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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演变与前瞻:美国会不会走向“神权至上”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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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5 08: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asper 于 2018-8-25 09:09 编辑

临风   陌上美国  




文:临风

“接受一个简单的谎言要比接受一个复杂的真理容易得多。”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全世界没有一个地方能像美国的基督教界这样,普遍而执着地实行着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世界上也没有一个无国教的地方,能像美国教会这样积极参与并影响大众生活中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

—— 邦霍华:《没有经过改教的新教主义》,1939年

前言

首先,让我引用两位政治人物对政教互动决然不同的看法:



“我们这个国家不设立宗教。我们不命令任何崇拜。我们不要求任何信仰,永远不会!教会和政府必须切割。”    ——里根总统(共和党)



“政教分离是违反宪法的”——参议员赛申斯(现任联邦检察长)

(他认为政教间的切割是最近的现象,既不符合历史,也超越宪法)



在竞选期间,川普多次称要废除“约翰逊法案”,要恢复“圣诞快乐”,要维护“宗教自由”。许多担心宗教自由被剥夺,以及反对堕胎和同婚的保守人士对川普寄予厚望。2017年5月4日是全国祷告日,川普总统签署了一个行政命令,要保护美国的“宗教自由”。在仪式中,川普宣称:“要把声音归还给教会”。



川普总统签署“宗教自由”令

不过,这个命令却让宗教界大失所望。它并没触及实质问题,例如,它完全避开服务业必须为同婚服务的争执。“约翰逊法案”更不可能由总统一纸具文而废除。看到内容后连“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都不打算興讼。

可是,这些表面现象背后所隐含的却是个大问题,就是政教互动的大问题。这个问题在美国历史上几乎从开国以来就存在,并且一直有着一定的模糊度。并且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个问题更行尖锐化,值得我们提出来探讨。

多元文化的刺激与反弹

这40年来,因为文化的逐渐世俗化和多元化,道德议题日渐尖锐,许多基督徒期望恢复以往在文化上的主导地位,盼望藉着选举改变文化。其中的焦点问题就是联邦大法官的任命,因为他们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2015年同婚合法化就是这个问题最尖锐的表现。因此近年来基督徒,特别是福音派基督徒,希望在政治上夺权。这个政治群体被统称为“宗教右派”,或“基督教右派”。

大多数宗教右派认为,美国是上帝的“选民”。他们希望神权统治早日到来。下面这节旧约也是最经常被引用的“圣经根据”:

“这称为我名下的子民,若是谦卑、祷告、寻求我的面,转离他们的恶行,我必从天上垂听,赦免他们的罪,医治他们的地。”(《列王纪下》7:14)

与2004年的选举结果十分相似,这次2016年大选,宗教右派仍然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共和党大权在握,不但雄据白宫,而且在参众两院都佔有多数席,可以把保守的大法官,送入联邦最高法院。

不过,“宗教右派”的兴起也引发了自由派的反弹。由于早年清教徒处死异端、迫害不同教派、焚烧“女巫”、禁止娱乐和音乐的那段历史,自由派人物非常担心基督徒用政治手腕,将自己的伦理观强加于整个社会。

宗教右派极力反对政教分离,认为它不符合宪法精神;而自由派则高举政教分离的旗帜,认为它是宪法精神。一方面希望回到神权,用基督教的价值观治国;另一方面却希望把宗教赶出美国的政治,以减低宗教在公共论坛所带来的族群分裂。

大法官如何变成问题的焦点?

