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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情人收24万“分手费”不分手 儿子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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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0 20:30: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扬子晚报网



  给了父亲情人24万“分手费” 两人还在交往,儿子起诉追讨

      丈夫有了外遇,妻子和儿子四处借款,以丈夫的名义向第三者支付了24万元的“分手费”,希望换来两人断绝联系,但不久,家人就发现,二人仍然像往常一样往来。于是19岁的儿子起诉了父亲的情人,要求返还这笔巨额分手费。近日,常熟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认为作为第三者的被告收受“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理应返还。




     父亲有了第三者家人支付24万“分手费”

  50岁的王国良与30多岁的陈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国良的妻子周娜以及儿子王晓东发现后,考虑到离婚对家庭影响较大,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庭,希望王国良与陈丽断绝往来。

  2013年5月,19岁的王晓东及家人筹集24万元人民币,约到陈丽,以王国良的名义表示希望分手,并愿意支付24万元分手费。在现场,陈丽写下字条:“今给本人24万元,从今以后一刀两断,决不往来,再有往来天打雷劈”。此外,陈丽还写了收条,收条上加了一句“如再有往来,24万元退回”。

  两人仍在交往儿子一怒要讨回“分手费”

  不久,家人就发现王国良与陈丽并未断绝往来。2013年7月的一天,失望与痛心的王晓东和家人来到陈丽家理论,要陈丽遵守约定与王国良分手。双方激烈争吵,王晓东一怒之下把陈丽的房门砸坏了。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经派出所调解,陈丽向王晓东写下欠条一份:“今欠王晓东24万元,于本月还清”。王晓东写下承诺书,同意赔偿因自己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但事后陈丽并没有按欠条支付,王晓东遂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王晓东认为,原告及母亲为了使父亲与陈丽断绝往来,东挪西借凑了24万元给陈丽。陈丽也写下了不再与王国良往来的承诺。但钱到手不久,陈丽仍与王国良继续往来,并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房屋。原告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陈丽返还人民币24万元。

  被告陈丽则认为,这24万元是由王国良付给自己的,是赠与行为,赠与本身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王国良之前的行为确实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但是王国良为了断绝这样的不正当关系,心甘情愿地补偿被告,并且已经履行给付义务。“24万元是王国良给我的,欠条是我在原告的威胁下写的,我没有义务返还这笔钱!”陈丽说。

  收受“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应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国良已有配偶,他与陈丽之间的同居关系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观,有违公序良俗,“分手费”也是不符合社会道德的,不应得到支持。退一步说,即便该“分手费”的给付构成赠与,陈丽收取的24万元,也是由王晓东以家庭的名义筹集的,是为了断绝其与王国良的不正当关系,故应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事实上陈丽与王国良未断绝往来,赠与所附义务未履行。

  原告王晓东向被告陈丽讨款的过程中发生争执,陈丽在派出所向王晓东出具了欠条,表示欠王晓东24万元,实为同意返还24万元。

  近日,常熟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依法判决陈丽返还王晓东人民币24万元。
  

<<<法官提醒>>>

  “分手费”无法拯救家庭婚姻还需双方用心经营

  承办法官分析说,本不阔绰的家人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庭,而代出轨一方向第三者支付巨额补偿,并要求第三者与发生过出轨行为的家人忠于家庭的并不多见。结合近年来审理的数起涉及类似情形的离婚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家人支付了所谓的补偿款,却换不来出轨一方与第三者的真正分手。因此,法院也提醒善意的家人,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分手费”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家庭,婚姻的维系还需靠双方用心经营。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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