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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耻辱、辽宁人的悲哀、大石桥人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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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02:3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亲爱的朋友们:
    公平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更是让民心臣服的重要因素,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司法黑暗则是让民心不服、民愤难平的重要隐患,百姓告状比登天难更是让民心尽失的最大悲哀。下面我用我自身的案例向大家如实展现辽宁省大石桥市公安、检察机关的黑暗,但愿我的冰山一角,能引起大家的共鸣,为了公平公正,为了前途和光明,为了我们平常百姓生存的地位和尊严,人人都来讲出心中的不平,都来参予和腐败黑暗做斗争,让不公不平得到曝晒,让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容身,让我们共同的心声来唤起中共中央领导的关注,严厉惩治地方的腐败与黑暗,给中国人民以信心和力量。
    我是案件的受害者李福龙,我在户口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陈家村经营给货车称重的地磅(服务业个体户)以维持生计,在2011年11月28日中午,关俊勇驾驶辽H63121的大货车来到我的地磅称重后拒不付费,并将我的电动升降杆强行撞断后逃离,当我追至该车装货地点进行索赔时,却遭至该车一行三人(关俊勇、董清爽、宋海峰)的毒打,当我弟弟李福涛闻讯赶来见到其中二人继续向我残忍行凶的危急时刻,急忙上前进行制止,我弟李福涛制止行凶时在没有过当行为的同时警察也随之赶到,场面得到了控制,我随后由我弟弟李福涛、姐夫白民伟陪同被救护车接走就诊,如此简单清楚的群体行凶的现行伤害案件,由于办案民警和法医的违法违规,把一个案件分成了两个案件,把行凶伤害案件变成了互为伤害案件、把行凶主犯关俊勇变成了受害者,面对公安机关的有罪不究、无罪陷害、明显漏洞百出的违法行为,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对于我的举报却视而不见协同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更是没有公正的判决,真是环环相扣、官官相护将黑案一办到底,可恶之极令人发指,不是人民不懂法,而是腐败的权力大于一切。  
以下用事实和案卷中的证据来证明在本案中司法机关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
一、程序违法、办案不公层层猫腻的事实:
1、案件起因完全是行凶者关俊勇过磅拒不交费并强行撞断我的电动升降杆逃离所引起的(有监控为证),而公安的证据材料上,案件起因写的是因过磅交费发生口角所引起,强行撞杆逃离只字不提,并且一直没来调取我的监控。
2、从案发现场我血流满面的惨状和到医院后当日就确诊的面部骨折,如此典型的现行伤害案件,大石桥市南楼派出所办案民警却不及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办理,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大石桥市南楼派出所办案民警均没按上述规定办理。而我多次主动要求伤情鉴定,办案民警陈磊又屡屡推脱,不愿给予办理。等我多次找到派出所领导,办案民警陈磊才在2011年12月15日案发后18天给我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而在此日也给行凶者关俊勇自伤手指伤开具了鉴定委托书,给后期陷害我弟弟李福涛拉开了序幕。
3、案发当日有一位旁观者目睹了行凶者三人打我时的场面,案发后我多次向警方说明,希望警方取证,而警方在案发后4个多月也没有主动取证,迫于无奈我只有自己陪证人在2012年4月16日这天到派出所予以证明,这才迫使办案民警给证人做了笔录。
4、案发当日既有被害人我的现场指认关俊勇、董清爽、宋海峰三人对我行凶的事实,又有现场的证人证言,并且行凶者其中一人董清爽的案发当日笔录已承认对我的伤害(通过案卷到法院后正常调阅卷宗得知),办案民警却不对董清爽采取任何控制措施,致使行凶者董清爽在2012年4月10日被上网通缉前逍遥法外。