大法官是解释宪法的,不是制定宪法的。可是,如何解释?凭着什么原则解释?不同的政治理念产生不同的解释。任何人说:“我忠于宪法的原意。”都是靠不住的。甚且,“原意”用在今天复杂的多元社会是否足够?如果不够,谁的理念更有价值?这中间并无定见。因此,挑选大法官是总统和国会一个艰巨的职责。

自从1947年判决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即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以来(点击前文🔗),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屡屡沿用政教分离是宪法精神的理由,判决一些与信仰有关的争论。让人深感,似乎大法官们有着无上的权柄,可以任意解释宪法。保守人士为此极为担忧,认为美国已经离开了立国的信仰,离弃了上帝,正在走向灭亡的道路。

有人声称,廿世纪的大法官发明了政教分离的观念,却宣称这是美国的宪政传统。实际上,政教分离并不是美国的宪法精神和立国传统。这个争论所牵涉的,已远超过“圣诞节可不可以在公众场合佈置马槽和婴孩”。因此,布什总统大法官的提名,变成了政治斗争上的焦点。

政教分离往往也牵涉到利益团体的纠结,各种宗教团体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利益所在,灰暗地带自然就很多了。因此,任何对法律或宪法解释的争论,都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全力炒作或杯葛。

例如,美国印地安民间宗教,几百年来,在崇拜时会服用从仙人掌提炼的迷幻药。1990年最高法院驳斥其为不符合宗教特权的行为,应当禁止。这个事件引发了60几个宗教团体和“公民自由”组织组成同盟,向法院抗争。这个“同盟”的组成分子,包括许多世仇,像“美国公民自由联会”和“传统价值联盟”。

到了1993年,国会通过“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 Religion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在众议院全数通过,在参议院以97比3通过,克林顿总统签署立法。没想到,到了1997年,最高法院竟然判定,RFRA违宪,认为国会超越了宪法上政教分离的原则!

再以最近同婚合法化做例子,它究竟是个“人权”与“公平正义”的问题?还是个“宗教”与“道德价值”的问题?这在一个多元社会是很难取得共识的。那么我们可以去维护什么?政与教如何去互动?这就是我们今天所面对最大的课题。

在这些问题上,美国建国的理念到底是什么?或许在明白历史的进程以后,能够对解决今天的困境提供一些线索?

定义政教分离

所谓“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原来的意思是政府(政治组织)与宗教组织间的切割,而不是把宗教对社会、文化的影响排除于政治或公共论坛之外。但是,由于这不仅是个制度性的问题,也是个价值观和世界观的问题,因此,当美国社会逐渐走向多元化的时候,矛盾就变得越发尖锐。如果仔细研究历史上有关的言论和争执,就不难发现,所争论的不仅仅是组织机构的问题,而是政治与宗教信仰间的关系以及所牵涉的公民道德的价值问题。



其次,“分离”是什么意思?表面上,分离是互不相涉,两不相干,中间有一道“分隔的墙”。但事实上,因为宗教信仰和政治内涵以及我们的一言、一行都息息相关,怎么去分隔呢?当初的立法者有意保持着一定的模糊度,因此一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张力,这就是问题的所在。

我们先来看看,当年这个议题究竟是针对什么社会现象和争论而产生的,当时的用意是什么;然后,再看它对我们今天所的问题,有什么启发。

人们很容易带上有色的眼镜,来选择和解读历史的资料(这方面,尼采是对的:真理难寻,且多为权力服务)。为了尊重史实,笔者尽量参考、比较各种文献,希望下面的讨论能够保持相当的客观性(注1)。

政教分离观念的由来

西方世界本无政教分离的传统。一千多年来,政权和神权总是分不开的,也因此才有这么多的宗教战争,和宗教迫害。当年美洲新大陆的移民,就是想逃离官定的神权控制,建立符合自己意愿的新神权统治。也因此,主流教派压迫其他教派的事时有所闻。

美国的宪法于1787年拟定,1789年颁佈实施,“政教分离”这个名词并没有在美国宪法中出现。若是说,“政教分离”是美国宪法的精神,这句话有根据吗?回答是,根据有二:

一是宪法声明,宗教信仰不得作为政府任聘的条件(注2)。

第二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正式通过)中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它包含两个要点,一是不设立,一是不禁止,并没有“分离”的字样。

很多人认为,第一次提出这个观念的是美国的杰弗逊总统。他在1802年写给康州Danbury浸信会联会的信里说:“我慎重考虑全体美国人所宣称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的这个法案,它就是在宗教和政治之间建立了一道分隔的墙。”(注3)

