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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联军乃正义之师 》第一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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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9:0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出《八国联军乃正义之师 》的第一部分之后,收到数位朋友的回邮,说他们收到的文章残缺不全,有头无尾,希望我重发。现在我換一个邮箱,再试着发出此文。

恭贺中秋佳节

刘淇昆上
——————————
端王载漪是仅次于西太后的二号战犯。战后清廷在上谕中严谴载漪:“拳匪之乱,肇衅列邦……推究变端,载漪实为祸首”。西方各国对罪大恶极的载漪,开始坚持要求清廷将他处死,但他是皇室懿亲,清廷不答应。退而求其次,各国要求判他“斩监候”(即“死缓”),清廷连死缓都拒绝,最后载漪仅被流放[91]

野蛮进攻各国使馆的甘军统领董福祥亦为庚子战争的“首祸诸臣”之一。此人死
有余辜,但他是统兵大员,清廷担心他策动兵变,不敢加刑于他,只给予革职处分[92]。西方各国对清廷的苦衷亦能谅解。

不少国人对《辛丑条约》规定的四亿五千万两白银赔款不能释怀。二十世纪初,战争赔款首先是对战胜国军费的补偿。战争的开支浩繁,尤其是海外作战。庚子战争,清廷向十一国宣战,与八国联军作战,各国的军费加起来自然是一个大数目。而且庚子赔款并不限于军费赔偿。各国的驻华使舘被毁,千百座教堂被夷为平地,外国银行被焚烧,外国企业被踏平,洋人的资产被洗劫。中华大地上这场“灭洋”的浩劫,外国政府、教会和侨民的财产損失以亿万计。

中国有一个广泛流传的说法:庚子赔款四亿五千万两,是要每个中国人负担一两,以此惩罚、侮辱所有的中国人。这是无稽之谈。赔款的银两数和中国人口接近,仅是巧合。“各国公款、私亏按和约大纲第六条向中国取偿清单……约共银四万万二千六百七十二万两。又以上各数,系截至西三月底止,自此以后,每月加费约一千三百馀万两(“每月加费”并非利息,而是八国联军的軍費 -- 引者注)。倘删除零数,则截至西七月一号为止,当约合四万万五千万两左右之数。”[93]

“为了解决中国的对外赔款问题,列强驻华公使组织了英、德、比、荷四国组成的‘赔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有关赔款的标准、范围,确定中国对各国政府、社团及个人的赔偿原则。随后又成立了美、德、 法、日四国组成的‘中国财政资源调查委员会’,调查中国的实际财政情况与赔偿能力。”[94] 美国为减少赔款额、减轻中国的还款负担,作了不懈的外交努力(后文有进一步说明)。各国通过协商,经过对损失的细致调查和对中国还款能力的评估,达成了共识:“既要中国就战争实际花费和损失进行赔偿,又不能超出中国实际支付能力,更不能过度透支这一国家的财政力量……要保证中国经济还能正常运转,中国能够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4.5亿两。至于各国如何分配,当然只能参照各国实际损失和实际军费支出。”[95]

庚子赔款是在“不能超出中国实际支付能力”、“保证中国经济还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计算出來的;因此西方各国不能损失多少,索赔多少,而只能按比例获得赔偿。大多数国家的原始索赔金额,远高于它们得到的实际赔款。比如德国政府原索赔一亿八千万;俄国光为被破坏的滿洲铁路就索赔一亿;法国光为云南边界的损失就索赔一亿四千万[96]。单就庚子赔款而言,西方各国得不偿失。八国联军统帅瓦德西(von Waldersee)在给德国皇帝的报告中抱怨说:“全部的战争赔偿,恐怕我们永远也得不到”[97]。因此之故,各国寄希望于“合理的赔偿部分可以通过已经增加的保证外国的权利和豁免权的安全來实现;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中国向全世界开放平等通商來实现”[98]