5、我不停的追案,办案民警在实在没法交待的情况下在2012年4月10日将行凶者其中一人董清爽上网通缉,但可恶的是在此日也同时将我弟弟登记为网逃的犯罪嫌疑人,将行凶者主犯关俊勇手指一节骨折诬陷为我弟弟所打而致,从由于我坚持伤情鉴定到给行凶者也伤情鉴定,我的不停追案到把我弟弟也列为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目的已非常明确,除非我放弃追凶否则陷害我弟弟将一步步深入。
6、在法院审理行凶者董清爽的案卷中本应该有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对董清爽最初的询问笔录、可却没有,而后期在法院审理我弟弟李福涛的案卷中却发现了犯罪分子董清爽案发当日的询问笔录,而该份笔录上犯罪分子董清爽已承认对我行凶的事实,这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办案民警替自己掩盖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失职渎职行为。
7、民警陈磊、巩维的出警时间是2011年11月28日,而《出警情况说明》确是一年以后2013年1月12日出具的,全部卷宗里没有原始的出警记录,并且在审理行凶者董清爽的案卷里没有任何出警记录和出警情况说明,其真实性可想而知,明显该份后补的《出警情况说明》是为陷害我弟弟李福涛而诞生的。还有本应在2011年11月28日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也是在2012年5月31日后补给我的,其种种迹象足以证明办案民警的办案猫腻。
8、办案民警钟久胜对我的不停追案无言以对时,曾有意激化我说:除非你下礼拜二要把他家的房子崩了(炸了的意思)这事你别告诉我(有录音为证),该言语出自一名人民警察之口就足以说明他不配做一名警察,一个不配做警察的警察办案又怎么会公正呢。
9、办案民警钟久胜在犯罪分子董清爽被大连警方抓捕后曾找我为犯罪分子调和,让我息事宁人,为了给我施加压力,明确说如果调不成就抓我弟弟李福涛(有录音证明)。
10、因行凶者关俊勇的手指伤不是我弟弟李福涛造成的,我弟弟虽被登记为网逃,我弟也没有躲藏,一直在附近厂子上班,正常面对生活,全厂及周边人员均可作证,民警也没有前来抓捕,因为我的不妥协、不弃追凶,使行凶者很难逃避法律的制裁,办案民警替行凶者开脱罪行的目的也很难实现,为了报复我的追凶,在2013年1月11日这天南楼派出所办案民警来到我家将我弟抓走关押,陷害无辜成为现实,而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却说我弟李福涛是畏罪潜逃、经侦查布控得知藏匿家中将其抓获,此等虚伪的信息更加说明了公安机关的欲盖弥彰。
11、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张翼从2011年12月15日委托书开具之日拖到2012年2月2日才正式受理我的伤害鉴定,而后直至2012年3月19日我才接到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的通知,期间我材料齐全的多次到公安机关法医张翼那均有录音为证,并且在2011年12月30日前法医张翼口头多次已经肯定的答复我说面部骨折已够轻伤(有录音为证),但却迟迟不出鉴定结论。另外在2011年12月30日给我额头和头部等三处瘢痕拍的照片,一个月后法医张翼却说是私下给我照的相,不算数(这样违规的言语有录音为证),此等严重违反鉴定相关规定的言行足以证明法医张翼卡、勒不成便恼羞成怒,有意为难、延误我的鉴定。
12、2011年12月30日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张翼给我额头和头部等三处瘢痕照的相片由于我有录音为证,相片是洗出来了,但公安局法医张翼在我2012年3月19日接到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上只对我面部骨折出具了鉴定结论,并没有对我额头及头部等三处瘢痕做出鉴定结论,为了维护我的权益,我提出申请向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民警虽然同意了我的申请,但却让我承担所有上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的费用(包括派出所出车的油钱及高速公路费),没有办法我只有承担了所有费用。2012年4月26日由民警陪同我出费用,来到辽宁省司法鉴定中心对我额头及头部等三处伤进行鉴定,可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却拒不采纳2011年12月30日大石桥市公安机关法医给我拍的相片,非要重新拍相片才算,很明显2011年12月30日和2012年4月26日这两个不同时间段瘢痕的长度和症状是有区别的,也明显的说明其鉴定结论也是不一样的,要不然省司法鉴定中心也没必要非要重新拍照,这恰恰符合了公安局法医张翼要把他2011年12月30日给我照的相片不算数的想法,难道是事先窜通好了吗?