原来Danbury浸信会联会听到流言,说某一个宗派即将被定为“国教”,因而写信询问总统。杰弗逊遂回复这封信,解释修正案的立场。

面对这样的信,反对政教分离的人有两种看法:第一,认为杰弗逊的原意是单向的墙,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不受政府的干预,而并没有阻止宗教去影响政治。或者,即第二,这堵墙只代表杰弗逊个人的立场,不是修正案的本意。然而,赞成政教分离的则说:杰弗逊政教分离的诠释,就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正确解释。

到底谁对呢?

让我们回顾更早的两件历史事实吧。



“上帝不需要物质的铁剑来协助圣灵的宝剑,后者则关顾人类的良心。”——威廉斯

其一, 17世纪的美国多数是清教徒,他们认为自己是新约时代上帝的“选民”,新大陆就是新约时代的“应许之地”。因此,他们有政教合一的理念,希望建立一个神权的国家(注4)。

当时,加尔文派的清教徒,神学家罗杰·威廉斯(Roger Williams)是倡导政教分离的先驱。他是美国东岸罗得岛州的创建人,也是浸信会的创始人。他认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体,是由爱上帝的人所组成的。他不同意新大陆的新移民是“选民”这种观点,他认为新约时代的“选民”是教会。而且,就如以色列人一般,教会也会腐化,不能够代表真正的宗教的行事原则,所以不应当用宗教来控制政权。

例如,清教徒压迫印地安人,自认为这是以色列人对待迦南人的模式!威廉斯却同情印地安人,不认为可以随便夺取他们的土地。他也接纳与自己信仰立场不同的人。因此,他却被多数清教徒视为异数(注4)。可见在早期移民中,虽然赞成政教分离的人是少数,但这种观念早已存在。



循道会的怀特腓在布道

其二,18世纪的大觉醒运动,整个改变了清教徒对社会、国家和政治的立场。大觉醒是对当时主流教会的挑战,要他们归回上帝。特别是1740年乔治·怀特腓(George Whitefield)加入以后,怀特腓高大英俊,精力旺盛、讲道激昂动听,在美国各地大受欢迎。但是他并没有得到所有教会的支持。他的自由与捆绑的信息,也往往被看作是对当权者的挑战。他常常被禁止在教会中讲道,所以他必须到户外聚会(当时支持他最力的是自然神论的弗兰克林)。由此,基督徒中形成了“旧光”(Old Lights)与“新光”(New Lights)两派(注4、5)的对立。

怀特腓同情印地安人,同情黑奴,向他们传福音。这个“新光”派,就是今天福音派的祖先。“新光”派注重个人的灵命,抛弃了清教徒原有的政教间的密切关系。可惜的是,因为单注重灵魂,他们虽然拆毁了政教不分的观念,却没有建立起一套新的政教互动的模式(注4)。

因为没有自己的模式,又受到“旧光”的排挤,所以后来许多“新光”与杰弗逊走得很近,很支持他的政教分离的立场。1802年元旦,在白宫前的遊行队伍中,麻州西部的浸信会(新光)用两匹马,拖着送给杰弗逊总统的一块1235磅的大乳酪,上面刻着:“反抗暴政,就是顺服上帝”。

人人都知道杰弗逊虽然会用“上帝”这个名词,本身并不是基督徒。1800年当杰弗逊竞选总统的时候,有人揭发他说过:“我不管是有一个上帝,还是有20个上帝……”当时在任的亚当斯总统就抓住这句话,抛出他对抗杰弗逊的竞选口号:“你要上帝吗?” (注5)不过,这个口号没有成功,亚当斯还是输了。