庚子之乱这场“千古未有之奇祸”[99]对西方各国和基督教会造成的损害,清政府并非心中无数。清政府的权力中枢“军机处”致电在北京的议和代表称:“赔款各款,势不能轻”。李鸿章“对于列強提出之赔款总额,本來预料当系二十万万马克”[100](相当于6.55亿两白银)。湖广总督张之洞(亦为清廷政务处参预大臣)致电军机处,就列强的动机分析说:“各国皆非图利而来”;他认为“赔款肯减为四万万两,分十年还,略加利息二厘”即为妥当。清廷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提醒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在与列强讨论赔款问题时,切不可言中国当量力而行;“若只云量力,彼谓用西人西法,力必有余,恐其侵我财政”[101]

四亿五千万两白银的赔款是重还是轻?不比不知道。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保加利亚与德国结盟。战败之后,保加利亚与协约国于1919年签订了《纳依条约》。保加利亚除被迫割让土地给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和希腊之外,并须赔款四亿四千五百万美元[102]。保加利亚乃东欧一蕞尔小国,而它的战争赔款额高于庚子赔款(《辛丑条约》第六款列明“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即美国元零七四二……即英国三先令”;庚子赔款折合美元为三亿三千多万,折合英镑六千七百五十万)。根据1919年签订的《凡尔赛条约》,战败国德国除丧失大量的土地、人口和工业、矿产资源外,須赔款113亿英镑,且要以黄金支付[103]。此赔款是庚子赔款的一百六十七倍;若以国民人均负担计算,则为一千二百五十五倍(1919年德国人口约为六千万)。

庚子赔款不仅赔洋人,而且赔华人。赔款的对象列明在《辛丑条约》第六款,是“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庚子赔款用來赔偿中国人民之损失,当代中国人可能闻所未闻,但是它不但清清楚楚列明在《辛丑条约》之内,而且实实在在付诸于西方国家的行动之中;庚子赔款确有一部分支付给中国遇害教民的遗属,作为抚恤金[104]。庚子之乱是近代史上罕见的浩劫,仅直隶(河北)一省,据总督李鸿章奏称:“合计通省杀害教民多至数万丁口,所毁房屋多至数十万间”[105]。如果要求彻底赔偿,庚子赔款的三亿三千多万美元,就是光赔中国的基督徒都不够!

国人被长期灌输帝国主义侵略穷兇极恶、西方列强榨取敲骨吸髓,但是谎言在事实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在《辛丑条约》关于战争赔款的谈判中,西方国家不仅沒有借机敲诈之意,倒是不无关怀同情之心。

美国在华专员罗克西尔(W. Rockhill)其时写信给美国国务卿约翰·海,汇报谈判的情况:“我们的目标是,在谈判中运用我们政府的影响,影响跟我们一起谈判的国家(在华列强),本着对中国平等的友谊,追求公正与合理……关于谈判的第三点,即各国就他们在中国的损失和花费、输送远征军到中国解救围困、保护在京外国住民和恢复秩序以及赔偿社团、公司和个人在暴乱中的损失,美国政府主张这些赔偿总数不应超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应当在中国支付能力之内”(这是美国政府内部的机密文件,不是对外发表的宣言,不存在溢美之辞)。当六千七百五十万英镑(即四亿五千万两白银)的赔款额基本确定之后,列强之中只有美国坚决反对;美国主张將此数额至少减少三分之一。美国对中国利益的竭力维护,引起联军统帅瓦德西的不满,他发牢骚说:“看来美国不想使任何人从中国得到任何东西”[106]

英国人的態度呢?庚子战后,在英国上议院全体会议上,斯宾塞伯爵质询英国外务大臣兰斯唐关于庚子赔款的数额:“赔款一事目下进步如何?盖因此事非泛泛可比,而与中国关涉尤巨。如各国索赔过巨,中国无力以偿,则中国政府受害实非浅鲜……故筹款一节,更须谨慎从事,切不可令中国一蹶不振也。各国现欲中国筹款赔偿,亦尝计及其政府暨各省常年经费足用否?”[107]

