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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航务局原处长涉杀女友被判无罪 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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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05:1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云南昆明中院对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同居女友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这一案件迅速在网上发酵,部分媒体解读认为,此案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5月下旬接到昆明中级法院判决书时,被害人胡祖英的家人怎么也不愿相信,众多证据指证的被告人陈辉会被无罪释放。
  《财经》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处陈辉无罪的理由是“证据不足,案件存疑”。
  被害人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代晨对此则表示,作为律师身份而言,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疑罪从无”标准,作出无罪判决的行为,表示能够理解。
  不服判决,胡祖英的家人向昆明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代晨告诉《财经》记者,6月22日原告家属已收到由昆明市检察院作出的抗诉请求答复书。记者见到的《答复书》回应称:
  经审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被告人陈辉无罪,该判决确有错误,检察院决定提起抗诉。
  6月25日下午,据被害人胡祖英的哥哥胡彬(化名)向《财经》记者介绍,抗诉申请是6月9日向检察院提交,当时对方还回复称,将于7月10日左右公布有关向一审判决法院提起抗诉的最新进展消息。   在被害人家属提交的抗诉申请书中,重新梳理了有关2012年3月8日和3月9日,遇害者胡祖英在被害前后与比自己大13岁的男友即被控诉人陈辉于家中的相处经过。
  申请书再次对裹尸胶带上留有被告人多枚血潜指纹手印事实做了强调,同时还对在警方推定胡祖英死亡时间内,陈辉仍收到对方从与之相同基站发射塔拨出电话和发送短信消息表示质疑。
  被害人家属认为,陈辉有杀人动机、作案时间、现场留下了其指纹,并试图通过短信和电话掩盖犯罪事实。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并没有证据能确凿认定本案的案发现场,所提及的案发现场也只是推定,据此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还是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
  同时,对被害人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只是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且只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这样的推断并不具有确定和唯一性。案件中也未查获作案工具、被害人手机等指控陈辉行凶杀人及运尸掩埋的有力证据。
  对于捆绑尸体的胶带上检出陈辉的加层血潜手印,法院认为这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最终,昆明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被告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在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被告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
  因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辉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昆明市中级法院认定,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并一审宣判陈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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