业、公司。如果有一个人有发明创造的天分,然而当局说:你的身份是农民,现在实行的是人民公社制度,你只能参加集体农业生产。如果一个人很适合做生意、经商,然而当局说:我们现在实行的是统购统销,商业流通领域都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个人天分能力能否得到发挥是有前提的,就是要充分保护每个人的私有权、劳动权、贸易权。 所以当1958年在全国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标志着在全国实行了严格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在这样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下,个人私有财产权利、自主劳动的权利、自由贸易的权利都遭到了剥夺,对全社会实行全面控制,几乎所有的个人的天分都没有发挥的机会,所以这样的体制下效率极为低下,以至于无法正常运转,整个国家像一部被锁死的机器一样,几乎停止了正常运转。所以就发生了大饥荒。只要这样的体制一直存在,整个国家就陷入死局,无法摆脱饥荒,所以饥荒一直延续数年,直到这种严格、僵化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得到松动,对其进行了调整和修正,大饥荒才结束。就是在刘少奇的主持下,实行了三自一包,包产到户的政策,大饥荒才结束。 二、对农民劳动权利的普遍严重侵害,导致巨大的劳动力浪费 实行人民公社后,农民不能自主地从事农业生产,不能自主地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劳动;使用农民劳动的权利被收归了公社、县甚至中央所有。中央发出的号召,全国农村都必须响应。这就为以“运动”方式,大规模地使用劳动力铺平了道路。什么水利大跃进、大炼钢铁、大规模平整土地,无一不搞人海战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大规模劳动比比皆是,从而直接造成了巨大的劳动力浪费。 江阴县大规模地平调劳动力,浪费劳动,以水利建设、水利大跃进中,所发生的情况较为典型。 集中了大量劳力建设的大型水利工程居然无法发挥正常的灌溉作用。“三官公社1958年和1959年集中力量搞了东横河的大型水利,把6万个土方的小型水利挤掉了,由于打乱了灌溉系统,致使1959年和1960年有5000余亩水稻遭受了干旱威胁,平均每亩减产150斤左右。” 农民无法在大规模的低效率的劳动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必然对农民个人生活和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劳动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基本经济权利之一,农民自主劳动权利被剥夺,必然严重危害农民的根本利益,破坏农业生产。 三、对农民土地等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严重侵害 解放后不久,经过土改,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但没过几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就被剥夺了。从1958年开始普遍实行人民公社后,原本属于较小集体的土地生产资料所有权,进一步划归更大的集体---公社所有。“凡属农业社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水利设施、积肥设备、副业设施、仓房、厂房等各种生产资料,以及各种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财产,一律归人民公社所有。”“农业社集体耕种的土地和社员饲料田,全部转为公社所有。”[12]这打乱了原有的农村经济关系,立即就对当时农村的粮食和农副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公社化后,收回自留地,取消饲料地,大批母猪、肉猪小猪集中。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责任制度未建立,当时又逢严冬腊月,结果(生猪)死亡甚大,不到半年,饿死、冻死、病死、咬死的猪就达两百多只以上。”[13] 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原本更小的集体所有权被无偿转为更大的集体所有,农民自留地被取消,农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权利遭到剥夺,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从而加剧了粮食和农副产品的短缺。大饥荒的阴影像魔鬼一样,开始悄悄地笼罩中国大地。 四、对农民自由买卖权利的剥夺, 1958年开始实行人民公社后,“废除自留地、自养牲口、自营果树等”[9]农民原本可以自主经营、自主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利也被剥夺了。至此,农民的自由交换权利受到了空前全面的剥夺和侵害。剥夺农民的粮食和农副产品的自由交换权利,打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农民一方面被剥夺了自主出售收获物的权利,同时也被剥夺了自主选择、自主购买生活以及生产资料的权利。江阴县自1958年以来,农民被迫购买指定销售部门供给的商品,“三年来商业部门出售的失效、无效土农药、土化肥向农民剥夺了11万元。”[16] 自主交换权利是农民的最重要的经济权利之一。危害农民的自主交换权利必然危害农民根本利益,破坏农业生产。 五、农民基本经济权利遭受剥夺,为农村各类运动的发生铺平了道路 1958年在农村广泛建立起人民公社后,县级政权以及人民公社对农村的人、财、物拥有了无可置疑的调度权利,人民公社具体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农村的各项经济活动。农民几乎完全失去了自主经营、自主收入权;甚至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吃饭的权利一度都被剥夺了,农民只能吃集体食堂。