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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人類正常社會秩序概論》增訂版『亞馬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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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16:3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徐文立 于 2016-9-18 16:54 编辑

徐文立人類正常社會秩序概論增訂版亞馬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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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的基本思想
——《人類正常社會秩序概論》增訂版序
李元道

        徐文立先生的著作《人類正常社會秩序概論》於2008年在香港出版之後,不少朋友探問他的基本思想和動機是什麼,對於這樣大的題目,不是三言兩語就能解釋。有幸蒙徐先生的信託,我試著闡述一二。

       基於我幾十年來的對社會現狀以及個人在文化與哲學、政治與經濟、歷史與現實等各方面深入思考,以及對徐先生的著作《人類正常社會秩序概論》的探究;概括地說,我以為徐先生是在獄中的長考中深刻地認識到:背離人類正常社會秩序,是中國問題的癥結所在,也幾乎是當今東西方社會的通病和共同誤區。如何撥亂反正,已成為全人類必須回答的問題。他認為,構成人類正常社會秩序必須有三個重要的支柱,否則人類社會將陷入混亂、無政府主義、經濟長期衰退,或獨裁黑暗的光景中。

第一個支柱:人,生而平等。

  要解釋「人生而平等」這個真理,不能不回顧「天賦人權」這個基本真理。  

  天賦人權源於拉丁文「jus natural」,應譯為「自然權利」;中國早期譯成「天賦人權」,後一直沿用。這種觀念也是近代自然法學派的一個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天賦人權」的觀念也是近代歐美民主主義的理論基礎。十七世紀英國的著名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啟蒙該學說。在他的思想裡,人是一種理性的動物,所以人類在自然狀態中,就有所謂「自然法」,與每人都具有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他人不可加以侵犯和剝奪。為要保障此種自然權利起見,於是國家和政府,遂應運而產生。洛克不是讓該學說走向輝煌的人物,關鍵人物卻是法國人盧梭。

       在歐洲十八世紀初的啟蒙時代,法國思想家及哲學家盧梭其著的論文《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以及《社會契約論》,其中所涉及的人民民主思想以及道德的政治哲學,吹起了法國大革命的號角。在《社會契約論》中有很多關於人生而平等的論述:如

       • 「大家生來都自由的、平等的,只有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才肯讓渡一部分的自由。」   

       • 「放棄一個人的自由,無異放棄其做人的資格。」

  而最著名的就是篇首的一句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而他這種思想極大地發展了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基本信念「天賦人權」。即便是被稱為理性主義者之父的笛卡爾,也在其《方法論》的開頭就斷言:良知也好,理性也好,對所有的人來說都是天賦的,平等的。

  盧梭的這句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看似是矛盾的,因為自由與枷鎖是兩個相對立的概念。這二者的關係如何以及存在的矛盾,盧梭卻沒有給出進一步解釋。這種困惑恰恰反映了真理與現實的悖論性質。一方面,人人皆「自由平等」是天賦的人權,是具有抽象性的真理;但這種抽象性質的真理卻在現實中被「枷鎖」。盧梭沒有回避他的困惑,但也沒有給出忠告。直到後來一位德國的大哲學家康德,他對盧梭思想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可接受的方向。

  康德繼承了盧梭的「人生而平等」的真理觀察,為了解決盧梭所提出的人類「枷鎖」的問題,後人將他在《實踐理性批判》中的名言刻在他的墓誌銘上:「有兩件事物越思考就越覺得震撼與敬畏,那便是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準則。」而這個崇高的道德法則,則是稱為上帝的「絕對命令」。正是因為本質上「人人平等」,所以人在終極價值自由追求的意義上也同樣「人人平等」,因此他提出了人的實踐理性(批判)的三個公設:上帝存在、靈魂不滅、意志自由。當然康德的上帝觀,不同于傳統基督神學的上帝觀。他的上帝觀念是在實踐意圖上建構起來的,它是向人而在的上帝,是道德的概念,是絕對道德信仰的體現。

  這裡不能不提到馬克思及其跟隨者對「天賦人權」的觀點認識。馬克思是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一方面認為天賦人權是積極的,肯定盧梭以及康德的發現:即真理的抽象先存性,但又矛盾地把「真理」當作了社會的特有產物。從基本上顛覆了真理與現實(實踐)的關係,反對真理的先存與超然性質,而認為真理不過是「現實的總結」,是受經濟與階級制約的。這也是後來許多的共產主義者所推崇的「實踐是檢驗一切真理的標準」荒誕理論的重要依據。

  「人生而平等」真理起源於絕對真理的存在。這樣的思想比較讓人難以理解,如同基督教的上帝是絕對的難以理解一樣。然而就在這無法理解卻又嘗試理解的過程中,則極大的激發了西方哲學與思想文化的提升,推動了西方文明的發展。當然討論「人人生而平等」,不可回避基督教信仰的內容。基督教認為,人是神(造物主,上帝)創造的,神按照祂自己的樣式造人,因此人是神聖的。神造人的目的,是叫人榮耀神。神造人的同時,也賦予了人管理萬物的職責。再者,由於每個人都是神創造的,所以,在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由此演繹出了人權的基本觀念:

        • 人是應當受到尊重的,是不可侮辱的;

        • 人是神創造的,故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等基本權利;

       • 為了榮耀上帝和管理萬物,人有尋求發展、接受教育、選擇管理者(政府)等的權利;

       • 人的權利是神授(天賦)的、生來俱有而不是另外某人賦予的;

       • 在神面前,每個人的人權都是平等的。

  我雖不是神學大家,卻十分欣賞基督教關於人類尊嚴和尊榮的論述,這也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價值之一。人權的普遍意義,道理不言自明:人都是造物主創造的,所以任何人——不論膚色、性別、國籍,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方向都是一致的。

  在社會生活層面,人人平等的真理表現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每個人的尊嚴與個人權利應該得到維護和尊重。無論是文化上的,諸如教育權、言論自由、持不同政見、思想體現等,社會不但應該包容,而且應該積極培養負責任的社會道德習慣來加以回應,確保個人人權不被任何藉口來掩蓋或犧牲掉。法國十八世紀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1694-1778)的一句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人的平等權應當被尊重。你可以不認可對方的話,但你必須學習尊重和容忍別人與你不同。這是建立正常社會最重要的基石。

第二個支柱:人生而有差異。

  首先要瞭解什麼是差異,差異不是指優劣,而是指不同。比如一個人的出生背景、受教育程度、社會角色等,是存在著不同。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不同的種族或群體個人,因為所在的社會文化氛圍以及時代環境不同,而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比如一位有受高等教育的人和一位沒有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如果將他們放在共同的社會圈子中,你會發現他們所遭遇的社會待遇和個人適應能力表現截然不同。這種差異不是「生而平等」來決定的,而是先天基因及後天環境、時機等各種因素造成的。因此,不能因為社會有差異(或不同)來否定「生而平等」的真理,但也不能用「生而平等」來機械式地推論人的差異不存在。

  經驗領域的差異,不該也不能否定人生而平等的真理。前者是社會現象,後者是道德社會的根基。因為在社會經驗中發現了不平等,所以才要追求那超然的平等

  承認人生而有差異,不代表人可以不平等對待。比如社會上有弱勢群體,不要因為對方弱勢,而忽略了社會有責任響應幫助弱勢群體。恰恰是這種差異性,提醒人們需要從「生而平等」的基本人權,來回應弱勢群體或少數人的存在,減輕弱勢被進一步弱化的趨勢,進而體現社會的道德價值和人性的進步。

  人生而有差異,既然不能忽略弱勢者的生存和基本尊嚴,當然也不能成為特權思想的依據。不勞而獲與坐享其成是經驗領域中的兩個極端。承認多勞多得與社會回饋的合理差別,也是對「人生而有差異」這種現實的妥協。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妥協絕不是負面的響應,而是針對這種差異存在道德上的平衡。

  人生而存在差異,是客觀事實。但如何避免因為這種的差異所造成的社會不公義現象,卻是需要整體的社會負起道德責任。因為人的不完美,因為人性的自私與貪婪,會將人生的差異轉化成社會不公義。比如剝奪別人的權利,榨取不合理的社會資源,貧富極端化等。如果消極面對社會不公義,人除了不斷喪失個人基本人權,反而更助長社會不公義的擴大與延續。而積極面對社會不公義,則可能分為兩種:一個是暴力,藉助暴力來再平衡社會公義;一個是積極非暴力,就需要從諸如法律、社會福利、憲政、公民權來入手,以期達到相對公平的原則。

       人生而有差異,造就了社會構成的多元化。而差異帶來的多樣化,進而形成的多元化,必是在平等的基礎上才得以持續,只有在社會的容忍度以及更高道德領域才能擴展提升。如果將這種差異放進政治範疇的話,這就需要回應自由主義者關於個體存在和社會群體存在的吊詭關係。法治的概念因此得以制定,以防備多元化因為人性的軟弱與不完美而走上畸形的道路。

     「人生而有差異」在現代觀念看,它不是絕對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動態的,因人因時而可變動和轉換。自古以來,「將相寧有種乎」、「唯上智下愚不可移」的觀念都只有相對的真理性。

  人生而差異必然也涉及到政治領域。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出版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其中提到兩條正義原則1)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在與所有人同樣的自由體系相容的情況下,擁有最廣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a)對社會中最弱勢的人最為有利;(b)在公平的平等機會的條件下,職位與工作向所有人開放。

   不可否認,羅爾斯最引以為傲的正義學說,是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當然他提出的這兩個原則正是基於「人的平等權」這一信念。並藉此探討如何回應改進因社會差異而造成的不正義現象。這種近乎形而上學的理論可以說是一種善意的姿態,來回應社會多樣化的需求。當然不可避免地提出了政治體制的民主思想:政治是大眾性的服務,而不是一黨之私。