可见,政教分离的观念,在美国的历史上其来有自。在浸信会的传统里面(注6),以及一些“新光”的基督徒,在政教分离的立场上是与自由派一致的。

建国时两种不同的声音



亚当斯总统和杰弗逊总统

我们若要真正弄清楚“政教分离”的观念,就必须去更深地瞭解亚当斯和杰弗逊这两个历史巨人的思想。他们都赞同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是他们出发点不同。他们的思想不但具有代表性,更深深地影响着美国的宪政精神。他们退休以后的通信对话,极其具有历史价值,使我们能够更深入瞭解他们的思想。

杰弗逊是一个标准的、启蒙运动的产物,不相信神启,只相信理性,属于自然神教。早在1779年,起草弗吉尼亚州宗教法案的时候,他就成为第一个打破西方世界政教合一传统的立法者。这法案使得弗州的任何一个宗教,都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去传扬,不得再依靠政治的手段了(注7)。

杰弗逊认为,真的宗教自由,应当包括不设立和不禁止两项。他认为政府不应该给予任何宗教有任何协助,任何优惠,包括税务的减免,也不可以任用神职人员为政府服务。

亚当斯则出身清教徒家庭,是唯一神论者,对基督教的三一神论,特别是加尔文教义,有很深的反感。在这点上他与杰弗逊大同小异。但是他有很深的宗教性,很相信宗教对社会的正面影响。1780年亚当斯起草麻州宪章,提倡政教分离。他对自己在麻州所做的、实行宗教自由的“完全成功的实验”,非常自豪。

亚当斯的宗教自由,容许各种私人宗教(Private Religions)自由存在,加上一个“公共宗教”(Public Religion,或“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来平衡。亚当斯认为一个社会不可能是宗教中性的,它需要一组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来支撑。如果没有了这个公民宗教,政客们就会以自己的私人宗教(包括无神论)为做事的原则,造成社会混乱。

在麻州,这些公民宗教的教条是:诚实、勤奋、献身、顺服、德行,并且热爱上帝、邻居和自己。它的图像是圣经、自由钟、爱国者的纪念堂和宪法。它的仪式就是宣誓、祷告、唱歌、选举和感恩节的演讲。所以美国有军中牧师、国会牧师和监狱牧师等等。这些政府中的宗教职务,就是由此而来。

他认为每个社区都应当支持多元的私人宗教,让他们互相比较,权利互换。为了公众的利益,各个社区应当有自己的公民宗教。他也不认为政府可以靠着强制的手段,让人遵守公民宗教,每个人还是要照着自己良心的自由来选择(这是宗教,不是法律)。保持多元性的私人信仰,是维持宗教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亚当斯希望借这两重信仰观念,达到一种制衡作用(Checks and Balances),以保持社会价值的和谐。这种公民宗教的观念,在社会同质度高的时候,就更容易了。

他后来写道(注7):“我们可以把治理者和公民守法的权威,建立在理性、道德和基督教(笔者认为,他指的是Judeo Christian Tradition)上面。我们再也不需要担忧任何形式的神权或是政权的霸主来统治我们。”麻州的宪章保証了,“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宗教,只要在道德上和财产上观念一致,都可以享受到自由和财产的保护,并有同等机会争取荣誉和权力。”这个宪章制定了一个“最温和,最平等的”宗教自由的模式。州政府所给予特别保护的,就是基督教对敬虔、道德和博爱的态度。

我们不难看出,他这种公民宗教的观念,对美国社会有巨大的影响。不过到了今天,这种理念与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就很有距离了。

总结来说,杰弗逊的模式,是现代倡导政教完全隔离,以及信仰的个人主义化(私有化)的核心。亚当斯的模式,是现代政教互相迁就、互补互助的理念的核心。两者都有政教分离的理念,但却是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二者交互地影响着美国的政治气候。

亚当斯这个”公民宗教“的理念在20世纪中叶被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贝拉教授(Robert Bellah)重新提出。贝拉认为,美国公民宗教的精神领袖是华盛顿,先知是杰弗逊和潘恩,符号是国旗,阵亡的是殉道者,圣书是《独立宣言》和《宪法》……。贝拉认为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和民权运动,这三个事件决定了美国公民宗教的内涵。


