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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应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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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22:5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标题:[2016全国两会]住鄂政协委员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 明确主体是关键
  荆楚网消息(记者李柯)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刘惠好、石文先两位委员不约而同地带来了同一主题——“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提案,表达出他们对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关注。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获得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非P2P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和交易便利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年不断爆发的网络借贷融资平台非法集资、倒闭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互联网金融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地方金融办协同监管。然而,同时多头监管的安排在现实中容易出现监管重叠及监管真空等问题。”3月11日,刘惠好委员向荆楚网记者表示,明确网络借贷融资平台监管主体是关键。
  刘惠好委员建议,尽快出台监管细则,明确地方金融办为网络借贷融资平台监管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石文先委员则建议,按互联网金融行业细分划分监管主体,建立监管全覆盖体制,对提供金融产品咨询等的混业互联网金融,应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专门监管。
  “地方金融办属于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在管理日益庞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时可能人手有限。”石文先委员表示。
  刘惠好委员认为,“监管工作必须由政府来执行,只有政府才有执法权。”石文先委员建议,“可由地方金融办牵头,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强制性信息审计,全流程监管。”
  两位委员一致认为:“如果明确地方金融办为网络借贷融资平台监管主体,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就应该跟上,做到让地方金融办有法可依。”
  两位委员还建议,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由该平台动态披露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信息,使其经营透明化,以方便监管主体及投资人对其进行全流程监管。
       







责任编辑:李天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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