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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给老友30万 结果老友只承认借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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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7:5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扬子晚报网  


  一张出借15万的借条,一笔15万的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的出具日期和转账日期是同一天。债主赵强称有借条的那次给了现金,银行转账的那次没写借条,同一天他其实借出了两笔钱共30万,可借款人郭鑫却称借条指的就是转账的那一笔,那天他总共借了15万。赵强诉请法院评理。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由于赵强无法举证现金交付的证据,只能驳回他的诉请。

  到底借了多少钱,双方各执一词

  郭鑫和赵强熟识多年,是生意伙伴,私交也不错。2012年7月17日,郭鑫向赵强借钱,赵强把郭鑫带到妻子的家具店里,赵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郭鑫141000元,又从店里拿了9000元现金给郭鑫。在同一天,两人又去房产局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确郭鑫向赵强借得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零;另外,双方还签订房屋抵押合同,郭鑫将名下位于仙林的一套一居室房产作为担保。

  到底借了多少钱,双方的说法却有分歧。赵强声称,当天在转账借出的15万后的一个小时,郭鑫表示钱还是不够,又向自己借了15万,这次赵强全部用现金借给他,并打了一张借条,写明还款时间为“按需归还”。当时只有赵强和郭鑫在场。

  对“按需归还”的借条,郭鑫是这样解释的:当天他只借了赵强一笔150000元,借款当天他先打了一张借条,后他们到房产局办理抵押,重新签了一份借款合同交给房产局。当天下午赵强将141000元打到郭鑫的工行卡上,约定利息为每10000元每月付利息600元,利息共计9000元。赵强从借款中提前扣除了。借条上的150000元与借款合同中的150000元是同一笔借款,他没有收到150000元现金。

  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不仅应当对借贷意愿承担证明责任,还应当对款项的交付、借贷事实的发生等举证证明。赵强仅凭借据主张借款关系成立,但有反证足以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人民法院要求赵强进一步提供证据,赵强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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