奠基者对我们的启发



亚当斯看出,美国的宪政体系是前所未有的大胆实验。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建立在“简单的自然法则”(Simple Principles of Nature,独立宣言的原则)上的政权,把人们从谎言、迷信和假冒伪善中唤醒,使美国有机会向全人类証明,这种政治理念是对的(注9)。

我们若回顾这两百多年来美式的宗教自由,就不得不承认,当年这些建国者起步得很好。美国社会享受了充分的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美国宗教自由的模式,也在全世界成为模范。

亚当斯当年预测,美国的宗教自由法,将会保持“荣耀的不稳定性”(Glorious Uncertainty),众人对其内涵的解释也将有许多不同的说法。其实在亚当斯的时代,就是如此。有人更接近神权,有人更接近理性主义,或英国的辉格党。

这些不同的意见,数百年来一直存在,形成一定的张力,在法庭、课室和文字上不断辩论着(注10)。因着这个不稳定性,宗教自由在公众论坛上,经历着辩証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辩証的过程是健康的,它好像一个钟摆,在两极间摆动。

因为宪法与圣经不同,它是个活文献,是可以继续修正的,因此它的摆幅也不是固定的。今天的社会远比两百多年前要多元化,有高度的异质性。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从两百多年前的表面现象来解释宪法,我们要回到宪法的基本精神,并且将其应用到今天的时代。

杰弗逊的思想虽然把美国带入了人本的宪政民主,但遗憾的是,在这个多元的文化环境里,它没有任何精神上的指导原则。而亚当斯,虽然他与杰弗逊一样,同属启蒙运动的产物,但是他有更高的智慧,知道人类社会不能脱离宗教而长存。因为如果共同价值解体,社会就会失调,且失去超越的、值得为之奋斗的意义。

笔者以为,亚当斯当年政教分离的观念,公民宗教(凝聚社区的共同理念)的构想,他辩証的原则,在今日都仍然值得考虑——只是我们要思考,现今我们当如何应用,应用哪些,务求不要教条化,妖魔化,或本位化。我们要站在道德的高度,尊重个人良心的自由(良心的抉择),注意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并且相互尊重。这些其实也是圣经的原则,特别是基督耶稣的原则。今天我们喜欢高举容忍的旗帜,其实亚当斯的思想者正给容忍设立了一个基础点。

另外,对基督徒来说,政教分离的辩论也可以提醒我们,我们的心胸要超越教堂四壁,要关怀上帝的国在地上的表现。同时,也不要太过政治化,与任何政党过分认同,以致被政客利用,失去天国子民的身分。

政教分离判案的实例

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政教分离的判案中,有划时代影响的,是1947年政府可否补助天主教学校的校车的案子(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为了减少争论,后来大法官还定下了一连串检验的规则,以判定一个与宗教有关的法令是否合乎宪法(注11)。



对基督教界刺激最深的是1962年,Engel v. Vitale(恩格尔诉维塔莱)的案子(注12),决定公立学校可否有(非宗派)公祷,祷词以“全能的上帝”开始,以“阿们”结束。大法官认为,虽然这个祷告是自愿的,它还是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不可设立”宗教的原则,因为祷告是一个宗教仪式。这其间,全美的犹太团体是一致的反对公祷的。

当时,基督徒反应不一。许多人认为祷告有象征性的意义,禁止它是限制宗教自由,违反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是美国走向无神论的标志。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些念祷词的人多半是有口无心、虚应故事,反而得罪上帝,甚至是妄称神的名,这种祷告对改良风气毫无实质助益。

现在想来,如果我们引用当年亚当斯的原则,让各学校师生自己讨论设立类似“公民宗教”的守则,自己订定祷词(誓词),经过全体师生通过。这样,让学生用祷词彼此鼓励、提醒,可能就更有意义了。这个“祷词”就变成活的,有相关性的,而且是全体学生参与决定的。这不是更好吗?

