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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贩卖散煤者 有种铁腕治污比空气污染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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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9:2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继之前山西忻州建筑工人因燃火取暖被拘留5日之后,山西临汾市又有人因为驾驶三轮车卖散煤被行拘。
   
      11月28日,临汾公安局直属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对郝某某(男,30岁)驾驶三轮车进行散煤运输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目前,郝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当地警方把这个案件当成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但是行政拘留贩卖散煤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甚至有没有?
   
      行政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按《立法法》的规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但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行拘的处罚;被喻为“长了牙齿”的《环境保护法》只有针对企业主的行拘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行拘的罚则,但该法是针对治安管理的处罚,并没有针对污染行为的处罚。
   
      那么,行拘贩卖散煤者的法律依据究竟在哪里?
   
      之前,忻州建筑工人因燃火取暖被拘留案也是如此。当地通报称,这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关规定,并把此案称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案件”。
   
   

    山西忻州一工地工人室外烧煤炭取暖被拘5日
   
      这个说法,本身就不伦不类,“治安案件”是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不是治安案件,况且该法没有拘留的处罚;更吊诡的是,此案的处罚其实是依据《消防法》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做出处罚的,显然与事实有很大出入。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极其严重的处罚,处罚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者不能够做任意的扩张性解释,否则“罪刑法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只能依据法律”这些根本性法治原则,就可能会遭到破坏,这远比空气污染更可怕。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以“铁腕治污”的大名头拘留公民,这算不算“杀良冒功”?
   
      法律是硬杠杠、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能够突破,任何机构都不能打着“治理污染”的名号突破。但如果因为“铁腕治污”就可以跨越法律底线,就可以对法律做任意扩张性解释,从而拘留公民,也是对治污行动价值的消解。
   
      有一则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关于“罪刑相当”的故事。西汉文帝时,有人偷了汉高祖庙神座前的玉环,文帝要求对罪犯灭族。
   
      但是,当时廷尉张释之却坚持“罪刑法定”“命不逾法”,认为这个不构成灭族的罪,还说了一句名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也即,如果有人只是取了汉高祖长陵上的一抔土,皇帝是否也要“破格”搞灭族呢?文帝最后依张释之的建议做了公允判决。
   
      所以,对任何人做出处罚都要依法,铁腕治污自然也不例外。如果为了展示“铁腕治污”的KPI,就不需要按法律的规定,去拘留了散煤贩子,那带来的只能是人人自危。法治不是什么“工具”,本身对于社会就有着终极价值。
   
      治理雾霾是全社会的共识。但是,治污必须兼顾民生疾苦,守住法治底线。工人烧火取暖、贩散煤被拘留等一系列极端个案,表明一些地方在治理雾霾过程中,出现了权力滥用、冒进问题。对这样的过度执法,必须高度警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治污是好事,好事要办好,更要严格依法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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