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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时将小狗比照儿女列为被抚养人 律师将IRS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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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bes




Lawyer Sues The IRS, Demanding It Recognize Pets As Legal Dependents


要求报税时将小狗比照人类的儿女列为被抚养人。示意图(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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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比士(Forbes)杂志报导,在纽约州与犹他州都有律师执照、专门处理民事保险官司辩护的律师阿曼达‧雷诺斯(Amanda Reynolds),日前与8岁黄金猎犬「芬尼根」(Finnegan)联名将国税局(IRS)告上纽约东区联邦区域法院,要求报税时将小狗比照人类的儿女列为被抚养人。诉状写着黄金猎犬名叫「芬尼根‧玛丽‧雷诺斯」(Finnegan Mary Reynolds),没有独立收入,从食物、住处、医疗、交通等日常生活完全依赖雷诺斯,每年花费超过5000元。

雷诺斯在诉状中说,「芬尼根」符合「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152条的「被抚养人定义」,唯一差别只是小狗不是人类。雷诺斯请求法院将小狗在联邦税务法规当中列为「非人类被抚养人」(non-human dependents)。她指出,小狗在法律上被归类为财产(property),其实无法完全反映小狗在家庭当中的角色。她说:「芬尼根就像我的女儿,绝对算得上被抚养人。」

根据统计,全国大约9400万户家庭饲养一只或一只以上宠物,不过饲养宠物开销不能像抚养儿女一样获得抵税。

雷诺斯指出,法律规定在宠物与孩子之间的差别待遇,让纳税人承受不公平税务负担,饲养宠物的纳税人同样提供金钱援助,却没办法像有孩子的家长一样获得减税优惠。她指出,这种不平等待遇缺乏合理基础,特别是国税局只为服务犬(service dogs)等某些动务提供税务福利。





她指出,现行税法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与第5修正案「征用条款」(Takings Clause)。她说,仅以被抚养人是否为人类而对纳税人做出差别对待,显然构成歧视。

虽然诉状内容显得天马行空,但雷诺斯表示,这个案件绝非「无谓」(frivolous)或「无意义」(meritless)诉讼,法院必须严肃审理。

纽约东区联邦区域法院法官魏克斯(James M. Wicks)对雷诺斯诉讼下达中止证据开示(stay discovery),等候国税局提交驳回起诉动议(motion to dismiss)。

报导指出,雷诺斯并未在诉状里主张曾经尝试把小狗列为被抚养人或曾经蒙受实际伤害,全案恐被法院以缺乏提告资格(Lack Of Standing)为由打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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