如果有人对英国上议员(对庚子赔款可能导致中国政府经费不足)的忧虑感到惊异不止,对下面的史实或许会感到更加不可思议:为了减轻中国的还款负担,在《辛丑条约》的谈判中,西方国家谈判代表竟然让中国海关提高进口税;这等于把部分还款负担转嫁到它们自己身上。中国谈判代表徐寿明当即表示:“洋货肯允加税,深感各位美意”[108]。西方国家的美意最后落实到了《辛丑条约》第六款;提高洋货的进口税通过三个方面实施。一是整体提高进口稅率;二是以前免税的货物,今后要课税(除“米及各杂色粮面”等少数货品外);三是“现在照估价抽收进口各税,凡能改者皆当急速改为按件抽税”。
西方国家对中国态度的温和,让联军统帅瓦德西一度相当不悦(由于德国公使克林德遇害,德国主张严厉对待中国):“其间最令人悲叹者,即各国与华人周旋,何等温柔软弱。各国对于所有残忍屠杀教徒牧师,直至最近犹复发现于山陕境内之事,所有摧毁各处教堂及牧师宅所之事,所有侮辱墳墓之事,所有自古未闻围攻使舘两月之事,均已似乎忘去。”[109]

中国人的仇外宣传,只谈庚子赔款,不提西方国家以后纷纷退还赔款的史实。首倡义举的是美国。美国获赔款2444万;它将尚未支付的1078万从1909年1月起退还中国,帮助中国办教育[110]。以后,英、法、意、比、荷各国也竞相效仿,將退款用来资助中国的科学研究、保健服务及其它迫切需要的领域[111]。实际上所有被赔款的国家以后都退还了部分款项;其中英国退回赔款额的40%,比利时50%,俄国20%,荷兰20%,意大利15%。中国最后只偿付了庚子赔款的58%[112]

国人还有一个不经之谈,说《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中国从此“正式淪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辛丑条约》使中国丧失主权了吗?当时中国的最高统治者认为沒有;光绪帝的《罪己诏》明言:“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诚然,《辛丑条约》规定:大清国两年之内不能进口军火,拆除大沽炮台,允许诸国“常留兵队分保使馆”,“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如一二年后各国查明中国保护得力,亦可酌量情形撤去各处驻守之兵队)”。这些条款确实有损国家的主权,但这是中国自找的。历经庚子之乱疯狂的灭洋、灭教,目睹清政府和义和团对外国人斩尽杀绝的政策和实践,西方各国在痛定思痛之后,不能不对此類暴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一年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使馆留兵驻守、保证京师至海洋的通道不被切断,种种举措目的只有一个:保证各国使舘的安全;万一“灭洋”的暴乱再起,各国可以及时援救。

当然,这种安全措施也可视为对中国的惩罚。这种惩罚过分吗?不妨比较一下庚子战后中国的境遇和二次大战后德国、日本的境遇。二战结束,希特勒和东条英机政权彻底覆灭,但是盟军对德国和日本长期军事占领,至今依然。两国的军备受到严格管制,甚至不能拥有国防军(只能有“自卫队”)。试问,这些国家的主权何在?如果说中国在庚子战后淪为“半殖民地”,德国和日本在二战后又淪为什么(四分之三殖民地)?德、日两国在二战中犯下严重的战争罪行。中国在庚子战争中的战争罪行,危害程度远比德、日为轻;但性质之恶劣,实有过之。正如前文所言,以使馆、教堂为武力攻击目标,以外交官、传教士为疯狂屠戮对象,政府悬重赏杀尽一切外国人,包括妇孺,这是德国、日本法西斯在二战中都没干过的。

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宽宏大量突出地表现在基督教会的態度上。在庚子之乱中饱受残害杀戮的西方传教士对罪恶深重的拳匪及其裹胁的民众,表现了基督教崇高的宽恕精神。这里仅以“晋省教案”的善后为例。山西省在庚子之乱中是灭洋、灭教的重災区,外国传教士和本国教民被杀害的人数在全国数一数二。“晋省教案”的善后由著名的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为教会方面的代表。他擬定了一个“耶稣教受害华人章程”,共七条,兹摘录如下:

“一、各府州县杀害教民之人甚多,本当按律正法,但太知此辈受官指使,又受拳匪迷惑,不忍一一牵累。惟各府起乱首匪当惩办一人以示警。若晋抚果能剀切晓谕,使伊等痛改前非,敝教亦将首匪从宽免究……三、共罚全省银五十万两。每年交出的款五万两,以十年为止。但此罚款,不归西人,亦不归教民,专为开导晋省人知识:设立学堂,教导有用之学,使官绅士庶子弟学习,不再受迷惑。请中西有学问者各一人,总管其事(李提摩太用此款创立了“山西大学堂”,即山西大学的前身 -- 引者注)……六、要永息教案,中国官待教民,当如待教外人,一视同仁。如果犯法,自应按律严办;若有功劳,亦应保举:作官与教外人同。凡照此办法,无论中外古今,从未见有不相安者。”[113]

