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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资本要素放开,看来不需要香港港币防火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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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4:4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新网】(记者 李雨谦 实习记者 张静)央行今天(12月2日)发布金融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各类境外投资,包括证券投资。金融业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区内个人投资可不再受QDII限制。

  央行的意见涵盖了贸易便利化、人民币跨境结算、外汇管理、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显然前三者是重头戏,个人资本项下开放步伐较大。”

  他认为,本次尺度最大的政策,是允许试验区内个人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可向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这意味着区内个人可不再受到QDII限制而自行进行;另外,个体工商户可向境外放款。

  所谓QDII,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它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项安排。它受投资额度审批限制。截至今年11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114家机构的813.82亿美元投资额度。

  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上周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上海自贸区在资本项目开放方面有很大进步,有实质性的试点。他也提醒,“自贸区跟内地市场是什么关系,还是个大问题。”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认为,总体上看,这个意见与央行推动资本项目开放的大方向是相符的,资本项目开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跨境资本流动,现在是流入太多,流出不多,这对货币政策的操作是有压力的。他称,当前对合理的流出管得太多,所以在个人直接境外金融投资方面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放开。

  “自贸区的这个(放开)还是试一下水,看看效果。”他提出,个人跨境投资这部分内容,具体的投资者条件、额度等规定仍然很模糊,力度到底有多大,现在还看不出来。

  鲁政委认为,根据意见的相关安排,内地主体在区内设立机构有以下好处:可进行包括证券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可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可进行境外衍生品交易;境内企业可在区内设立管理全球子公司资金的财务中心,摆脱眼下区外繁琐外汇管理的不便;租赁业务更方便等。

  他还解释,对于外资主体在区内设立机构,其有利之处在于:可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投资和交易,相当于开放了区内主体的QFII额度;区内主体的境外母公司可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相当于把“点心债”从香港移到了上海;此外,可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上海自贸区试图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模式。张斌提出,一线放开了,二线怎么处理,防火墙怎么设立?如果没有防火墙,那就是等于全国都放开了。他预计还是不会轻易放开。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黄碧娟今天表示,央行的意见涉及金融改革和创新的多个领域,涵盖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以及风险监控等金融服务的关键层面。“尤其在促进跨境投融资和丰富风险对冲手段等方面,新的政策指引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业务发展空间。”

  她注意到,意见同时强调“先行先试”的原则,这些都将有助于区内的金融机构通过稳步参与各项改革措施,共同促进贸易投资的便利化,并提升试验区的国际竞争力。

  金融业及学界人士认为,央行意见的诸多表述,包含着不少限定性要求,如“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等等,这表明央行的意见还不是政策,还需相关主管部门推出可操作的规则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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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行官网12月2日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

  在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指导下,《意见》以“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为指导思想,坚持开放创新、先行先试,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通过金融支持举措,拓展区内实体经济的成长空间,培育其竞争实力,促进其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金融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进一步扩大试验区对外开放,支持企业走出去。二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使区内企业和个人更加灵活使用本币进行跨境交易,降低汇兑成本,减少汇率风险。三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改革进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四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在实施步骤和风险防范上,《意见》坚持以“风险可控、稳步推进,适时有序组织试点”为原则,对于《意见》的具体改革条款,“成熟一项、推动一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原则,人民银行将尽快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同时,《意见》着重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分账核算管理的方式,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服务试验区企业的金融机构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满足区内主体更加广泛的涉外经济活动需求。人民银行和上海市政府加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的流动,并对区内机构实施分类管理。人民银行还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

  通过上述举措,形成金融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助力试验区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二)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二、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四)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五)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六)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七)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八)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十)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一)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十二)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四、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十三)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四)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十六)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十七)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
  (十八)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十九)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二十)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二十三)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二十四)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二十五)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七、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业务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可按年度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非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二十八)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核算,流动性管理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必要时可由其上级行提供。
  (二十九)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
  (三十)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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