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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征地拆迁披上“新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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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01:1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凤凰周刊的博客  作者:王才亮


    今年教师节,武汉大学凌晨炸楼的消息抢了原本属于教师们的头条。被称为“变形金刚”的武汉大学工学部第一教学楼被爆破拆除,使用寿命仅为16年。该楼由中国工程院院士何镜堂操刀设计,于1997年开始建设,2000年投入使用,耗资约1亿元。相关招标公告显示,此次拆除经费为1300万元。


    大陆媒体报道,该教学楼被炸的理由是,不符合《武汉东湖风景区的总体规划(2011-2025)》。校方称其高度超高,“违反东湖风景区规划,对景观视线造成遮挡,破坏东湖景观和自然山体轮廓线;同时,区域现有建筑外观及环境质量不佳,与东湖绿道、东湖风景区规划要求不相符,与校园建设要求不相符。”


    且不说当年手续完备的大楼,不能用10年后出台的规划溯及既往,单说以“环境整治”为名拆除造价近亿元大楼所造成的浪费,就已让人瞠目结舌。我曾撰文论述武汉大学此举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但现在想以此为引子,说说近年来拆迁的新特点,因为类似新楼被拆的例子并不鲜见。


可疑的“棚户区改造”
    如果从1991年第一个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算起,中国的大规模拆迁已有25年历史。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拆迁条例,至今已有5年。特别是最近一两年来,拆迁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近年来,最直观的印象是,最近几年被拆的房子越来越新。原来70年代建的筒子楼,条件差、没有卫生间,在这20多年的拆迁中,已差不多拆完。而现在被拆的,多为20世纪初建的新房。


    安徽省六安市的一个拆迁案件,当事人的房子坐落在一条很漂亮的街上,房子都是20世纪初建起来的。当时,这条街被当做本地政府的政绩工程,还在央视上有所宣传。但因为这条街地段好,前几年政府引进了开发商,把房子都拆掉了,名义也是“棚户区改造”。我在法庭上辩论说,翻开十几年前的《安徽日报》,可以看到很多夸耀这个工程的文章,现在把它当作“棚户区”,是没道理的。但地方政府就是把它定义为“棚户区改造”。


    所谓“棚户区改造”,其实是很多征地拆迁的“新马甲”,这是近年来拆迁案件最大的特点。在2011年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文规定给予被拆迁户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但地方政府只要将征地拆迁冠以“棚户区改造”之名,似乎就可以避开此条规定。这样一来,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有被架空的可能,被拆迁户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受益的是地方政府。


    从我们所每年接触的几百件拆迁案件来看,大约有70%的案件,明明是征地拆迁,却被地方政府披上了“棚户区改造”或者“城中村改造”的“外衣”。


    2008年之前,辽宁省最早推行“棚户区改造”。当时的东三省确实很落后,城市中棚户区的基础设施很差,房子一推就倒,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棚户区改造”,是有利于老百姓的。但我们要知道,经过这么多年的拆迁改造,各大城市基本上已经没有棚户区了,不少都是新房,所以现在某些地方的“棚户区改造”已经变味。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因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政府不但获利少了,而且要走司法程序,拆迁不如过去那么容易。自2011年该条例施行之初,各地就出现了以“棚户区改造”取代“征地拆迁”的苗头,到现在已经很普遍了。据我所知,甚至还有些唯利是图的法律人专门给地方政府办班培训。


    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正式实行,过去行政拆迁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现在把“棚户区改造”的案件告到法院来,法院一看是“棚户区改造”或者“城中村改造”,就说没有相关的法规,所以就不违法。这是应该引起重视的。


“棚户区改造”补偿难到位
    在真正的棚户区,老百姓是希望改造的。但问题是,大部分“棚户区改造”改造的并不是棚户区。说白了,哪个地段好、容易形成商业氛围,就很可能被说成是“棚户区”。