        人生而「差異」,或許如同盧梭所說的枷鎖。這種枷鎖需要隨著對真理人人生而平等的認識加深,需要加以對社會改造,使之成為人與人之間或社會不同領域的新工具。這種新工具諸如憲政」、「民主」、「法治」、「言論自由等。如此,人生而有差異的這種現象就不會被誤用成階級分類或成為剝奪與我們不同之人權利的工具。反而,人通過教育來學習如何去尊重以及容忍差異,並建立彼此理解的和諧的社會,才是一個進步的社會需要積極探索和回應的。

        同時,人類社會有了對「人生而有差異」的客觀存在的真理的坦然面對,才不至於走上片面追求絕對的平均主義、特別是結果絕對平均的歧途,而讓整個人類社會難以為繼,地球環境難以為繼,結果走向混亂、無政府主義、經濟長期衰退、裹足不前的暗淡前景。歐美福利社會的弊端已經是問題成堆、積重難返了,應該成為後發國家的明鑑。

        絕對的平均主義、特別是結果絕對平均貌似合理,然而在中國和前社會主義國家的實踐,明白無誤地告訴世人:所謂的絕對的平均主義、特別是所謂的結果的絕對平均不但不可能實現,反而成為特權和特權階層、獨裁黑暗產生的溫床,和絕對的普遍貧困的根源。

       背離人類正常社會秩序,是中國問題的癥結所在,也幾乎是當今東西方社會的通病和共同誤區。這可能是徐先生認為當今最需要重視的一個「支柱」、同時也可能是讓人們最難以接受的嚴酷現實。

第三個支柱:人,生而不完美。

  人之初,性本善或性本惡這樣的爭論,早在中國古代史上就有大的辯論。

  第一個提出性善論的是孟子。他認為,人性是善的,就像水往低處流一樣,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孟子認為,人生來都有最基本的共同的天賦本性,這就是性善不忍人之心,當然他的性本善的思想後來也成了後世所謂正統儒家學說。宋代以後流行的《三字經》的第一段說: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就是繼承了這種思想。

  在先秦的人文大家中,有一派是極力反對孟子的性善論的,而主張性惡論。這一派的代表就是荀子。荀子說「人之性生而有好利、有疾惡、有耳目之欲,順此之為,必致天下大亂,故性惡明矣」。他的思想基於人在本性發動的時候,必因需求之衝突而致為惡作亂。「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是荀子的著名論點。他認為好利疾惡好聲色等,都是人的自然情欲,也是人的性惡的表現。而善的道德意識是後天人為加工的結果。

  不論從本性上或是從後天的形成過程來觀察人的本質,基本上都反映出了「人,生而不完美」這樣的實事。雖然也有說過借著教育可以使人變得善良,但是所謂教育原來也是「偽善」合理化的過程。

  西方哲學史上對於人不完美更多地是基於對宗教的認識,如盧梭,他說「天造之物,一切皆善,一經人手,則變為惡。」從宗教的角度來看,基督教信仰把人類的不完美歸類為「罪」的影響。而「罪」相對人類而言,更多地傾向於指向人靈性上的遠離上帝——絕對的美善者。而顯明這罪的工具,就是舊約聖經所謂的「律法」。罪、靈性的墮落、人道德的瑕疵、律法的需求、人絕望的地步、救贖的必要——這不可顛倒的順序,把人類對律法的要求,轉而對靈性的救贖要求。對基督教的信仰而言,律法不過是手段,無法救贖人類靈性的墮落。人類的救贖無法借著自身的完善來達成,需要上帝的直接介入——救贖主耶穌基督,借著祂獻祭式的救贖,使人在一種超越的經驗裡得以提升。這也是基督教信仰的智慧之處。

  人,生而不完美從道德的層面而言,反映在道德所具備約束性和社會標準。人需要道德約束,不然人的軟弱就會引起社會正常秩序的混亂。當道德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就成了公眾所共用的權利和義務。一方面我們參與制定法律,另一方面又被法律所約束。美國總統林肯曾說過:法律是裸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有人也曾說法律是最低道德的底線,沒有道德支撐的法律必然是反動和黑暗的。從法律的社會規範性質和維護基本人權價值觀而言,這種論述不是沒有道理。

  什麼是道德?道德與法律有何關係?用簡單的話來說,我們日常所謂「道德」,就是界定在社會關係中甚麼事應該做、甚麼事不應該做的標準。它是判斷一個行為正當與否的觀念標準,有時體現為調節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範。如果按照儒家的思想,治理國家要「以德以法」,道德和法律就成為相互的關係。道德具有普適性,對整個社會的所有人,不論身份,全皆適用。而從道德延伸到法律,也必然是普適性的,無論是政黨或群體個人,都需要遵守,也是人人平等的。就個人而言,任何人的自由需要是在法治的制約下行使;就公共權力和群體而言,法律也起到制約公權力濫用的作用。沒有法律制約的公權力也是沒有道德的公權力。

        就當代中國而言,要實現以上提到的三個支柱,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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