这几年受到广泛注意的,有两件案子:一是对国旗宣誓效忠时,可不可以用“天佑吾国”(Under God,注13)的字眼?另一个是法院可不可以竖立十诫纪念碑(注14)?让我们稍微分析一下这两个案子。

对国旗宣誓效忠用“天佑吾国”这个字眼,是国会在1954年接受艾森豪总统的要求而加上的——这是艾森豪总统在长老会聚会时,受到牧师的感动,继而向国会提出的。

对此提出法律告诉的,是一个无神论者,他离婚的妻子,和他的女儿都是基督徒。他反对自己的女儿用这样的祷词,认为这是违宪。

2002年大法官判决此案,用了避重就轻的方式。他们虽判此人上告无效,使用的却是技术性的理由,即这个人对女儿并没有监护权。而且,几个主张维持誓言的大法官,他们各自用的理由也都不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法官之间,对宪法的理解就有很大差距。并且,他们当时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因此,这个判例并没有给我们清楚的原则。

2002年,全美国绝大多数的人,无论是否有宗教信仰,都赞成维持誓言,认为这才代表美国的精神。这时正是9/11之后,全体人民都在高唱“上帝祝福美国”,都意识到信仰力量的重要性。人民理解到,这个国家不是无敌的。在灾难中,自由思想需要建基于高于世俗社会的理念基础。

关于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在1962年公祷废除后,各地民众纷纷要求在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牌),以强调美国法制的来源。于是,成千的纪念碑(牌)在美国各地的法院里竖立起来。虽然十诫的原则为世界几大宗教所共有,但它的文字却是彼此相异,就是天主教的和基督教,对十诫的分法也不一样。所以,单看十诫的文字,就可以分辨它属于什么宗教了。

反对竖立纪念碑的人,认为它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例如:在我以外,你们不可有别神)。赞成的人认为,这不过是代表道德和法律的历史遗产。

当时诉讼的案子很多,最后最高法院受理了两个“政府建筑物上放置十诫展示品”的案子。2005年最高法院判决,其中一个,违反了“不可设立”的原则,被判为违宪,必须将十诫展示物挪走。另外一个,却因为其十诫展示品,是与其它不同的纪念碑列在一起的,而且已经放置了40年了,并没有人挑战,因此是合乎宪法。这个判决两边不讨好,让人无所适从,特别是那个“40年”的理由。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只要能够反映历史现实,能够突出法律至上的精神,也没有借此传播宗教信仰,就值得保存。并不能因为它有宗教色彩,就必须排除,这是不尊重历史现实。美国法律的来源是摩西法典、罗马法和柏拉图思想。所以,任何以图像来纪念这类历史的,都是有意义的。

不像交通规则,宪法牵涉到道德理念。因此,这些政教分离的争执,不仅是条文上的,更且是基本信念和基本道德观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似乎正站在决定(而不只是解释)这个信念的关键地位上。问题是,他们有这个权力吗?有这个能力吗?他们又凭着什么权威,可以做社会良心的定义者呢?这才是最大的困境。

而且,大法官会不会过分将就社会现实,做出的乃是为讨好舆论的判决?若是单单反映社会现实,而没有基准,这显然不符合建国时宪法奠基者的理念和初衷。

从这几个案子的判决,及其给社会带来的困惑,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大法官们主要接受杰弗逊的政教分离模式,而不是亚当斯的政教分离模式。换句话说,亚当斯(或贝拉)的“公民宗教”模式逐渐被抛弃。

从圣经的角度看

在圣经里,政权本是上帝设立的,并不只是人类的发明。创世以来的文化使命里面,神托付人以生养和管理的责任,包括政府管理和文化活动。人成为上帝在世界的管家和经理人。起初,政与教是合一的。

这个托付虽然因为人的堕落而在执行上有缺陷,但本质并没有改变。在立王以后,政权,祭司和先知代表三种权力。祭司代表人向神献祭,先知代表神向人(包括君王)说话,他的权柄是神赐的,不是政权给的。虽然如此,犹太人并没有宗教自由,我们还是把它归类为神权统治。