13、我向检察机关检举关俊勇的共同犯罪行为及控告公安机关的渎职行为,并递交了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希望检察机关给予追究,可检察机关却拒绝了我。当我想要一份书面答复时,同样也遭到了拒绝,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我的检举控告没道理没根据为什么不敢正大光明的给书面答复呢?
14、在法院审理董清爽的犯罪行为时,我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请求追究主犯关俊勇的犯罪行为,并递交了本案主犯关俊勇有罪的相关证据,可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却以追究其他人有罪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责任为由,不予支持。虽然追究本案其他人犯罪的主要责任在于公安和检察机关,可是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其他人有罪,并且被害人还主动反映、同时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是否应该推脱呢?
15、由于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判董清爽时、我的一些诉求没有得到支持,我在规定时间内2012年11月22日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龚彩霞法官负责书面审理,单独找我想为双方调解,并明确告诉我如果我不同意调解只能维持原判,我的上诉请求不会支持,同时给我做了询问笔录,可之后却了无音讯,直到2013年3月18日我主动来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主审法官龚彩霞了解为何没有结果时,龚彩霞法官却拿出2013年1月18日就已经出来的判决结果给我,对我说:维持原判了,对方已经送达,你什么时候拿这个判决无所谓。当我看到此判决书上只体现出被告董清爽上诉幷撤诉,却丝毫没有我上诉的事项,我提出质疑时,法官龚彩霞却说没看到我的上诉状,简直荒唐至极。为此2013年3月18日这天我没有拿2013年1月18日这份判决,等到第二天也就是2013年3月19日法官龚彩霞给我来电话说找到我的上诉状了,说给我重审,可在两天后2013年3月21日出来的二审终审裁定书上还是维持原判,对于我的上诉请求无一支持,只是白白浪费了2个月的时间而已,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而由于法官龚彩霞的故意错误延长了审理期限。2013年1月18日出来的判决结果只向被告送达、迟迟不向原告送达,并且故意隐瞒我的上诉请求,一个多年的老法官怎么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呢,这种故意错误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呢?
    上述事实和重重猫腻的不正常现象足以说明环环相扣的司法腐败的丑恶嘴脸。
二、对行凶主犯关俊勇有罪不究的证据:
1、关俊勇行凶共同犯罪的证据:
(1)、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23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巩维、钟久胜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董清爽的笔录:
董清爽答:“关俊勇和该男子(李福龙)厮打到一起,我下车也厮打该男子,后来装货那大货车司机(宋海峰)过来将我们拉开。”
(2)、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30-32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巩维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宋海峰的部分笔录:
宋海峰答:“姓关及姓董两个人从车上下来,就和那名男子(李福龙)打到一起。”
宋海峰答:“地磅业主(李福龙)的伤也是被姓关及姓董打的。”
宋海峰答:“姓关男子(关俊勇)、姓董男子(董清爽)与一男子(李福龙)打起来”
宋海峰答:“后来我上了警车并指引警察到了之前他们(李福龙、关俊勇、董清爽)三个人打架现场。”
(3)、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34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钟久胜于2012年3月21日询问宋海峰的笔录:
宋海峰答:“是南楼陈家村地磅老板姓李的和我们一起开车的司机小关还有小关的小舅子小董打了起来。”
(4)、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38-39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钟久胜于2012年4月16日询问陈素娥的笔录:
陈素娥答:“等我能看见时,发现李福龙和来厂拉货的两辆大货车司机(关俊勇、董清爽、宋海峰)撕搏到一块了,大货车司机这边是三个人(关俊勇、董清爽、宋海峰),先前来装货的大货车司机(宋海峰)是后跑过去的,这个人过去后,我只看见四个人在一起支搏。”
陈素娥答:“我只看见李福龙脸上有血,挺多,具体哪里受伤,有没有伤口,我没注意看,也没看见。”
(5)、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49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巩维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李福龙的笔录:
