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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撤销女研究生博士学位挨告 被法庭判决败诉(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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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13: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案组37号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学校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1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同时,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于艳茹涉诉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 资料图片


  北京大学撤销学位博士起诉维权

  37岁的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目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的一名博士后。她于2013年7月在北大获得博士学位。

  2015年1月,北京大学作出《决定》,认定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为此,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其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于艳茹认为:

  在实体方面,北大并没有发现其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涉案论文在其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其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北大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在程序方面,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原告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北大始终未让原告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北大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原告申辩,侵犯了原告的申辩权。

  北大:撤销学位有权、有据、有序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于艳茹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

  1、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2、于艳茹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3、于艳茹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北大方面认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北大败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艳茹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艳茹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探员追访

  高校被诉大多因为信息公开和处分问题

  由于北京市大部分高校集中在海淀区,海淀法院对高校的涉诉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统计,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海淀区内被诉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等共计54所,涉诉比例高达21.5%。

  高校被诉案主要有三类

  一是信息公开类案件,共计13件; 二是涉及丧失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的案件,共计9件,案由包括不服退学决定、不服户籍迁出北京、不服停止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认定结业违法等; 三是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案件,共计6件,案由包括不服取消硕士入学资格、不服取消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申诉等。此外还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处分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2件。

  高校当被告败诉率为24%

  目前海淀法院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高校已有6起案件败诉,败诉率为24%。其中4起败诉案件为信息公开案件,均因信息公开不全而败诉。

  且高校答辩意见中仍多认为其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亦非行政行为,不是适格被告。另有2起败诉案件为涉及招生录取行为,其中一起北京大学被诉案件广受社会关注,两起案件均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

  另一方面原告因同一问题反复起诉各高校的现象明显。如原告白某,以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等为由,反复向不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12件。现行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裁定驳回16件,占比高达64%,裁驳理由集中被诉行为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构成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等。

  海淀法院分析称,在行政诉讼中,高校应诉意识急待加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均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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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14: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各级政府以及行政部门,一贯居高临下没有法律程序意识,一般民众也是一切要领导做主,。长此以往,养成了领导说了算的习惯。现在民智渐开,当官的也必须有一点法律程序的常识了。好事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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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04: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亲身经历:法院不是当庭判决,而是等一个月后才判决,令人怀疑,这中间原告和被告或其律师可以做什么?第一次出庭后这样做可以理解为法院希望双方尽量和解,但第二次出庭呢?这时双方已经交进一切该交进去的证据材料,已经不可能和解了,法官应该已经看了这些资料了,只是需要听取当庭双方律师的辩论,为什么法官还不能当庭作出判决?这是最近海淀法院发生的情况,要一个月后给出判决。并且律师可以直接和法官联系,这也令人不解。这种做法,私底下会有“猫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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