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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问责和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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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07:4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责和理想
徐文立
2013312日)
      看了这个题目之后,人们立即会想、或会问:“理想和问责”有关系吗?
      那么,请允许我首先陈述一下我的基本理想:
1.                在中国实现一个公民自由、官员守责、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在这个政体下,虽然每个人会有一定程度的固有差异,但是每个人的人格是平等的,机会是均等的,起跑线是同一的。人,生而平等。
2.                中国会是一个和平的、负责任的、民富国强的礼仪之邦。
3.                实现这个理想的过程是和平的、渐进的,没有内乱和内战。
4.                这是一次五千年未曾有过的大变局,不再反复或复辟。
5.                确具中华特色,因为我们有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和智慧。
看了上述有关我的理想的表述,可能立即会有朋友说,你这是痴人说梦。那请这些朋友,容我慢慢地说来,也请你耐心看看我是怎样说,是不是还有一些道理。
看了上述有关我的理想的表述,可能也立即有朋友会说,你这是投降路线。那也请這位朋友看看结果再说。   
因为,倘若行通了、实现了,那就是五千年未曾有过的大变局。因为政治体制的根本变革,就是革命。又因为它基本不流血、没有大的动荡,所以它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光荣的大革命。
第一,把各种“权力”关到笼子里是民主宪政体制的核心问题。
既然我们要建立的是一个“公民自由、官员守责、民主宪政而且不再反复或复辟的政治体制”,那么显然把各种“权力”(这里主要的是指: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及官员的各种各样的“政治权力”,甚至包括反对派牟取“公权力”的“政治权力”)统统关到笼子里,这就是核心问题。
我们首先要在意的是:怎样建成这个笼子。而不是其它。
恰恰在这一点上,中国现有政治体制不经意地为我们预留了这个“空间”。虽说我们明白那是一齣“假戏”;但是,我们就偏偏来个“假戏”真唱;生生把这齣“假戏”,唱真了!
从法理上说,在现有的中国政治体制下,是可以也允许每个公民乃至亿万公民问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倘若第一步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问责成功,下一步或同时就是“公民“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问责“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及官员,甚至包括反对派牟取‘公权力’在内的各类政治领袖”了。一旦能够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建成了把各种“权力”统统关到笼子里的民主宪政体制。   
这个“民主宪政体制的笼子”建成了,这个千万、亿万公民合力建成的,这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建成的中国式的“民主宪政体制笼子”,法治化之后,今后任你何方神圣(政党或是个人),你就不再有可能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了。专制者企盼复辟的梦也就可以休矣。
这么简单?是的。
真理是简单的,却往往又是难于做到的。
说来容易,做时难。这将是一个反复博弈的持久战,考验的是我们的政治智慧、决心和耐力。
第二,怎样建成这个笼子?“问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关键的第一步。
      “问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中国现有政治体制下进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该基本没有问题;基本不存在不允许的问题。我相信,法学界专业人士应该更了解这一点。
这一点,对于中国新兴的政治力量和人群来说至关重要。政治风险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承担的,也不应该要求所有人都去承担。规避政治风险是一般人的自然选择和自然权利。
      倘若,我们在“问责”中,严格实行“问责”的约法三章,争取全社会共赢的效果,并创造一个礼仪之邦的社会氛围,问责的关键一步就可能做成。
      为此,我郑重地提议“问责”要实行《约法三章》,我提议的“问责《约法三章》”如下,并请每个问责者或义工团队,每次都书写在所有的“问责”文件的首页上,而且言行一致地实行它:
《问责约法三章》
一、    “问责”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不把在此之前的“合不合格、懂不懂、做没做”作为问责前提);
二、    “问责”不搞人身攻击,包括对被问责者的亲属;
三、    “问责”不涉及被问责者的个人隐私。
第三,“问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坚持不懈,百折不挠,是个事皆可问,一直问到“被问责”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真正成为专职、有职有权、有办公室、有工作人员、有众多义工的真正意义上的民意代表和立法委员,真正的尽职尽责;而且,全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数从现在的近六千人,变成不足一千人,就基本大功告成了。
想想当年“万年国大和代表”盛行45载,却又几乎一夜功夫在台湾销声匿迹了,就可以了解,这是可能的。为什么,后面会有论述。
请朋友们要有信心和自信。
“问责”,要请“被问责”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真正实行:
1.                为选区的公民解忧;全国的,要为全国的公民解忧。当然也不可强人所难,设身处地,通情达理,有理有节,得寸不进尺。
2.                为各地区和国家献良策。
3.                真正有效地监督和协助各级政府和各级官员为民服务。
第四,当今的执政党会允许吗?会乐观其成吗?