李福龙答:“司机(穿黑色上衣指关俊勇)和跟车(穿棕色上衣指董清爽)两个就下来了,跟车的拿跟铁棒,司机捡块石头过来就打我,同时前面车又过来一个人(较胖指宋海峰),他三人就和我打一起了,司机(指关俊勇)拿着石头就打我脑门处了,将我打倒了。”
李福龙答:“这时较胖那人(宋海峰)就往外走,我就喊:“把他拦住”那胖司机(宋海峰)就跑,李福涛下车就追出去了,这时这边两个人(关俊勇、董清爽)又过来了,司机(关俊勇)拿着石头,跟车(董清爽)的一手拿铁管一手拿石头,我捡块石头咱三就打一起了。”
(6)、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44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巩维、钟久胜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白民伟的笔录:
白民伟答:“在车上,我看见有两个人(关俊勇、董清爽)在打李福龙,其中一个人手里还拿着一根半米长的铁棍,到跟前后,警察下车把他们拉开。”
(7)、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55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巩维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李福涛的笔录:
李福涛答:“到那就见一穿黑色上衣(关俊勇)和穿棕色上衣(董清爽)两个人与我哥正在打。”
(8)、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97-98页公安机关轻伤害的法医学鉴定意见结论书。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关俊勇行凶打人共同犯罪的事实。
2、关俊勇不但是共犯而且是主犯的证据:
(1)、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13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钟久胜于2011年11月29日询问关俊勇的笔录:
关俊勇答:“我把车停在地磅过皮,我下车告诉地磅老板我车的车号和给谁装货,地磅老板就让我给刘涛打电话,意思是让刘涛和地磅上说一声,是到刘涛家拉货,我没理解什么意思,我也没给刘涛打电话。我就没打电话,地磅老板就骂了一句说怎么这样!就把地磅窗口关上,我就上车开车下地磅,准备往南走去到刘涛厂子”
(2)、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71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巩维、钟久胜于2012年5月28日讯问董清爽的笔录:
董清爽答:“他(指李福龙)跑到车前面拦车,我姐夫(关俊勇)没停,李福龙就捡块石头砸到车右側玻璃上,没砸坏,我们就继续开车走了。当时我问我姐夫怎么回事,他说地磅里的人让他留押金,我姐夫不同意,我姐夫将车开到地磅南边刘涛厂子门口等侯装车。”
(3)、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48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巩维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李福龙的笔录:
李福龙答:“于2011年11月28日11时30分许,有辆货车到咱家地磅过磅,完事后,司机(关俊勇)说刘涛厂子给钱,我说他家没来人,没有电话,你联系一下,司机(关俊勇)说我联系什么,人家告诉过磅我就过磅,他上车就要走,我说你走不了,同时我把升降杆放下来了,那司机(关俊勇)将杆撞断就开车走了,我出去追车前面他(关俊勇)还开。”
(4)、物证:案发当日撞断电动升降杆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是因关俊勇驾驶大货车过完地磅不单不付费,还蛮不讲理,强行将电动升降杆撞断并逃离所引起的后果,所以关俊勇在本案中是起主要作用的,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关于共同犯罪的主犯的相应规定。
三、李福涛无罪的事实和理由:
公安、检察机关认定李福涛有罪的五项证据明显不确实、更谈不上充分,以下如实展现和逐一证明:
第(一)所谓证据;被告李福涛的供述: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55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巩维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李福涛的笔录:
李福涛答:“到那就见一穿黑色上衣(关俊勇)和穿棕色上衣(董清爽)两个人与我哥正在打,其中穿棕色上衣拿一根铁管,我过去抢这根铁管,抢下来后与穿黑色上衣那人互相拽互相打。”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61-62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钟久胜、乔永刚于2013年1月11日讯问李福涛的笔录:
李福涛答:“我到那后,就看见一个穿棕色上衣的人(董清爽)和穿黑色上衣的人(关俊勇)正在打我哥李福龙,我就过去拽穿黑色上衣的人(关俊勇),那个穿棕色上衣的人(董清爽)拿一根铁棒打我哥,我又过去抢那人的铁棒,那个穿黑色上衣的人(关俊勇)过来从后面打我头顶几拳,我就回身抡他(关俊勇)一下,把他抡开,然后我又继续抢铁棒,刚把铁棒从那人手里抢下来,警察就来了,把我们拉开。”
李福涛答:“就是对方穿黑色上衣的人(关俊勇)在后面打我时,我回身用拳头抡他一下,抡在他身上哪了,我也叫不准了,应该是抡在他左边前胸上了,我再没动手打谁。”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65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钟久胜、曹军于2013年1月12日讯问李福涛的笔录:
民警问:你过去拉仗时是否和对方那两人发生厮打?
