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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团”成员围殴公交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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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6:47: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暴走团----一群穿反光服装像文革时期身上插红绿旗组团在汽车奔驰的马路中间暴走(竟走)像精神病院跑出来的自称健身的团体。
近日,江苏南通通州张芝山镇发生了一起暴力伤人事件。有目击者说,有“暴走团”在过马路时,公交司机没有及时让路,于是“暴走团”的几名男性成员竟围殴公交车司机,导致公交车司机嘴巴缝了八针,牙齿断了一颗。
为给“暴走团”让路 青岛部分路段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25日,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部分路段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居民安全,开始在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避免人车混行。弹性限行后,“暴走团”在没有车的道路上大步行进。via.北京青年报


陈行之:个体权利的畸形表达——作为社会精神文化现象的“广场舞”
       我想把目光放深远一些,探讨一下为什么中国会出现“广场舞”?作为一种社会精神文化现象,它的出现蕴含着怎样的社会机理?它折射了中国人怎样的精神处境?我觉得弄清楚这些问题十分重要,犹如德国政治哲学家弗洛姆所言:“要弄清人的动机,必须首先弄清人的境遇。”弄清楚我们作为群体和个体的境遇,也就弄清楚了我们每一个人在现实中的位置,弄清楚了我们所置身的这个世界的真实面貌。
如果严谨表述,应当说,这里并非指完全出于健身目的“广场舞”,而是指在“广场舞”形式下生发出来的具有某种程度主观故意的扰民行为。希望不要引起误解。
  我们当然不能如此情绪性地看待这些事情。耐人寻味的是,上述这些中老年人专门找人多的地方表现自己。我曾看到报道,有的城市为了化解扰民的矛盾,专门划出了地方供中老年人跳舞健身,然而一些中老年人却因为那里偏僻冷清不愿意去。这说明至少在一部分中老年群体中,跳“广场舞”, 暴走团以惊世骇俗的方式表现自己,已经游离了强身健体本身,他们并不是在自娱自乐,他们显然更需要欣赏对象——被人意识到,被人欣赏,被人尊重。
   对“欣赏对象”的需要,实际上是人的一种精神功能。在我们议论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将“被人意识到,被人欣赏,被人尊重”的精神现象归纳为一句话,那就是:寻找存在感。存在感只能从他者身上获得,这是一个精神互动的过程,作为这种互动的结果,就像我们前面说的那样,一个社会群体的行为势必要影响其他群体的存在状态,于是,事情变得不那么简单了。
   可见,中老年人通过在人前的表演获得存在感,从而得到精神满足的,它成为了他们寻求“在”的一种方式。
为什么唯独中国在这个时候出现了一部分大爷大妈在实现自己精神渴求的时候如此不顾及他人权利的现象?为什么唯独中国在这个时候出现了一部分大爷大妈会如此大面积对他人权益构成侵袭的现象?究竟是什么样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使一部分中国大爷大妈成为了我们目前看到的样子?
   被称之为“大爷大妈”的群体,大部分生于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经历过无数次荒诞的政治运动,在他们的一生中,很少得到社会关爱,扭曲了的社会关系不仅异化了他们的存在方式,同时也扭曲了他们的心灵,他们变得封闭了,局促了,狭窄了。改革开放的社会大潮涌来,他们才突然发现,长时期以来,他们被某种政治强力移离了人的位置,并没有活出人的样子,他们开始寻找自我,开始按照自己的愿望改造自己的人生处境,于是,一个个张扬着的个人以空前的速率突兀在了社会之中,而社会又以其自身的封闭性限制和禁锢着他们灵魂的行走距离,于是,无所限制的自我并不顾及与他者的健康联系,在社会层面制造出一个个看似离奇又很正常的“故事”。“广场舞”只是其中之一。------暴走团,尬舞。
我把这种社会现象称之为“不能承受个体权利之重”。
   “广场舞”现象说白了也是一种“刻意”——如果大爷大妈群体很早就开始享受宝贵的个人权利,他们还犯得上用“广场舞” 暴走团的方式寻求存在感么?如果他们在生活中享受着广泛的个人尊严,他们还犯得上以变形乃至于变态的方式寻求社会尊重么?
在号称实行最先进社会制度的国度,个体权利的伸张为什么竟然表现得如此局促、狭窄、刻意乃至于粗野?我们为什么无法把社会生活建设得像日本、美国和西欧社会那样文明?
   马斯洛把实现自我视为人性得到表达的过程,是有道理的。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形态,是由那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形态决定的,这是一个前提,我们议论的所有话题都是它的子项。我们都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者,我们与他者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不和谐乃至于冲突对立的,在当下,在社会温暖离我们还十分遥远时候,我们出自本能还很难做到不把个人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而政治权利缺失所造成的个体权利变形,更加重了个体与他者、人与社会的冲突。大爷大妈实际上就处在这种既让人怜悯又让人厌恶的尴尬境地当中,这同时也是我们所有人的处境,我们就站在我们此刻站立的地方。
   这就是说,我们在鄙夷大爷大妈用个体权利的畸形表达侵犯社会的时候,我们还应当想到,一个人的幸福不是完整的幸福,同样,一部分人的不幸也是所有人的不幸。在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脚步与没有踏入普世文明之前,在整个社会还在被权力魔兽欺凌的时候,在虽然人性有了某种程度的觉醒,却得不到社会正义的滋润和呵护的时候,我们可以断言,任何个体就都还是不自由的,任何人性的表达也必然是扭曲的,换一句话说,在整个社会没有进入到恬适状态之前,我们个体即使意识到权利,也将无法享受舒适,我们总会受到扭曲——来自社会的扭曲,来自我们灵魂深处人性的扭曲。
   我们必须忍受我们无法规避的东西,这就是我们的宿命。
在那个我们鄙视其“走邪路”、高度强调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国家,原来人的群体生活是有一整套社会规范的,有些东西虽然属于个体权利范畴,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简单说来,就是个人自由不能妨碍和损害他人的自由,这既是普遍的社会伦理,又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有僭越,不管什么人,哪怕你爸是李刚,也没什么说的,必定遭到谴责,必定会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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