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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或对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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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04:55: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共政法改革可能在司法领域寻求突破。大陆媒体称,即将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讨论并部署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同时报道还引述中共专家说法称,司法改革将对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行政化的干扰痼疾“动刀”。

据《法治周末》11月6日报道称,今年全国“两会”之后,司法改革决策层开始就制定下一阶段司法改革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有关司法改革的表述或将被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讨论。

资料显示,自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历次党的重大决议中一直有司法改革的相关表述。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五年之后,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再五年之后,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预料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方向性的部署。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此前不到20天的时间里,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内的多位最高人民法院人士多次提及“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宋英辉炮轰司法权地方化,法院的人事权、财权隶属于地方、受制于地方,如果地方干预时,难以指望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公正就没有保障。“从司法实践中披露的冤假错案来看,不是办案机关不想把案件办好,而是顶不住压力,干扰太大。”

为此,他建议由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县一级和地市一级的法院院长、法官和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相应地,由省一级财政确保法院、检察院的运行;省一级法院院长、法官和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由中央任免,由中央财政保障。

此外,中国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的管理,是按照行政思路进行,形成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

宋英辉举例说,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案件承办人收集并审查了证据,询问了证人和被害人,讯问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比较了解,但根据现有管理体制,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报庭长(科长、处长)、分管副院长(副检察长)批准。而实际上,后者并不一定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审批案件时未必都正确。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表示,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目前在法院内部的探索是,强调扩大法官和合议庭的权限,在法院系统推行内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但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剥离法院和检察院的行政事务,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宋英辉建议,比较适宜的解决方案是,司法活动与司法行政活动分开,司法活动由审判长和主任(主办)检察官负责,直接针对审委会或者检委会。案件主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或者主任(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任;一般性案件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由案件的主办法官或者合议庭负责,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时,由检委会或者审委会负责。





(穆尧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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