根据章程第一条,对杀人如麻的拳匪,教会提议仅仅惩办各府的匪首一人。如所周知,‘府’管辖州、县,是很大的行政区域;一省之中,数府而已。在(山西)一府之内,庚子之乱中被杀害的教民往往成千上万,而战后仅仅惩办匪首一人。该匪首若表示痛改前非,亦能“从宽免究”(免于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这是基督教宽恕罪人的光輝典范!该章程呈交李鸿章核准时,李“深为嘉纳”[114]。此章程只涉及受害华人;至于“杀外国人之罪,有各国钦使与中国全权大臣商办”,地方上不过问[115]。各国钦使与中国全权大臣商办的结果,就是《辛丑条约》第二款:“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其中并不涉及对拳匪的任何惩处。

庚子战后,光绪帝在《罪己诏》中坦言:“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列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116] 这说的是实话,道的是真情。中国的最高统治者在全国臣民面前,对列强的見谅表达了衷心的感激。君不见,这种对愚暴无知的惭愤、对列邦见谅的感激,今日在国人之中不仅消失得无影无踪,而且不是已经转化为国人对西方国家的满腹怨毒、对八国联军的肆意诬蔑吗?
(未完待续)


(全文请见作者博客 www.mrliuburnaby.wordpress.com,登录后点击“八国联军乃正义之师”)


注释

[1] 为行文方便,本文中的“西方各国”、“西方列强”包括日本。日本既已“脱亚入欧”,称之为西方国家似无大错。

[2] 沈祖宪:《养寿园奏议辑要》卷2

[3] 中华书局:《山东巡抚袁世凯摺》

[4] 侯宜杰:《义和团 在“灭洋”的旗帜下》

[5] 史料来源于王树增: 1901

[6] 五月七日清廷上谕,《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

[7] 左原篤介、漚隱 :《拳事杂记》

[8] 佚名:《天津一月记》

[9] 柴萼:《庚辛纪事》

[10] 左原篤介、漚隱 :《拳事杂记》

[11] 刘孟扬:《天津拳匪变乱纪

[12] 柴萼:《庚辛纪事》

[13] 蔡东藩:《清史演義》

[14] 雷颐:《历史的裂缝 -对历史与人性的窥探》

[15] 美国政府刊印的当时的外交文件

[16] 北明:《出兵中国是被迫自卫》

[17] 光绪帝:《罪己诏》1901214

[18] 洪寿山:《时事志略》

[19]《维基百科》“义和团运动”条目

[20] 袁昶:《乱中日记残稿》

[21] 包士杰辑:《拳时北堂围困》

[22] 刘以桐:《民教相仇都门闻见錄》

[23] 刘以桐:《民教相仇都门闻见錄》

[24] 普特南•威尔:《庚子使舘被围记》

[25]《义和团史料》上册

[26] 李希圣:《庚子国变记

[27] 胡思敬:《驴背集》

[28] 蔡东藩:《清史演義》

[29] 佚名:《天津一月记》

[30] 佚名:《西巡迴鑾始末》卷三

[31] 佐原笃介、沤隐 辑:《拳乱纪闻》

[32] 管鹤:《拳匪闻见录》

[33]《申报》1900620

[34]《维基百科》“义和团运动”条目

[35] 普特南•威尔:《庚子使舘被围记》

[36]《维基百科》“八国联军”条目

[37] 李希圣:《庚子国变记》

[38]《义和团档案史料》(上)

[39] 佐原篤介:《八国联军志》

[40] 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二)

[41] 雷颐:《东南互保之怪象》

[42]《景善日记》

[43]《辛丑条约纪实》

[44] 李希圣:《庚子国变记》

[45]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

[46]《景善日记》

[47] Peter Fleming:The Siege at Peking(围城北京)

