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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开马甲一看,不就是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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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23:37: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苍天一浮尘
最近,全国人大终于正式回应香港人关于行政长官民主普选的呼声了,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对于这个决定,官方媒体一哄而上,声称是香港民主建设的历史性进步,范徐丽泰对着镜头郑重其事说:呀,一人一票呀,英国人统治70多年都没有能够做到了呀!但是,有香港人并不买账:立刻,有众多港人连夜上街“抗命”。
人大的这个决定,到底是不是如西方普选一样,一人一票?须认真解读一下人大的这个决定,还有就是人大秘书长李飞关于这个决定的说明才行。
浮尘将这些文件读完之后,才明白,这个普选与西方民主国家的普选实际上差了去了。差在哪里呢,容浮尘先生一一道来。
第一,人家西方国家是由公民自己先竞选,在本党内竞选成功后才由本党提名参加全国竞选,竞选是普选的灵魂。因为是自己想当官的,不是别人要我当官的。而香港则是提名,当然自己想当官的被提名后,可能也会积极向选民推销自己,但是,不能排除部分由官方提名的候选人其实是被提名的,消极应付。
第二,整个香港700万港人分为四大界别,等比例代表组成选举委员会,由这个所谓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出两至三名候选人,这个委员会在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时为1200人,相当于中国大陆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名,是第一个关键的节点,提名谁,由谁主导提名,在实际操作层面,是有很大运作空间的。这个决定最为致命是,没有规定提名委员会关于被提名人选的产生办法!设想一下,如果规定,被提名者由香港各界自由竞选得票前10名者组成,这种被提名者才有广泛的代表性。将来很有可能的情况就是,进入提名委员会的被提名者也就那么三、四位,天知道这三、四位被提名者是如何产生的,再通过提名委员会的票决,产生二至三位候选人。也就是说,存在一种可能,所谓的普选在提名阶段就内定了!西方民主国家的普选没有这个环节,各党提名后,直接参加一人一票的选举,而各个党派的提名是党人民主竞选的结果。
第三,关于担任行政长官的条件,附加了一条: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这一条表面上堂而皇之,无懈可击,实际上有说法。如果是真正的普选,附加这一条纯属脱裤子放屁,但是如果不是真正的普选,附加这一条就是必要的。反过来说,仅从这一条,就可以知道香港的这种“普选”含金量不高。试想一下,如果是从数百万香港公民中自由竞争上来,是不是爱国爱港,选民早就进行过判断和甑别,自然不会选出一个不爱国爱港的人来当行政长官。如果选民选上来的行政长官,中央政府却认为他“不爱国爱港”,这说明什么?说明中央政府不得港人的民心。现在人大的决定设立这一附加的“脱裤子放屁”条件,其实是为否决香港选举结果做的铺垫,说明“普选”是留有余地。
第四,第二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最终一步:行政长官须经中央政府任命。也就是说,中央政府任命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任命,你选出来也不合法。这一点与西方民主国家真正的普选也是不同的,人家选民的意志是神圣不可违背的,选举的结果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这次规定的“普选”最终是需要中央政府“集中”一下的。
所以,这次关于香港“普选”的决定,与真正的普选有不小的差距。从提名—候选人—一人一票的投票—产生行政长官—中央政府任命,这个程序,起点与终点都可能无普选无关!所谓一人一票,香港公民有可能只对于提名委员会推出的那两、三位候选人的选择权利罢了。如果进入提名委员会的人选不是自由竞选的结果,这种“普选”,不就是完完全全的大陆实行了数十年的“民主集中制”吗?回过头来,我们就明白为什么有的香港人连夜上街“抗命”,他们抗的不就是这个“民主集中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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