在这种情况下,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各种运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出现了,结果给工农业生产带来前所未有的严重破坏。 1958年9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立即行动起来,完成把钢产量翻一番的伟大任务》的社论,号召‘全党、全民行动起来,鼓足干劲,苦战四个月。’”“全国广大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和城市居民纷纷响应号召,在极短的时间里掀起了一个空前规模的‘全民大炼钢铁运动。’ 大搞土地深翻、大兴水利、大炼钢铁,普遍提倡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全面实行大兵团作战和吃饭不要钱,物资、劳力不分你我,乱拨乱调。 1958年实际是个丰收年,因为大量劳力去大炼钢铁、兴修水利,没人去收割庄稼,大量粮食烂在地里。 各类运动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对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这直接导致了大饥荒的发生,而这一切根源于对国民基本经济权利尤其是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剥夺和侵害。 六、农民对经济权利遭受侵害、剥夺的无奈 一般来说,没有谁会甘愿主动放弃权利,尤其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经济权利,农民更不会甘愿放弃。“方家公社胜利管区去冬在收购棉、粮、废铁时,将群众集合在出工之前,强令群众交出家里的钥匙,群众下地后,干部挨家搜查,将群众家里的粮、棉、铁器一律拿走。这个公社今年由于未完成春耕生产任务和夏粮征购任务,遭到罚跪、挨打、扣押反省的干部有31人,其中,新民管区60%的小队长挨打被斗。基层干部打群众的情况也相当严重。”[21]
人民公社被要求“‘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劳动纪律化’造成了瞎指和强迫命令。县委书记张国忠要求每亩山药必须达到5万棵以上,达不到者受惩罚。有的社员觉得这样太密,又不敢抵制,只好在地头密植,在地中间按正常密度种植。被张国忠发现后,五个小队长被绑在树上接受现场斗争,喝骂、拳打、脚踢,然后送到监狱劳动改造。一个叫高老先的小队长,劳改3个月就死了。1958年8月和10月,张国忠搞了两次捕人高潮,县乡村三级都成立劳改队,下达捕人指标,限期完成。1958年,全县共捕4643人,其中,一些人死在劳改队里。”[22] 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受到了最严重的侵害和剥夺,他们的基本人身权利也遭到了最严重的侵害,生存权利都无法受到保障。 七、饿死人的具体情形 大饥荒饿死的人大多是农民,农民种粮却没粮食吃,这真是农民的悲哀。 “到1959年底,连稀饭也没有了,完全断粮了,人们才彻底醒悟过来,惊慌起来,纷纷奔向田间地头,沟边河沿,坟地沙滩,有的捡经霜的苕藤烂根,有的扯米汤蒿水芹菜,有的剥枇杷树皮,有的捉鱼虾螃蟹,总之,见吃就寻,见吃就找,寻来找去,终非能长久维持,于是,在这断粮的几月里中,村里就开始死人了——死那些很本分的,食量大的人了;死那些老弱幼小了。” [24]
“过度饥饿使人失去理性,暴露出动物的残忍。在大饥荒期间的四川省,有记录的人吃人事件有多起。
大邑安仁九管区社员刘元芳,女,30岁,于1960年4月23日把亲生女(李水清,8岁),儿(李永安,9岁),用牛绳子拉到安仁观音堂清水河淹死。 灌县蒲阳公社八管区三队潘素华,女,41岁, 1960年3月16日晚,其夫唐前武落水淹死,次日晨被发觉,当晚潘素华以假悲之情,叫社员埋浅点,回家后将菜刀磨得锋快,当晚乘夜静更深,带上锄头、菜刀、背蔸等物,把坟墓挖开,将头、四肢砍下,并挖取肚腹及全部上躯扛回家中煮熟自食外,还假以熊骨出售,以1.5元一斤,共卖了11.75斤。大饥荒留给我们后人的教训太深刻了,翻看那一段历史,不忍卒读。 八、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改善促使大饥荒结束 长期、普遍、严重地侵害农民的财产权、自由交换权以及劳动权等基本经济权利,是造成三年全国大饥荒的根本原因;那么大饥荒又是如何结束的呢? 大饥荒结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从1961年开始,国家对农村政策做了重要调整,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961年3月)中,明确了对公社所属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小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另外允许社员个人拥有自留地,可以经营某些家庭副业,可以拥有一部分的家庭副业产品的自由交易权等等。尽管这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承认和保护还相当有限,但对于将农村混乱的经济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恢复起来,起到了关键作用。 农村开始退赔原来无偿强制平调的社员财产,制止了共产风;解散了农村食堂。夏港公社长江大队“1958年以后,全大队办的12个食堂,经过社员群众讨论,都全部解散了。有361户重新回到自己家里做饭,有1608个社员重新回到自己家里吃饭。实行了社员口粮一次分配到户或分期分到户的办法。”;“划足了自留田,下放了老母猪。”;“社员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出勤足,工效高,质量好。”[27] 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侵害稍微有所减弱,立即就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带来了明显有益的变化。可见保护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具有怎样的重要作用。 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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