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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毅:徐老师,请转发我的简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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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15:1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徐老师,请转发我的简单回复

From: Yi Ding
Date: 2016-11-19 16:00 GMT-05:00
Subject: Re: 修憲暫最後一次回應丁毅

徐老师,请转发我的简单回复……另外,我把《民宪论》PDF版作为电邮附件附在这封信后面,请您转发的时候把附件一并发出,以免有些朋友因为不便翻墙下载而读不到拙作。谢谢!丁毅

这四篇短文之作者“中国宪法”不知是否与“修宪”是同一个人的不同网名,如果不是,那么两个热衷于宪法问题的国人具有非常类似的特点:浮光掠影、以偏概全而妄下结论,这种浮躁偏狭的态度体现于不止一个人是令人担忧的。

民国宪法当然有瑕疵,这一点无人否认,我在《民宪论》以及以前的文章中早已表明了立场:孙中山遗教、三民主义、国旗图案等符号化的文字当然可以修改去除之。这些文字的存在,实属1946年制宪过程中对国民党人感情的照顾,至于宪法的实质内容,则遵照了多党协商而成的“政协宪草”,采用了虚位总统、改进型议会制(民国宪法之父张君劢称之为修正式内阁制)的架构,完全没有采用国民党“五五宪草”所主张的“超级总统制”。这四篇短文的作者以台湾修宪后扩大的总统权力(从历史角度看,总统扩权始自1948年的动员戡乱条例,如果民国宪法原文就已经给总统以大权,就不需要借助动员戡乱条例和台湾增修条文了)来否定民国宪法原文,自然是站不住脚的。民国宪法之权力分立在其条文中显而易见,在此不赘述。

关于个人权利,由于中共多年的负面影响,“人民”二字在一些大陆人眼中只具有集体层面的含义,倒也情有可原,不过别忘了,民国宪法制定于1946年,当时的中国大陆乃至现今的台湾并未全面遭受中共影响,”人民”二字并非局限于集体含义,而是涵盖了个人。例如,台湾有“人民声请释宪”制度,倘若按照遭受中共负面影响而钻牛角尖者的思维,“人民声请释宪”岂不需要全民投票过半通过才可以提出声请?事实当然没有这么荒诞,在台湾所传承的汉语语境中,一个人也是人民,一个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就可以声请释宪。司法院在台湾释宪数十年而巩固的人权保障,也是大幅度涵盖个人权力的,这对中国大陆尤其具有正面意义。考虑到由于中共负面影响而错误理解民国宪法者可能大有人在,“人民”二字的用法虽然谈不上是瑕疵,但在对民国宪法增修之时专门做出说明还是有必要的。

厘清了“人民”二字的含义,那么所谓“国家主义”的大帽子亦属子虚乌有。其实,民国宪法之父张君劢本来是力主国家主义的,但二战策源国的惨痛教训以及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一书使他警醒,1946年制宪之际,他已经不再夸大国家的作用,甚至不再强调社会权,强调的是自由权。至于修宪先生所纠缠的民族主义,民国宪法不具有民族主义的烙印,这一点请读者在认识到“人民”二字具有“个人”意涵的基础上读一读民国宪法原文,自然会有公断。

最后谈一下选举问题:《民宪论》一书相当大的篇幅用于选举制度的分析和展望,正是因为民国宪法在这一方面有瑕疵并且没有给出细节。虽然我认为以法律规定细节就可以了(殊不知,美国选举制度的细节是各州法律决定的),但如果将来的共识是选举制度需要固化于宪法,那么增修民国宪法即可。

朋友们,我为了写作《民宪论》付出了数千个小时,参阅了五百多本中英文专著、上千篇中英文论文,几乎每一个论点都反复推敲以求公允,这本书可谓呕心沥血之作,敬请各位朋友不吝一阅,谢谢!

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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