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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0条对与错:凯风网、明慧网在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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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22:4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明慧网20161112015年度人权报告:非法判刑》报道称,2015年,中共继续以非法判刑的方式对毫无罪错的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自从中共的劳教制度在各界压力下于2013年被迫取消后,判刑就成了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方式。      
说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所强加的罪名是“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名是陷害好人的欲加之罪。
      
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中共法院以“刑法第300条”对众多法轮功学员判刑,却从来没能指出法轮功学员到底以什么方式,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
      
凯风网记者却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刑法》第300条
      
去年,凯风网专门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涉邪教类案件审理的于法官。
      
  记者:我国现行的反邪教立法方面的情况如何?
      
  于法官:法院审理起诉构成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所以,从法院的办案角度看反邪教立法,我们对邪教犯罪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刑法》第300条。
      
  《刑法》第300条有三款,规定了三类行为。第一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根据《刑法》300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刑法原理做了一些拓展性解释。1999年和2001年,“两高”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解释、拓展了《刑法》第30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利用邪教从事的一些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强奸罪或者定诈骗罪;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制度的,可以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还可以定为诽谤罪和侮辱罪;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人员自杀、自残可能构成杀人伤害罪,等等。我们在实践中处理的邪教案件主要就依据《刑法》第300条及1999年和2001年两高出台的两个关于这类案件的具体性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是目前我们处理邪教案件的主要实体性法律依据。
      
从以往很多法轮功违法犯法的事实来看,法轮功是不折不扣的邪教,案件也就自然复合刑法第300条。一是法轮功剽窃宗教名词,混淆宗教信仰,李洪志对“法轮大法”冠以“佛法”名称,将其邪教书籍命为《转法轮》,对佛教历史的歪曲地叙述。公然否定佛教。二、捏造歪理邪说,蛊惑民众良知,李洪志从开始传授法轮功的那天起就不断地进行自我吹捧与神化,后来又公开向弟子们吹嘘有隐身、定物、搬运、思维控制“四大功能”。三、利用多种渠道,破坏社会秩序。靠编造谎言起家的法轮功组织,不但喜欢编造谎言,而且更会利用目前信息与网络发达的优势,歪曲与篡改社会媒体的信息内容,以达到造谣惑众,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四、传播反共思想,颠覆政权统治。2005年,李洪志冲着弟子信誓旦旦地说:“其实退恶党到五百万的时候就是把邪党的根拔起来了,所以退党达到五百万的时候,中共从上到下所有的人对邪党就再也没有信心了”(旧金山讲法),然而,时至今日,在法轮功媒体的成绩栏里,“退党”人数都达到上亿了,“中共”的根基依然牢固。
      
综上,不难看出明慧网所述的非法判刑和凯风网说的依法惩处孰是孰非。
      
围绕刑法第300条的对与错,罪与罚,明慧网“言之凿凿”黑白颠倒为哪般,可见一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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