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责任事故罪不同,诽谤是指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对象(specific intent crime with specific, targeted victim),带有明确犯意(mans rea)的特定罪种。所谓刑事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称为犯罪主体是指该自然人故意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out of his/her own volition)这就是说,对于自身主观以外的行为主体所实施的,完全不能由自己控制的行为,被告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即使是非特定目的罪种:例如杀人,强暴,如果确能证明被告是在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情况下发生:例如精神病严重发作,或梦游”附体“状态情况下发生的行为。特定目的罪种的行为人对于自己不能控制的第三人的行为,是不是需要负连带责任,这至少也只能从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来决定,根本不能搞成一刀切的立法。现在中共御用媒体一哄而上,争相恶意赞美特定目的罪种的所谓科学定量分析,可操作性等等。其实仅从技术层面分析,问题恰恰就出在”500”次转播和5000次点击上。如果转发和点击该“诽谤”的是被告完全不知道也没法控制的第三人。又如何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解释“合法”转嫁第三人行为于原创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序言对此进行了宪法性解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按照极权主义理论奠基人卡尔-马克思的原创,无产阶级(proletariat)指的是罗马帝国地痞流氓街头混混者。无产阶级专政(dictatorship of proletariat)就是流氓无产阶级专政(thugocracy)。对照中共建政60多年的现实,这个dictatorship of proletariat 是一种典型的Kleptocracy(盗匪专政)。昔日国共内战时白军攻击共军的文宣话语,成了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总纲。今天两高遵行网络封口上御的释法造法,作法弄法的不伦不类的司法恶搞正是在这种Kleptocracy(盗匪专政)的语境下产生的怪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