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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检方求重判 官媒称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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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4:2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京报

  中国官方对外正式发布消息,原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济南被正式提起公诉,这也是自2012年9月之后官方再次对外发布与薄熙来有关的消息。在这份检方起诉书中,称薄熙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三罪并罚。这也意味着“薄熙来事件”正式升级为“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权被公诉 三宗罪坐实》

  虽然这份起诉书看似与以往中共对高官起诉内容并无大的不同,但是进行详细的文本解读可以发现,这次检方或许希望对薄熙来施以重罚,薄这位曾经在重庆“叱咤一时”的中共高官、“太子党”成员所面临的结局也有可能是无期徒刑、死缓甚至死刑。

  检方提请“数罪并罚”极为罕见

  通过查阅法律资料可以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规定,所谓受贿罪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2年全国两会是薄熙来最后一次在公开场合露面



  同受贿罪一样,中国法律对贪污罪的规定也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过相较于官方对薄熙来收回金额“特别巨大”的表述,称薄熙来贪污金额仅是“巨大”。虽然措辞语气有所减轻,但是也表明数额是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足以判其无期徒刑。

  相较于贪污罪和受贿罪,薄熙来滥用职权罪到底是何依然众说纷纭。较为直观的解读认为是薄熙来在唱红打黑中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以及在王立军叛逃美领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目的不在于请求法院确认某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应当在于请求法院判处该被告刑罚以及处以何种轻重的刑罚。因此,只有当公诉人在认为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并提出具体的刑罚处罚建议。

  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通常做法是指控被告人构成何罪,触犯了刑法的哪一条款,具有何种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惩处,并不会向法院提出判处多少年刑罚,或者诸如“数罪并罚”之类的请求,即不行使量刑建议权。如果公诉人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即表示控辩双方就会就量刑建议进行公开辩论,迫使法院在量刑时对法庭辩论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减少量刑的随意性,提高量刑的透明度。

  由此看见,检方提请“数罪并罚”,有求重判之意。

  确实,目前在中国大陆,由检方提出“数罪并罚”请求的案例并不多,最为人所知的便是轰动一时的“10?5”湄公河惨案。2012年湄公河案在昆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曾提请“数罪并罚”。

  死罪难免缓刑可期

  通过对公诉书以及中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对照,可以看出官媒称薄熙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再加上“数罪并罚”的说法,已经达到“死刑”的级别。虽然中共近几十年来一直有着所谓“入局不死、入常无罪”的说法,而且由于薄熙来本人以及整个案件特殊的政治属性,认为薄熙来可能会因为其“太子党身份”减轻刑罚的声音一直存在,但是从今天来看,在习近平、王岐山等人致力反腐的大背景之下,薄熙来或许并不能因为他的身份而获得刑罚减免。

  同样抛开政治性,从司法角度看待,薄熙来能够逃脱一死的情况也并非不存在。根据中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此前中共一些落马高官如刘志军都是因为有上述行为而逃脱一死的。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也对外表示,薄熙来“三宗罪”中,以受贿罪最重,因其最高可被判处死刑。但薄熙来会否被处以极刑,尚需根据其是否退赃及社会影响而定。例如此前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谷开来被判处死缓除了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外,还被认为其“太子党”身份成为其“免死金牌”。

  不过从目前情况来看,基于检方有求重判之意,无期以上,死缓可能性较大。

  官媒批薄与中央分庭抗礼

  事实上,整个薄熙来事件民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已经不是薄熙来的贪污数额,而是其中的政治因素。正如新华社在7月25日所发表的新华网评《薄熙来受审 令出一门方能不偏不倚》,称“报君黄金台上意,提携玉龙为君死。走过封建制,为君王一人之愚忠虽已成过去时,但维护中央政令统一,服从中央领导,为官者不生私念、不谋私利、不专私权,仍是岿然不动之时代主流。”

  可以说,这篇文章一针见血的点出了薄熙来之所以会被“重判”的根本原因,不报君恩、不为君死,不服中央,挑战中央,将其暗指为“野心家”,此罪不载于中国法律条文之上,是法外之罪,却在中共高层看来是罪大恶极,其罪当诛!而这也与新闻在薄熙来事件刚发生时《重手惩治薄熙来 中共剑指“三重罪”》、《压倒薄熙来政治命运的最后一根稻草》等分析一致。

  回到整个薄熙来事件的原点,作为中共元老薄一波之子、外界认为的“太子党”,薄熙来凭借着父辈的声望、资源,自己数十年的从政经验,以及其个人性格中锋芒毕露、难容异端的性格,多年处心积虑、步步为营的政治策略,最终将重庆这个位处西南边陲的直辖市风风火火地搞成了引领中国政治潮端数年的典型。如果说这种经营在其他地方大员自身看来属于分内之事,理所应当,那在薄熙来眼里就是另一番景象,他已将重庆变为自己囊中之物,大有建立“独立王国”的动作。

  以薄熙来在重庆主导的“唱红运动”为例,以其高调、张扬的作风在重庆进行的唱红运动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作是在挟持民意,证明自己的红色正统地位,甚至不排除中央政府核心地位的可能性。红歌在重庆也变成了一种基于个人政治需要的政治性宣传造势。它机会主义的方式凸显出薄熙来在大力推行这一举措时不求红色的革命纯粹性,但求红色的政治宣传效果,中央完全可以借此将薄划入“野心家”的队列之中。

  在2012年两会结束后的总理记者会上,作为中国政府首脑,温家宝在自己最后一次的两会后记者会上大谈“文革”,被认为将矛头直指薄熙来,而文革在中国政治语境中被认为充满了政治符号,其主要操控者被中国官方认为是以江青为代表的“四人帮”,并且被定性为“路线斗争”。因此可以说,也许从那时起,中共高层就已经把薄熙来事件暗中定性为“路线斗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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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25 08:49:17 | 只看该作者
薄熙来要重判就没有戏唱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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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25 12:52:14 | 只看该作者
袭击平为什么不把薄熙来搞到重庆审判呢?就是袭击平有鬼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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