李福涛答:“当时我过去后看见那两人(关俊勇、董清爽)正在打我哥,穿棕色上衣的人(董清爽)手里拿个铁棒打我哥,我就去抢这个人手里的铁棒,这时穿黑色上衣的人(关俊勇)从旁边用拳头打我脑袋,我就转身用拳头抡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关俊勇)一下,抡在肩膀头还是前胸上我记不准了,当时把他抡开后,我又去抢穿棕色上衣那人(董清爽)手里的铁棒,刚抢下来,警察就来了,把我们拉开了。”
民警问:你和穿黑色上衣的人(关俊勇)是否发生互相撕打?
李福涛答:‘就是我去抢穿棕色上衣那人(董清爽)手里的铁棒时,穿黑色上衣的人(关俊勇)过来打我,我转身用拳头抡他(关俊勇)一下,把他抡开了,然后我又去抢另外那人手里的铁棒了。”
    上述我弟李福涛的笔录只能证明与关俊勇有肢体接触行为并没有用拳头打关俊勇头部之情节,而这种肢体接触行为也是在其哥李福龙被关俊勇、董清爽二次欧打的危急时刻,二次欧打的现场共四位当事人,除关俊勇自己捏造的事实外没有任何人能证明李福涛用拳头打其头部之情节的存在,而在李福涛到现场前,关俊勇参与欧打李福龙的事实,由旁观者陈素娥和当事人董清爽、宋海峰、李福涛的笔录中以及被害人李福龙的指认已充分证明。造成李福龙面部骨折、头部、额部等多处创伤致轻伤害的后果也足以证明关俊勇等三人打我时的疯狂状态,既然关俊勇殴打李福龙的事实和致李福龙头破血流轻伤害的后果是确凿存在的,打人时必然是用手去打的,又怎么能证明关俊勇的一节手指骨折不是疯狂打李福龙时造成的呢?
第(二)所谓证据;原告关俊勇的陈述: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16-17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钟久胜于2011年11月29日询问关俊勇的笔录:
民警问:你左手手指的伤是什么时候受伤的?怎么造成的?
关俊勇答:“是地磅老板叫来的那个穿迷彩服样式衣服的男人(李福涛)打的,当时他骑摩托车回来,地磅老板先给我一石头,然后他(李福涛)就和我打,他左手拿石头打我,被我用右手拽住,他就用右手握拳打我头部,我就用左手捂住头部,他就一劲打我的头部,都打在我的左手上了,左手手指的伤就是这时受伤的。”
关俊勇答:“穿迷彩服样衣服的人(李福涛)就冲我来了,左手里拿着石头打我,我就用右手拽着他的左手抢石头,他(李福涛)用右手猛打我(关俊勇)的头部,我就用左手捂住头部,我抱着头,他就一劲打,我也没有还手的余地。”
    上述关俊勇的陈述明显不现实,不现实的理由如下:
    1、从作案时间上,李福涛与警车是同时从陈富贵家门口起步赶往案发现场,从陈富贵家门口到案发现场胡同口最多140米的距离,到胡同口就可以一目了然现场的情况,关俊勇描述的是李福涛一劲打他的头部,打得他无还手之力,都打在他护头的左手上了,根据关俊勇描述的此等打法,那么肯定就不是一下两下,既然不是一下两下就需要时间,仅140米摩托车和警车的时间差,李福涛能有一劲打关俊勇的时间吗?
    2、根据关俊勇描述的是李福涛一劲打他的头部,都打在他护头的左手上了,那么就不是一下两下,既然不是一下两下,怎么只打到一节手指,其余手指完好无损,难道是挑着打的吗?
