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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毒贩15年有期徒刑为何变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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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11:14: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可以轻易抛弃?
沈勇平
         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1月14日消息,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陈有西认为:发回重审不能加刑,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不得加刑。如果有新的犯罪发现,应当在发回重审原样判刑生效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起诉新的犯罪事实,才能加刑。即发回审不得加刑。以免阻遏被告上诉权。二审法院将各种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将原审已经发现过的情节,进行重新理解,追加起诉,出现一审再判时对被告人加刑的结果,实际上是变相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的。其结果必然会破坏上诉制度,损害和遏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丧失二审终审的上诉监督和纠错机制。
        还有法律人士认为:直接改判的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就导致同样的案件仅仅因为法官的处理决定不同,有的不加刑,有的加刑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不仅对被告人不公平,而且会破坏司法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被告人上诉后被法院发回重审,本身就可能会带来超期羁押等不利后果,如果还要承受加刑的后果,对被告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会打击其行使上诉权利的积极性。
         杨学林律师指出:【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容破坏】上诉不加刑,也包括因上诉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我注意到这个案件原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没有抗诉,也就是说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应当指的是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结果只能有利于被告人。有人说刑诉法规定中有例外,就是“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但是从二审出庭检察员说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来看,这些明显不是“新的犯罪事实”。
         杨学林律师补充说:刑诉法在确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时,仍然给控方留了很大的回旋余地。如果本案一审确实存在检察员说的那些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仍然能够达到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目的。为什么不这样做,而一定要急吼吼地破坏上诉不加刑原则把人判死刑呢?这个案例一开,宣告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死亡。今后任何一个一审被告人是否敢提出上诉,已经是个问题了。
        有人认为中国法院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为了报复加拿大。法律学者贺卫方就说:本来中国刑诉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则,大连中院的原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驱逐出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谁能想得到,上诉之后竟然赶上了孟公主案发,于是…于是,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哈,大连法院居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可如何是好?!
时间来不及了,孟马上要引渡了
加拿大毒贩15年有期徒刑为何变成死刑?
大风如刀
同一名被告,加拿大人谢伦伯格;同一家法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一个罪名,走私毒品罪。在相隔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做出了两种迥然不同的判决。2018年11月20日,一审判决的结果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1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宣判:判处被告死刑,并没收个人的全部财产!
不是说上诉不加刑吗?原来,在被告上诉期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也提出了抗诉意见,认为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什么意思?原来并不是因为被告上诉,才导致有期徒刑15年变成了死刑,而是公诉机关检察院也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原审认定有误以及存在新的犯罪事实。这意味着,就算被告不上诉,只要检察院认为判决明显不当,也可以要求重审。
根据官方媒体第一时间的披露,以及可以公开查到的信息,笔者注意到这两个关键:第一,涉案毒品的数量是222包冰毒共计222千克取整数);第二,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
显然,关于第一条毒品的数量的认定,应该不存在前后不一致。如果侦查机关、检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连这个问题都没搞清楚,就匆匆开庭审理,这个笑话就闹大了。因此,导致被告被轻判的原因是第二条,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到底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是原有的证据不够,导致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犯罪活动中起什么作用不好认定,还是一开始就存在重大疏漏?为什么连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这样简单的问题,都出现前后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请注意补充起诉一词,新闻报道中并未说明是否有补充侦查和补充证据。从短短的时间间隔来看,公诉人所依据的应该还是原有的卷宗和原有的材料。但两次一审的判决结果却天壤之别,至少说明其中必有一次出现严重的误判、漏判或错判,到底是检方的责任,还是法庭的责任?毕竟死刑和15年的有期徒刑,绝不仅仅是量的区别。
记忆中只有在1983年的严打中,出现过类似的情况。成都市某男子求偶不成,盛怒中用剜刀将女方膝盖挖下,并声称自己在作案前认真研究过法律,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期不过是7年,自己出狱后还可以天天看女方生活在痛苦和悔恨中。岂料风云突变,全国人大紧急出台最新规定,该男子很快被改判死刑,在呼啸的警笛中被绑缚刑场,执行了枪决。估计这家伙直到人头落地,都没想明白怎么会这样?正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加拿大人谢伦伯格可能做梦也没想到,自己的上诉会换来这样的结果。此时的生命进入了倒计时,应该已经悔青了肠子。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个案子还因为是在敏感时期,且赶上了敏感事件,引发全球热议和无尽联想。无论坊间有怎样的解读和猜测,均无法动摇我们依法治国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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