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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邪教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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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2 17:5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央视报道,日前,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冼某、黄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判处3名被告人1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时期以来,法轮功等邪教在境内活动虽受到压制,但仍屡禁不止。一些法轮功痴迷人员在境外法轮功总部的煽动下,热衷于偷偷张贴法轮功“牛皮癣”小广告,散发法轮功反宣品,鼓动“三退”和制发印有法轮功反宣内容的“真相币”,企图搅乱人们的思想,影响社会安定大局。发生在广西贺州的法轮功人员违法印发张贴法轮功宣传品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事实上,这些违法活动一直在法律禁止之列。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300条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了修正,提高了对邪教打击惩处的法定最高刑,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原先最高法定刑是15年,到现在可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邪教活动的严惩。对于“情节较轻的”的邪教犯罪,增加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这就实现了对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回顶的无缝连接,确保了邪教活动无处藏。刑九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防范处理邪教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同时也彰显了中国政府打击邪教,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

  邪教是社会的毒瘤,世界各国对邪教的打击都毫不手软。法国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颁布反邪教法律的国家,2001年6月,法国颁布《阿布-比尔卡法》,允许司法部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提出起诉,尤其是对教主给邪教成员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提出起诉,将邪教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2016年2月14日,以色列内阁立法委员会通过了该国首部反邪教法案立法提案,规定对于邪教组织头目可以判处十年监禁。此外,美国对大卫教、人民圣殿教的打击和日本队奥姆真理教的打击也都毫不心慈手软。

  但邪教问题偏偏与政治问题搅在一起,往往是在一个国家已经认定的邪教组织,到了另外一个国家却受到不当的庇护,法轮功、全能神的教主逃到了大洋彼岸,得以苟延残喘,就是西方反华势力希望这些人能为自己所用,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一枚棋子,这就有点居心叵测了,也给对邪教的治理人为地增加了一块绊脚石。尽管如此,我国政府依法治理邪教的决心不会变。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传播邪教国法不容,伸手必被惩,邪教活动是到了该收手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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