    3、关俊勇描述的是李福涛左手拿着石头打他,他用右手抢石头,李福涛用右手握拳打他头部,李福涛又不是左撇子,如果李福涛真的拿石头打他的话,正常不是左撇子的话,都会本能的去用右手拿石头,怎么会用左手拿石头呢?明显关俊勇撒谎。
    通过上述三点不现实的理由,足可说明关俊勇的陈述不真实,是在撒谎。另外关俊勇本人在他所有的陈述中对撞杆逃离及参与行凶的事实避而不谈、故意隐瞒,足以证明关俊勇非常的不诚实,如此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他的指控怎能是事实。
第(三)所谓证据,证人董清爽、李福龙、宋海峰、陈素娥、白民伟的证言;
1、董清爽、宋海峰的笔录不能证实关俊勇左手指骨折是被李福涛打的证据: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24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巩维、钟久胜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董清爽的笔录:
警察问:你们双方的伤是怎样造成的?
董清爽答:我和关俊勇的头部伤是被地磅男子打的,关俊勇手指处伤,我不知是谁造成的,地磅男子的头部伤是被我打的,怎么打的,我也不清楚。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27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巩维、钟久胜于2011年12月14日询问董清爽的笔录:
警察问:你是否看见关俊勇和其他人在一起厮打?
董清爽答:我和地磅老板第二次厮打在一起时,我只看见骑摩托穿迷彩服的人去打我姐夫关俊勇了,他俩怎么打的,我没顾上看,不一会,警察来了,就把我们拉开了。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72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巩维、钟久胜于2012年5月28日讯问董清爽的笔录:
董清爽答:“同时我看见关俊勇与穿迷彩服的男子(李福涛)打到一起,他俩怎么打的,我没注意看,正打着呢,警察就来了。”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76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巩维、钟久胜于2012年5月29日讯问董清爽的笔录:
警察问:你和李福龙第二次厮打在一起时,关俊勇在干什么?
董清爽答:我和李福龙互相厮打时,我只看到穿迷彩服的人(李福涛)和关俊勇打在一起,也没工夫看他们是怎么打的。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36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钟久胜于2012年3月21日询问宋海峰的笔录:
宋海峰答:“我就上跟前把姓董和姓李的拔了开了,等我去接警车后他们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
    上述董清爽的四段笔录足以证明关俊勇手指骨折伤,董清爽是不清楚怎么弄的,却怎么能证实关俊勇手指骨折是被李福涛打的呢?宋海峰的笔录也没有看见关俊勇左手指的伤是被告人李福涛所为,尤其董清爽与关俊勇、宋海峰是一伙的,是共同欧打李福龙的行凶者,而且关俊勇是董清爽的姐夫,所以关俊勇、宋海峰、董清爽相互之间是存在利害关系的,更何况董清爽、宋海峰的笔录并没有能证明李福涛用拳头打关俊勇头部之情节,怎么能当做认定李福涛有罪的证据呢?
2、李福龙、陈素娥、白民伟的笔录根本没有能证明李福涛犯有轻伤害罪的事实和理由: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50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巩维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李福龙的笔录;
李福龙答:“我看见的是李福涛将司机拽开了,他俩互相拽着,不一会,警察来了,就拉开了。”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40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陈磊、钟久胜于2012年4月16日询问陈素娥的笔录:
陈素娥答:“我往那边走时,看见第一个到厂子来拉货的大货车司机(宋海峰)从北边跑过来,奔李福龙他们去了,这时我还是看不见他们,等我走到能看见他们的时候,我只看见他们四个人(关俊勇、宋海峰、董清爽、李福龙)撕搏在一起,我看打起来,我就害怕打仗,也没细看,就往回走,紧接着,李福龙就跑回来,我让他进屋洗脸,他没理我,就在那站着,我就去干活了。”
公安机关证据卷宗第44页南楼公安分局民警巩维、钟久胜于2011年11月28日询问白民伟的笔录:
白民伟答:“警察就让那个人(宋海峰)上车了,我也跟着上车了,一起去找李福龙,在陈其营家雷蒙旁边的一个胡同里,找到李福龙,在车上我就看见有两个人在打李福龙,其中一个人手里还拿着一根半米长的铁棍打李福龙,到跟前后,警察下车把他们拉开,叫的救护车把他们三个人拉走了,我知道就这些。”
    上述李福龙的笔录无法证明李福涛有打关俊勇的行为,白民伟的笔录中也没有看见关俊勇与被告人李福涛有撕打的经过,陈素娥的笔录中根本就不知道被告人李福涛骑摩托车来到打仗现场,却怎么能证实关俊勇的左手指骨折是被告人李福涛所为呢?又怎么能证明李福涛有犯罪行为呢?公安、检察机关明显欲盖弥彰。
第(四)所谓证据,书证:公安机关的《出警情况说明》;该份说明上说的:“在车上我们看到李福龙与董清爽、李福涛与关俊勇双方正在互相厮打。”该份证明是不真实的,是不可采信的,其不真实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该《出警情况说明》不是原始的出警记录,在全部卷宗里也没有原始出警记录。
(2)、该《出警情况说明》是民警陈磊、巩维于2013年1月12日案发后一年多出具的,而不是出警时间2011年11月28日之后近期内出具的。
(3)、在全案的前一部分,审理行凶者关俊勇小舅子董清爽的案卷里没有任何出警记录和出警情况说明的。
    上述三点事实以及在前文列举的公安机关诸多程序违法重重猫腻的证据足以证明该份《出警情况说明》是弄虚作假的说明,明显是为陷害李福涛而后补的,如此明显作假的《出警情况说明》怎么能当作认定李福涛有罪的证据来使用呢?
第(五)所谓证据,法医鉴定书:法医鉴定书只能证明关俊勇伤情的存在,不能证明该伤是怎样造成的,在本案中我弟李福涛赶到案发现场前、关俊勇参与欧打李福龙的事实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不论是从有肢体接触的程度、还是我被关俊勇、董清爽、宋海峰三人打的满脸是血致轻伤害的后果来看,其左手指一节骨折,打我时自伤的可能性显然要大于我弟李福涛与关俊勇的肢体接触。
    上述公安、检察机关认定李福涛有罪的五项证据的如实展现和详细说明,足以证明认定李福涛有罪证据是不确实的、更谈不上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64条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却无视该条法规,在不能明确证明关俊勇的一节手指骨折伤是被李福涛造成的,明知李福涛与关俊勇的肢体接触是在关俊勇和董清爽殴打其哥李福龙的危急时刻,明知李福涛是没有时间一劲打关俊勇头部的,明知关俊勇在本案中是负有主要责任的行凶者,明知关俊勇的一节手指骨折伤是极有可能在殴打李福龙时自伤的,判处李福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信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是极不公正的,是糊涂法官还是另有黑幕?
    综合上述所有的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公安、检察机关失职渎职、违法办案的犯罪行为,对行凶主犯关俊勇有罪的人证物证俱在,并且还有被害人的指认,公安、检察机关却不予追究。而对无罪之人李福涛既没有本人的供认,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仅凭关俊勇本人捏造的一面之词,就强行认定为犯罪,两者鲜明的对比,更是公安、检察机关徇私枉法渎职犯罪的铁证。而公安、检察机关如此明显的渎职犯罪行为却进行的堂而皇之,人民法院又没有给予公正的审判,难道中央真的不知道地方如此的黑暗,难道只有群体的事件与灾难、死几条人命才能得以重视,其余的都无所谓吗?可不查不问又怎知这只是个案,总是说让人民群众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可如此腐败不公不正的法律、人民群众又怎么来依靠。现象说明本质,这些腐败分子的工资薪酬都不够他们日常抽的高档烟钱,却还坐着轿车、住着好房、穿着明牌...,这等明显收支不符,在大石桥公职人员中却已不足为奇的现象足以说明一切,难道都是祖宗留下的遗产?为何投诉举报石沉大海,为何上访告状比登天难,古时候还有八府巡按到地方进行巡查,可现如今人民群众主动上告都无人理会,难道是全国各地均以腐败不堪、中共中央已无力顾及,还是勤政爱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全是谎言?人民的前途在哪里?百姓的希望在何方?真是国之羞耻、民之灾难。但愿人人都不再沉默,为自己的不平、为天下的不公发出呐喊,呼唤公平公正、呼唤光明希望。
悲愤自诉人:李福龙
手机:13464397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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