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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云案一审定刑不准量刑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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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02:4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乌有之乡  作者:蔡金安
    今天上午从网上看到:11月10日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笔者惊叹:这竟是太原中院难产的经历了五次延期宣判的一审结果!这一结果明显不公,定刑不准,量刑畸轻,对三名被告特别是对恶行累累的王文军没有严惩,放纵了犯罪。笔者认为,除了没有争议的滥用职权罪外,王文军的罪名,属于由故意伤害罪演变而成的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或死缓。而对另外两名被告,适应实刑而不适应缓刑。


    为什么说王文军的罪名属于由故意伤害罪演变而成的故意杀人罪呢?


    我们先看看周秀云到底是怎么死的。


    从太原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和以前周秀云的丈夫王有志对媒体讲述的内容,都清楚地看出:周秀云之死,是因王文军扭断她脖子后踩着她的头发20多分钟,又长时间不对她进行任何施救而造成的。(参见《周秀云案一审宣判王文军被判5年有期徒刑》http://www.szhgh.com/Article/gnzs/worker/2016-11-11/124563.html


    王文军到现场后,与周秀云发生较大冲突,多次抓住她的头发对她进行拖拽,继而强扭她的脖颈令她失去知觉。王文军作为专业警务人员,应该清楚强扭他人头颈有致人死亡的危险,但他仍然这么做了,以致造成她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此时周秀云脖子已断,生命垂危。到这一步,可以判断施害者王文军对普通百姓采取的手段是多么残忍,他的品质是多么恶劣。


    尽管如此,先无视王文军造成的后果有多么严重,此时周秀云还没有真正死亡。王文军本该立即将周秀云送到几十米远的公路对面的医院进行抢救,可他没有这么做。他做了什么呢?


    此时,王文军多次蹲着观察周秀云、半弯着腰观察周秀云,观察了很长时间,确认周秀云没有任何反应后,用手捋了捋周秀云的头发,然后踩在脚下20多分钟。就这样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此后,在将周秀云拖到派出所后,扔在地上很长时间不管,再次错过了抢救时间。法医在法庭上说,周秀云在现场被扭断脖子,几秒钟就没有知觉了,5分钟之内还能救活,但是救活也是植物人。(参见上面《周秀云案一审宣判王文军被判5年有期徒刑》一文)


    分析王文军不施救的动机,与时下一些司机实施的“撞伤不如撞死”的做法非常一致。王文军在察觉周秀云危在旦夕后,为了免遭以后需要巨额救治、索赔的麻烦,干脆效仿一些司机“撞伤不如撞死”的做法,让周秀云在得不到及时救治中死掉,再利用现行体制中的一些弊端和漏洞来逃避法律的严惩。从太原中院五次延期宣判和现在的一审判决结果来看,王文军的如意算盘终于达到了。这一结果对于这个警界败类是多么得意,而对于受害者周秀云和其家属以及广大追求公平正义的守法者是多么大的悲哀!
王文军对周秀云的施害是非常严重的:抓头发拖拽、殴打、扭脖子,造成她身体多处擦伤,特别是造成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头皮、脑、肾、心、肝、肺、肾上腺都有淤血,颈椎周围软组织广泛出血。因此,王文军的作恶首先构成了严重的故意伤害罪。此后,王文军明知周秀云生命垂危而不及时对她进行施救,导致她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郭铁伟、任海波在周秀云案中同样作恶多端,多次殴打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等人,造成受害者受伤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却只判缓刑,量刑畸轻,不能接受。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绝不能容忍判决不公、定刑不准、量刑畸轻的现象存在。笔者强烈要求太原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定刑不准、量刑畸轻的对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的一审判决,对严重危害百姓利益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还法律以公正!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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