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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要求,特点和优势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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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06:2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B1B“Outstanding Professor/Researcher”是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里的第二小类,专门适用于在美国高校教学职位上或在公司研究职位上做出了杰出贡献并享有一定国际声望的教授或研究人员。 此类移民申请必须由雇主出面。 雇主是申请人,外籍教授或研究人员是受益人。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受益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在某个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个人成就,享有一定的国际性知名度;   

•在某个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内,至少有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由此可见,如果外籍受益人在自己相关的领域内,有三年以上的研究或教学经验,获得了一份来自美国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并且美国雇主愿意出面支持移民申请的话,就可以通过EB-1B的类别,直接递交I-140移民申请。 该类申请,无需事先证明劳工短缺。 没有排期,如果一旦批准,可以很快拿到绿卡。

何为永久性工作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 用来申请EB1B的 “永久性工作承诺”并不一定是目前的工作,它可以是一个工作承诺,一个未来的工作机会。  “永久性”  也不一定是真的铁饭碗,它可以随时被终止 (at will employment)。

作个通俗的类比, 这里所指的“永久性的工作承诺”,有点像婚姻。人们可以随时选择离婚。现实里,也许有一半的婚姻最后以离婚收场。但只要在结婚的那一刻,只要双方“但愿人长久”, 这就是一个“永恒的婚姻承诺”。  同样的道理,“ 永久性的工作承诺”指的是在发出工作承诺时,雇主没有预见或规定一个具体的结束日期。双方希望这个工作能长久下去。  只要在offer里,有具体终止或结束日期的,哪怕长达一百年, 也不是一个永久性的工作承诺。 只要没有具体结束日期, 就是永久性的工作承诺。 具体地说,对高校的教职员工,该工作应该是“tenure” 或者“tenure track”。 对于非高校的研究人员, 该工作承诺里,不能有具体的结束日期。



何为“杰出”?



美国移民列举了如下六条具体的衡量标准。外籍教授或研究员只需符合这六条标准中的任意两条要求,即可提交EB-1B申请:

  

1.      因杰出成就贡献而获得重大奖项或认可;



2.      拥有只有杰出成就的人士才能加入的协会组织的会员资格;

  

3.      在专业出版物上,有专门报道该外籍人士的成就贡献的文章(要提到收益人的名字,评论他/她的工作成果,并不仅仅是引用外籍人士的作品或成果);

  

4.      作为评委或裁判,参与评审过他人作品,或担任过学术期刊的评委或审稿人;

  

5.      在国际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学术文章,或曾著有学术书籍;

  

6.      在专业领域内,作出具有原创性的重大科学、学术或艺术贡献。

有了两条,并不一定行,但没有两条, 就肯定不行。这六条并不是穷尽列举。 如果有其他的类比性的证据,也可以递交。  有了两条以后,移民官会综合证据力度,作一个最后认定:看受益人是否真的足够优秀,是否真的具有国际知名度。 果真如此,案件就会获得批准。

EB1B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 和EB1A特殊人才的比较

相同点:
  

•两者都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目前全球范围内都没有排期, 如果获得批准,都可以很快拿到绿卡。
•都不需要证明劳工短缺,所以省去了申请劳工证的繁琐程序,省时省力 省麻烦.
•虽然对受益人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都需要外籍人士拥有一定的成就,能力和知名度
   

目前两种案件都可以要求加快处理(Premium Processing),加快处理申请费是1225美元。一旦加快处理,移民局 通常会在15个天内作出初步处理结果。



不同点:
•EB-1(b)需要雇主支持, 需要有一份永久的工作承诺作为基础由雇主出面提交申请。EB-1(a)不需要雇主支持,不需要任何工作承诺,自己可以递交申请。
•就学术成就和能力而言,EB-1(b)比EB-1(a)的门槛要低。
•EB-1(b)要求受益人在相关领域内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教学经验。EB-1(a)没有工作经验的要求
•就工作领域而言,EB-1(b)的使用范围要比EB1(a)狭窄很多。
•EB1(b)只是用于大学教授或者是研究人员,通常是理工科,文科或社会科学较少适用。 但EB-1(a)则适用于几乎所有的领域,包括科学、文化、体育等,三百六十行,行行皆可以。
•根据移民局的统计资料, EB1(b)的批准率超过90%。 而EB1(a)的总体批准率只有50%多。 可见, EB1(b) 比EB1(a) 更容易获得批准。
因为EB1 (b)是由雇主提交的申请, 在案件的申请过程中,如果转换雇主, 案子的审理可能会终止或受影响。 EB1A是自主申请,跟雇主没有关系, 转换雇主,一般不会影响到案子的审理。


综上所述, EB1(b)是以职业移民里真正的白金通道。 既快又准。 在过去的10年里, 张大钦律师曾经代理了好几十个EB1B的申请,批准率接近100%。  其中很多是中小公司递交的EB1B申请。甚至包括只有四五个雇员的start-up 高科技公司。  我们鼓励那些希望申请NIW或者EB1(a)的人,努力创造条件申请EB1B。


本文作者张大钦律师是Visatopia.com的创办人。他在创办自己律师所之前,曾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hooyou.com)的合伙人和洛杉矶办公室主管律师。 在他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曾成功代理了几百个EB1和NIW的案件,以及很多的L1,H1B,PERM, EB5申请。他的经验,值得你信赖。

本文版权属于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你的律师。 如果你还没有律师,欢迎联络张律师。 电话:626-821-1882 电邮:dzhang@visatopia.com网址:www.visatopia.com 地址:150 N. Santa Anita Ave. Suite 300, Arcadia, CA 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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