主张神权统治,反对政教分离的美国人经常以“选民”自比,他们喜欢引用旧约圣经来证明自己是符合上帝的旨意,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历代志下》7章14节:

“这称为我名下的子民,若是自卑,祷告,寻求我的面,转离他们的恶行,我必从天上垂听,赦免他们的罪,医治他们的地。”

可是,这句经文是当年上帝与所罗门王所立的约,并不是上帝与美国所立的约!美国是个世俗国家,不是新约时代上帝的“选民”。这种神学观,以及所带来的末世观都是问题重重。

在新约时代,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他的意思是,基督徒在世上有双重国籍,我们虽是地上的公民,更是天上的国民。他也说,我们不属这世界,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在这世界上没有责任,只是被动的观众。他是说,我们不被这个世界所拥有。我们的责任是双重的,但我们的效忠是单一的。

在耶稣基督的眼中,撒旦是这世上国背后的权势(Prince of This World,世界的王),牠暂时(非法地)控制这个世界,但是这个世界并不是属于牠的。如果是,我们就不能有双重国籍了。

耶稣又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这是讲到所有权。有些事物是应当由(或向)世俗政府负责的,有些事物是应当由(或向)上帝负责的,其中是有分野的,不要把它弄混了。

《罗马书》13:1─2节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这是对在罗马统治下的人说的,也是对我们说的。讲到政权至终的来源还是上帝,所以我们要尊重。

可是我们必须认识两点:

第一,前面这个原则要与《使徒行传》中,“听从神不听从人是合理的”这个原则(包括公正、公平、良心的自由等等)相对照。当时人讲话不像今天的法律文件,把所有的限定词都列出来了。从上下文看,这段圣经不是说,政权是绝对的,乃是在警戒那些假借信仰自由之名不守法的人。

第二,这里保罗是为政权执行法律的权柄背书,不是给政权的任意妄为背书。这段圣经没有把政权绝对化的意思。

这几点应当是新约写作时代的政教分离观,当时基督徒身处异教的文化环境,与我们今天类似。

在人类历史中,政府的统治形态常常落入两个极端,不是落于“该撒即上帝”,就是落于“上帝即该撒”的窘境(注8)。

对一个“该撒即上帝”的政府而言,凡是该撒所认可的就是真理,遵行该撒就是“对的”。这种模式带来极权和迫害,因为它没有固定的是非标准,唯该撒马首是瞻。

对一个“上帝即该撒”的政府而言,政府则利用政权来推动宗教的规条,宗教的权威成为至高无上,往往造成迫害异己、守成不变。现今回教国家就处于这样的的困境。

历史显明,当政与教太近的时候,社会公义就会受到损害,自由就会受到压制。政与教距离太远的时候,就会伤害社会风气,人类的罪恶就有了合法的执照。所以,保持政与教间的“恰当”距离,是件好事。最好是能够彼此合作,彼此牵制,达到制衡的作用,而不是让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变成排除宗教(Freedom from Religion)。

那么,怎样的距离才是恰当的呢?亚当斯和杰弗逊的立场对今天有什么启发呢?

反思

回顾18─19世纪,美国福音派几次的大觉醒运动,苏醒了美国的社会人心。在廿世纪,“葛培理现象”(注14)成为凝聚(开通)福音派的动力,对美国社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震撼力。

面对险恶的廿一世纪的文化环境,过去40年来,宗教右派希望藉着在政治上夺回主动权来影响文化,但是结果并不理想(注15)。

如今,主导美国公众论坛的是世俗的自由主义,和追求灵性经验的后现代思维。但是从几次大选可以看出,自由主义也陷入困境,陷入“政治正确”的不容忍性左派(illiberal left),只注重“身份政治”,固然关心少数族群的公平正义,却忽略了族群内部的差异,因为缺乏了支撑族群的传统价值。

