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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屋18年被要求「恢复原状」 房东索赔25万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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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治日报






图为司法鉴定房屋受损现状。(取材自法治日报)





上海近日发生一起长期租屋纠纷。一间房屋出租18年后,房客退租时,房东发现屋内格局、墙面颜色遭更改,部分墙面、地板及灶台也出现损坏,双方因是否应「恢复原状」产生争议,房东提告求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判决,认定房客部分损坏需负责,但考量长期使用造成的自然损耗,判房客支付修复费及空置损失共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房东则返还6600元保证金。

法治日报报导,2006年6月,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并支付1万1600元保证金。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按照交付时房屋状态使用,如需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须取得出租人同意,租期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入住后,张先生将原本白色墙面改刷成黄色,并将原有三室格局改造成四室。一年租约期满后,双方虽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张先生继续居住,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直到2024年7月张先生交还房屋。

图为司法鉴定房屋受损现状。(取材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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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时,刘女士发现房屋内有多处变化,包括格局调整、墙面改动,以及墙体霉变、灶台损坏、木地板磨损等问题。她要求张先生恢复房屋原状,双方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向法院提告,要求赔偿修复费14万余元、空置损失10万余元,以及5000元逾期付租违约金。

张先生表示,房屋改造经刘女士同意,墙体发霉是外墙渗水造成,与自身使用无关;除部分地板因椅子滑轮造成磨损外,其余损坏均属正常使用产生的自然损耗,不同意恢复原状。

长宁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返还房屋的状态,应符合约定或房屋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

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改造经刘女士同意,但未能提供证据,因此相关格局及墙面改动部分的恢复费用应由张先生承担。

至于墙体渗水、地板及灶台损坏,考量房屋原有装修时间及张先生使用达18年,部分老化属自然损耗,刘女士亦未能证明所有损坏均由张先生不当使用造成。法院最终酌定修复费3万余元。

对于刘女士提出的10万余元空置损失,法院认为,房东在收房后虽曾要求修复,但也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综合空置时间、修复工期及市场租金标准,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空置损失3万余元。

保证金部分,法院认定张先生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严重违约情形,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双方同意扣除5000元逾期付租违约金后,刘女士需返还剩余66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修复费与空置损失合计6万余元,刘女士返还保证金66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房东与房客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退租时房屋状态,若要求「恢复原状」,应保留出租初始状态证据。承租人若进行装修改造,也应事先与出租人协商,并明确租期结束后相关处理方式;租赁期间若发生漏水或设备老化等问题,双方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处理,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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