[48] 普特南•威尔:《庚子使舘被围记》

[49] 袁伟时:《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

[50]《学点清史  八十七、东南互保》

[51] 雷颐:《东南互保之怪象》

[52] 这种失败如此令人难以置信,如此可笑荒唐,中国史学界对失败的原因至今仍争论不休。

[53] 刘凤翰:《武卫军》

[54]《维基百科》“八国联军”条目

[55] Peter Fleming:The Siege at Peking(围城北京)

[56]《百度百科》“武卫军”条目

[57] 英国公使窦纳乐(Macdonald)给政府的报告

[58] 佛甫爱加来、施米侬:《庚子中外战记》

[59]《维基百科》“八国联军”条目

[60] 光绪帝:《罪己诏》1901214

[61] 侨析生:《拳匪纪略》卷1

[62] 刘以桐:《民教相仇都门闻见錄》

[63] 西里尔·珀尔:《北京的莫理循》

[64] 胡思敬:《驴背集》

[65] 包士杰辑:《拳时北堂围困》

[66] 袁伟时:《为何、何时、如何“反帝反封建”?》

[67] 北堂被围攻两个多月,教民死四百人,七十六名儿童遇难;法、意士兵十五人阵亡,指挥官、副指挥官殉职

[68]“八国联军时双方交战经过”

[69] 胡思敬:《国闻备乘》

[70] 李希圣:《庚子国变记》

[71] 胡思敬:《驴背集》

[72] 蔡元培:《华工学校讲义》

[73] 胡思敬:《国闻备乘》

[74] 李希圣:《庚子国变记》

[75] 《中国历史纪事 -- 光绪二十六年》

[76] 唐德剛:《晚清七十年:义和团与八国联军》

[77] 仲芳氏:《庚子记事》

[78] Martin Miller:China: Ancient and Modern》(中国:古代与今日)

[79] 马勇:“由内政而外交:重评义和团战争的一个视角”

[80]《辛丑条约》第二款

[81]《维基百科》“清末新政”条目

[82] 马勇:《清末新政开启了中国现代司法改革之门

[83] 马勇:“晚清改革符合国际趋势 中国人要容忍不完美”,2011-07-23 凤凰网历史

[84] 杨天石:《海外访史录》

[85]《孙中山全集》第一卷

[86]《维基百科》“东南互保”条目

[87] 北明:“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

[88] 唐德剛:《晚清七十年:义和团与八国联军》

[89] 马勇:“由内政而外交:重评义和团战争的一个视角”

[90] 苑书义:《李鸿章传》

[91] 根据《辛丑条约》第二款,载漪应“发往新疆永远监禁,永不减免”;但实际上他隐居在西安,十几年后即获自由。

[92]《辛丑条约》第二款

[93] 佚名:《西巡迴鑾始末》卷四

[94] 王开玺:“‘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不是卖国,是减损”

[95] 马勇:“由内政而外交:重评义和团战争的一个视角”

[96] 佐原笃介、沤隐 辑:《拳乱纪闻》

[97] Peter Fleming:The Siege at Peking(围城北京

[98] 马勇:“由内政而外交:重评义和团战争的一个视角”

[99] 杨典诰:《庚子大事记》

[100] 瓦德西1901年1月3日给德国皇帝的报告

[101] 王开玺:“‘量中华之物力, 结与国之欢心’,不是卖国,是减损”

[102]《百度百科》“纳依条约”条目

[103]《维基百科》“凡尔赛条约”条目

[104]《庚子见闻录》,《近代史资料》

[105] 侯宜杰:《神拳义和团的真面目》

[106] Peter Fleming:The Siege at Peking》(围城北京)

[107] 佚名:《西巡迴鑾始末》卷四

[108] 佚名:《西巡迴鑾始末》卷五

[109] 瓦德西1900年12月9日给德国皇帝的报告

[110]《维基百科》“庚子赔款”条目

[111] Peter Fleming:The Siege at Peking》(围城北京)

[112]《百度百科》“庚子赔款”条目

[113] 佚名:《西巡迴鑾始末》卷四

[114] 佚名:《西巡迴鑾始末》卷四

[115] 同上

[116]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諭(公历19012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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