因为我不是执政党的一员,更代表不了他们;但是,我从中国当今形势判断,我认为:有可能。的确,形势比人强。
1,           作为执政党,特别是他们的最高领导人也知道:当下抑制不住的结构性官员腐败会让他们亡党。
2,           作为执政党,特别是他们的最高领导人也知道:当下愈演愈烈的群发事件犹如定时炸弹会遍地开花,超过军费开支的“维稳费用”不堪重负,搞不好会在他们手里亡国。
当下这二大难题,亡党亡国的危机几乎让他们最高层寝食难安。然而,从何处下手,又成为他们的最大的难题。
当然,对于用惯了“橡皮图章”的执政者是不愿意放弃惯用的“橡皮图章”的。可是,懂得“两害相较取其轻”的执政者,或是想有所作为的执政者是有可能不得不走改造“人大、政协”这条必行路径。
更因为他们自然不会从最可能引发全局性动荡处下手;更不可能从政治经济的要害处下刀,这不符合他们权贵利益集团的集体利益。可是,现在基本没有什么实际政治经济利益的,基本也只是“表决机器”和“名誉地位”的“人大、政协”,倘若能够慢慢地、不出大的震荡,而又能做到大大压缩编制,又不遭遇大的抵制,使之“人大、政协”成为“为民解忧、为国献策、有效监督吏治”的机构,他们未必不接受、不配合。
大约用五年的时间,大大压缩“人大、政协”编制,逐渐实现“专职、有职有权、有办公室、有工作人员、有众多义工”的“人大、政协”体制是有可能的。
第五,抗税是问责的致胜法宝和杀手锏。
倘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配合、不合作;倘若当局无理阻扰、制止、打压、或取缔,我们就只好动用我们最不想动用的手段,即用各种抗税手段来达到目的,或到法院申请免缴税、不缴税来迫使不作为和压制“问责”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各级政府履行职责。
不代表,就不纳税;纳了税,就要有代表。
这也仅仅是第一步。
“问责”的过程就是选择的过程,就是日后真正民选“民意代表和立法委员”的第一步。
但是,不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合作不合作、配合不配合,不论当局是不是无理阻扰、制止、打压、或取缔,或是不阻扰、不制止、不打压、或不取缔,我们都要充分使用“网络”的威力。在这一点上,年轻的朋友比我懂得多得多,我就不赘述了。
另外,我有一位年轻的朋友也说得好:不理他们搞什么,只管积累实力,准备各式革命。”否则,“问责”是不会成功的。
第六,民主宪政不会自动到来,也不会有人恩赐给我们,全靠我们每个人。国家是我们每个人的,祖国的未来全靠我们每个公民。
问责,问责,问责……
一问人大代表;
二问政协委员;
三问各级政府和官员;
再问民间疾苦有没有人管;
再问不法官商谁来管;
再问国家大计利何家。
问责,问责,问责……
问出清明、弥散暴戾;
问出民意和立法的机构;
问出管住执政者各种权力的宪政笼子。
行动胜过一打纲领。现在是行动的时代。行动起来!
再怎样的庞然大物、再顽固的专制政体,也经不住我们“蚂蚁啃骨头”的精神和韧性!
我的一位老朋友在1979年民主墙时代就说过:豆芽菜也可以顶起大磨盘!
一切靠大家。
希望我的一管之见、一家之言,有益于我们的祖国。
希望诸位批评矫正。

附件(1-4)(2-4略,本文章所带附件有2-4的内容)
附件一:公民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附文章之后)
附件二:万年国会及万年国大代表
附件三: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名单
附件四: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名单

·附   件·
公民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A宪法、B人大组织法、C政协章程、D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法、
E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
A 宪法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
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
第一章  工作总则
……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
第二章   组织总则
……
第二十四条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
………………………………………………………………………………………………………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
………………………………………………………………………………………………………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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