    去年CCTV《新闻三十分》栏目曾报道的湖南长沙棚户区改造问题,就属于这种情况。长沙市芙蓉区桐荫里20号是湖南省政府的一个公务员小区,住户几乎都是省直机关的干部职工。2015年2月,芙蓉区政府发布了一个棚户区改造公告,将该小区也列为棚户区征收范围内。而住户们认为,自己的住房质量不仅没问题,而且采光、通风、朝向以及周边交通和基础设施都很齐全,根本不属于棚户区,因而纷纷做起了不肯搬迁的“钉子户”。地方政府将如此条件良好的私有住宅和办公区都定义为“棚户区”,超出了人们的基本认知。


    我们都知道,社会上很多人都是希望自己的房子被拆迁,等着这一天的到来,得到一笔拆迁费。但要是被定义为“棚户区改造”,给的补偿就往往不符合预期了,问题就出在这里。


    对于真正住在棚户区或者城中村的穷人来说,他们是拥护棚户区改造的,政府给个安置房,即使没有真正的房本,但有些老百姓不计较,只要感觉条件比过去改善了,他们也能接受。还有些人住的房子又小又旧,政府在偏远点的地段给个大房子,他们也欢迎。


    但多数人还是觉得吃亏了。因为搬到商品房、安置房里去,面积看上去虽然没有减少,但房屋的价值明显降低。有很多人反对,就是这个道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大批中产阶层成长起来,特别是有些人拥有两套以上的房产,如果政府以“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拆迁他们的房子,他们自然不会支持。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补偿不到位呢?很简单,开发商要赚钱,政府也要赚钱,赚谁的钱?征收时,土地计价是按照平房算的,那时的土地不值钱,但通过运作,高价拍卖,甚至可以拍出“地王”,地价不知要涨多少倍。但这块土地本来是老百姓居住的,可现在却与他们无关了,所以说拆迁是一个难以公平的行为,很难让老百姓真正满意。
在真正的棚户区改造中,政府都是要贴钱的。像过去辽宁省的做法那样,政策上会有扶持,开发商再贴一点,老百姓就没话说了。但现在做不到,各地政府依靠土地财政,还要从中“拿一点”,开发商又要“赚一点”,最后只能是老百姓吃亏。土地经过运作后,带来的利润,不足以满足开发商的利润空间和原房主的补偿需求,矛盾永远出在这个地方。


农村拆迁问题集中在开发区
    2015年媒体公开报道的“血拆”事件,有一半发生在农村。农村的拆迁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拆迁,一种是为了建设开发区而进行的拆迁。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在风景秀丽的地方建设景区,二是修高铁、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即所谓的“铁公基”建设。中国老百姓都是比较善良的,只要知道地方政府真的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能够给这个地方带来发展,补偿只要差不多,他们也不会去闹。这种情况,往往是财政出钱补贴农民,一般能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只要政府不克扣这笔钱,矛盾基本不大。
问题主要集中在开发区建设。比如,在城市郊区,开发商品房,占了农民的地,农民意见往往比较大。去年,山东省平度市以进行旧村改造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引起了村官和村民的对立。这种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商业行为。一个项目能赚10个亿,开发商绝对不会少赚1个亿,给老百姓“分点糖吃”。多数情况是,正常利润是10个亿的项目,但他希望赚12个亿,为了多赚2个亿,他甚至会拿出几千万元来贿赂官员。这样一来,拆迁不出问题是不可能的。就我所知,有的房地产商,开发到哪里,就会把矛盾带到哪里。


    按照司法解释,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要参照城市来。只要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的,问题也不大。但很多地方并不参照这个标准,给老百姓的补偿是开发前的地价和房屋成本,或者只给被拆迁户安置房,而很多安置房是拿不到房本的。


    我与地方政府官员交流时经常讲,只要给老百姓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他们就没有理由闹事。这个标准很简单,就看地方政府给老百姓补偿的钱,能不能让他们买到比过去好一些的房子。凡是买不到的,都是低于市场价补偿的,也就不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一些地方并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施行。


            王才亮(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采访整理  记者/蒋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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