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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喷涂邪教标语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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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 19:2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凯风网2017年1月5日消息,通讯员:向南】2016年11月23日,刘重有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浙江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刘重有,男,初中文化,浙江湖州安吉人。2015年4月18日,刘重有驾驶货船浙安吉2275停靠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庄港村码头卸货。20日晚,刘携带装有红色油漆的自动喷涂油漆从码头出发,沿长秀路、320国道至三店桥附近,在沿途的工厂围墙、电线杆和防洪墙等公共场所喷涂“法轮大法好”“诚念法轮大法好祛病健身有奇效”等标语13条,共计88个字。另外,他于当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在嘉兴市秀洲区新藤镇大通村石料厂码头卸货后,在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围墙处,也喷涂了20字左右的法轮功宣传标语。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刘重有的货船进行了搜查,查出了《转法轮》1本(共9讲)、手抄《转法轮》笔记本1本(共6讲)及李洪志《大法弟子必须学法》讲稿1份。
      
  法院认为,刘重有在公共场所以喷涂标语的方式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侦查后期及审理期间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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