不论是杰弗逊的模式,或者是亚当斯的模式来看宪法,我们都无法得到神权统治的结论。今天,当我们呼籲美国要归回上帝,我们心中愿景到底又是什么?我们盼望的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我们不可能要求回到清教徒的同质社会。基督和使徒也都没有要求“基督化”的政治体制。

价值不同的人要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这的确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卢梭说过:“要与那些我们认为是被咒诅的人群和平相处,这简直是不可能的。”那么,是否不同价值观念的人只能争吵,诉诸法律和彼此隔绝呢?这是政教分离与否无法解决的问题,也是更重要的问题:我们在多元化下要如何共同生活?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教授John Inazu去年(2016)出版了一本书,《有自信的多元化》(Confident Pluralism: Surviving and Thriving through Deep Difference)。这本书是专门为多元化社会里的基督徒写的,得到纽约市曼哈顿区救赎主长老会牧师凯勒的大力肯定。



Inazu教授与凯勒牧师讨论《有自信的多元化》这本书

什么是“有自信的多元化”?除了宪法对权利,包容和异议的承诺之外,我们需要有公民素质的做法,以求用宽容,谦卑和耐心的态度与人沟通。我们需要练习对话、宣扬和促进他人的利益,而不是进行边缘化,非人性化或侮辱他人。随时带着和气和爱心与人对话。

这本书极力主张“有道德原则的和气”。我们在公共领域不能停止作出道德判断,适当地做出道德上的价值判断,那正是一种肯定,而非否定人类尊严的行为。他说:

“道德判断可以集中在思想和信仰上,而不是针对人。人们可以避免诬蔑他人,但不必避免冒犯人。当我们诬蔑别人时,我们没有做到容忍,谦卑和耐心。然而,如果我们坚持不去冒犯任何人,那么我们冒着虚假的容忍和虚假的谦卑的危险。”

自信的多元化认为,尽管在政治,宗教,性认知等重要事务上有着深刻而有争议的分歧,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和睦相处。自信的多元化或许无法带来“美国梦”的实现,但至少,它不会带来“美国的梦魇”。

除非我们满足于自说自话,或是族群分裂,Inazu教授在这里提出了一个不同的思考方式,值得我们去深思。我认为,他把亚当斯的理念现代化了。至于如何对话,如何维护道德的原则,如何冲破目前族群对立的僵局,那还有待更多的脑力激荡和大胆尝试了。(End)

注:

1.  对美国历史的研究,在基督教界态度最严谨、最受学术界肯定的是Mark Noll, George Marsden 和 Nathan Hatch。宣传家David Barton 的书籍和录像带很受欢迎,但是此人屡次被人指出(自己也被迫承认),断章取义,甚至杜撰名人引言。他的言论因此不足采信。

2.  美国宪法第8条款第3段。

3. “I 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the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January 1, 1802; from Merrill D. Peterson, ed.,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New York: Library of America, 1994, p. 510.

4. The Search for Christian America, Mark Noll, Nathan O. Hatch and George M. Marsden, 1989, Helmer& Howard.

5. “The Framers and the Faithful, How Modern Evangelicals Are Ignoring Their Own History,” Steven Waldman, Washington Monthly, April, 2006.

6.浸信会一向有拥护政教分离的传统,美南浸信会甚至将其写入其官方文件。可参考 R. P. Nettelhorst: “Notes on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http://www.theology.edu/ushistor.htm.

7.  “A Most Mild and Equitable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John Adams and the Massachusetts Experiment”, John Witte Jr., Journal of Church and State, Spring, 1999.

作者简介:临风

本名熊璩。祖籍江西,1944年在重庆出生,台湾长大。台大数学系毕业,留学美国,伊利诺大学数学博士,计算机系硕士。曾任台大数学系副教授 ,克雷超级电脑公司(Cray Research, Inc.)研究部总工程师。惠普公司(HP)中央实验室负责多电脑研究部门。 惠普公司大学关系部亚太区主任。 2011年退休,全力读书、研究、写作。著有《绘画大师的心灵世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现住美国加州硅谷。电邮chsng117@gmail.com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言语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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