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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判决:中国司法公信力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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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05:2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中国,当有份量的媒体释放出有份量的重头文章时,我们即知道当局有份量的行动要随后而至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前天刊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及博士研究生赵培显文章称,检方指控薄熙来涉受贿罪「证据链完整」。  在检察日报刊登的文章长达1600多字,主要论述大陆检方指控薄涉嫌受贿罪的部分,「证据链」完整,替公诉方背书。文章详细说明证据链构成的三要求包括:有适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并以此标准验证称,在薄案中,检方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而被告没有充分证据反驳指控。

显然,公诉方的指控已被完全接纳,正如薄熙来最后陈述中说的,他是在劫难逃了。面对这一世纪大审判需要质疑的是,即将到来的判决,是真的公正地和正确地履行了现今中国的司法原则了吗?这些中国司法理论学术专家对当局行为的背书,是真的就那么可信吗?应当义不容辞地挑战一下这些所谓的“权威”。

这种所谓专家文章,看起来术语专业,逻辑合理,似乎很有点说服力,其实不然。

一个核心概念问题就是:薄熙来一定要有“反证据”才能翻案吗?

若对有限的庭审微博记录作客观地分析就会注意到,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没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据。但是,前述所谓专家是不是有意识忽略了质证环节的重要原则:反证据的确是质证有效的充分条件,但并不是必要条件,只要被告和辩护人在质证中能对指控的证据找出它们的不确定性,证据就不能充分支持指控。若任何一个证据存在不确定性,证据系统的完整性就无法达成,指控就不能确切成立。在本案中,公诉方拿不出任何一件像样的“铁证”(物证),众多的所谓言证书证难免有虚妄之嫌,因为在押犯完全可能为求自己减刑而迎合起诉方。这样,由可能虚妄的所谓证据构成的的证据链再完整也是笑话。公诉方每一项所谓证据都是有问题的,而薄熙来和他的辩护人的质证是可取的。

因此,公诉方仍有补充举证的责任,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通行法则,薄熙来应无罪释放。20年前轰动世界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因证据系统有漏洞而无法定罪,就是先例。

在薄案中,具体分析所谓薄熙来受贿的最重一项指控 --- 法国尼斯别墅 ---- 的“证据链”为例。

薄熙来说得好,他与尼斯别墅的关系,就像是面对一个从里到外一无所知的一个大球上的一根很细的线,这根线就是他中午回家时偶然遇到徐明和谷开来看别墅幻灯片。庭审的这段质证过程澄清了事实:
A)看幻灯片时别墅交易甚至装修过程都已完成了;
B)薄熙来在看幻灯片之前,对别墅的交易过程甚至后来的装修过程完全不知情。这说明薄既没有动机,也没有介入讨贿受贿的任何环节;
C)薄对徐明的一连串询问证明了,薄熙来到此时即使听到了别墅存在但也知之甚少。

因此,薄熙来的责任仅在于他与谷开来是利益共同体,要为谷开来的行为负连带责任。这是诉方指控的要点。

但是,仔细分析别墅拥有权的转换过程,证据链到最后的环节是姜丰的证言。

姜某的证言:“当时关于房产情况,徐明只是说让我从德某某处接过产权,我当时理解这是徐明的房产,2010年我与徐明明确 了以结婚为目标的关系,海外资产逐渐收回,作为我们度假的别墅。”
首先,
A)姜某不是在押的刑事犯人,她的证言相较其他在押犯污点证人,有高可采信性;
其次,姜某证言揭示了:
B)不是谷开来委托姜某代持股权,而是徐明委托,则徐明是此时的股权事实拥有者和执行者,说明谷已事实上完全退还产权;
C)姜丰“理解这是徐明的房产”,她是以徐明女朋友的身份合理接受财产权的,完全没有虚假;

根据所谓证据链的时间顺序,到这里恰恰划了一个大圈,此时资产完完全全回到徐明的占有之下。因此,在事发之前,谷开来从名义上到事实上都没有别墅拥有权。

D) 结合德某的证言,谷从未从别墅受益;

综上分析,既然谷开来在事发时无论是名义上还是事实上并未拥有别墅,也未从别墅有分毫的收益,受贿的物质根据就不存在(零受益是不可能称之为受贿的,对吧?)

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对薄熙来的指控就不可能成立。

这样看来,在「检察日报」登文的什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不过是政治跟屁虫而已。与之相继而至的对薄熙来不利的判决,是对中国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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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0 06:16:24 | 只看该作者
题目有点儿大了。首先司法人员是否干净?如此操作起来才会显示司法力度。所谓专业术语只是行业游戏的包装而已,对于百姓来说,只要 有罪还是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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