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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嫌犯逍遥法外 受害家属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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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04:0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凯迪社区律师之窗   作者:笱绲
   《围观中国网》载,近日,河北邢台政法系统遭访民控告。该网转载了由访民赵玺印、王俊月、陈现英、宋文夺、左改妮、闫利景、谷保琴、武爱先、董银果、白大刚、韩香春等十余人签名的控告书。控告一般都是对某人或某一单位予以控告,而这些访民将南和县公安、检察、法院以及邢台市政法委都列为被控告人,这一控告实属罕见。
  据了解,这些访民大多系被害人亲属,因当地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后未破案或对判决不服长期以来上访控告,是当地政府部门重点稳控对象。
  2012年8月30日,赵玺印、王俊月等十余人分别接到韩香春、李淑敏夫妇的电话邀请:明天上午,我家要挖坟开棺,揭开我儿韩利成被害的真正死因,希望你们去现场,把看到的真相做个证明。
  韩香春,53岁,河北南和县韩村农民。2007年其子韩利成被杀,凶手是韩利成曾处过的女朋友李培。邢台市中级法院(2007)邢刑初字第96号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培目无国法,因曾与被害人韩利成谈对象不成,几次提出重新和好遭韩利成拒绝,感到活着已没有任何意义,就用刀刺击被害人韩利成胸部致其死亡,而后服大量安眠药、鼠药、割腕自杀未遂”。韩香春、李淑敏夫妇对该认定不服,他们认为,被告人先是投毒,在韩利成失去反抗力情况下杀死韩利成的,法院没有查明被告人投毒这一犯罪事实。为此一直上访。他们多次申请验尸,有关部门未予准许。在此情况下,韩香春、李淑敏夫妇决定自己开棺验尸,并约请赵玺印等十多人见证。
  2012年8月31日上午,赵玺印等十余人在荒郊野外目睹了韩香春、李淑敏夫妇及其众亲属挖掘其子韩利成尸骨的全过程。尸骨挖出后,韩利成的尸骨是黑色的。他们为韩香春、李淑敏夫妇书写了尸骨是黑色的证明。当日,赵玺印等十余人被刑事拘留,分别被关押于邢台市看守所和南和县看守所。
  南和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为:赵玺印等十余人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3年2月6日,赵玺印等十余人被关押159天后,南和县法院作出判决:赵玺印等十余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于处罚不等刑罚。在法定上诉期内,赵玺印等十余人均提起上诉。
  赵玺印等十余人认为,他们的作证行为不构成犯罪,在荒郊野外扰乱不了社会秩序,对他们判处刑罚是政法机关对他们上访行为的打压、报复。他们对该案的立案、侦查、起诉、判决等环节提出诸多质疑:
  1.同是围观挖坟开棺,不一样对待。挖坟开棺那天被带到派出所的有近30人,大多被放了,为啥单单刑拘逮捕这十多个上访户?同是围观的,非上访户无罪,上访户就是犯罪,这是什么法律?
  2.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果聚众在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等反映诉求,被扣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帮点边,挖坟开棺是在荒郊野外,怎能扰乱社会秩序?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3.邢台市政法委干预司法。韩香春妻子李淑敏反映说,案子起诉法院后我托熟人找到县法院法官,法官表示,该案不构成犯罪,已退回侦查好几次,我不愿接这个案子,是市政法委领导协调办的。
  4.未审先判。该案起诉到法院后,韩香春妻子多次找法院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说,一开庭就放人,判不了实刑。最后的结果是4个判缓刑,8人判免于刑事处罚。
  5.判处刑罚是假,打击上访人是真。赵玺印反映说,按照刑法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犯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我们没有一个判实刑的,我和韩香春等都是缓刑,其他都是免于刑事处罚。他们随意玩弄法律,判处刑罚是假,打击上访人不让我们上访是真。从南和县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看,大多“被告”不认罪,依照司法实践,对不认罪的被告是不能免于刑事处罚的,但法院仍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6.开庭不公开,搞秘密审判。2013年1月31日开庭那天,不让旁听群众参加,更不让新闻记者旁听。法庭规定,只允许每个被告家庭两个人旁听,偌大的审判旁听席只有20几个家属参加。既然是公开审判,为啥害怕众多群众及新闻记者旁听?
  7.被告看庭审记录遭训斥。《刑事诉讼法》201条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白大刚、董银果反映,庭审完后他们要求看庭审记录,遭法官拒绝,强迫他们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8.违反规定戴脚镣。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八条“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白大刚等人反映,我们本来没啥事,开庭那天又是手铐又是脚镣,把我们当成了杀人犯。既然大多被判免于刑事处罚,为啥按重刑犯对待?
  9.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辩护人反映,开庭前,有关领导找到四名辩护律师说,这是市政法委定的案子,你们做无罪辩护也没用,怎么辩护你们看着办。韩香春反映说他聘请的律师在开庭前退出了辩护代理,这位律师表示,既然不能做无罪辩护,我只能退出,我不挣昧心钱。据了解其他3位律师都做了有罪辩护。
  10.杀人案犯逍遥法外,受害家属进了监狱。赵玺印反映说,2008年7月14日,我女儿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乱刀刺死在繁华街头,我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线索,5年了警方就是不破案,你们“当机立断,雷厉风行”的作风那里去了?
  谷保琴反映说,我儿子2004年2月4日被杀后,我向警方提交了罪犯的敲诈勒索信,警方却说是交通事故不予立案。我儿尸体上的伤有的在两腿内侧,有的在脖颈处,根本不是车祸造成的,明显属于他杀。在我多次上访后,交警才认定不是车祸,但警方还是以种种理由至今不立案,8年了杀人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王俊月反映说,刘少军兄弟将我儿子杀害后,把杀人的责任让不满18岁的弟弟刘少杰顶替,因不满18岁没判死刑,真凶刘少军逍遥法外,为此事我一直上访控告。
  张燕飞反映说,2009年3月30日我父亲被我村歹徒重伤,我家当日就报了案,警方在一个月后才出警。我父亲当时能指认歹徒,案发时有目击证人,南和县公安局就是不调查不取证。后来我父亲成了植物人,案子至今未破。我一直上访控告南和县公安包庇犯罪问题。
  ……。
  众受害人家属对政法机关对伤人案不立案或立案不破案等问题一直不服。他们反映说,我们只是去督促、上访控告,你们就对我们如临大敌、比对犯罪分子还凶狠。我们痛失亲人投诉无门本来已十分痛苦,可你们再把我们抓进监狱,目的是不让我们在“十八大”期间或以后再上访,你们的良心何在?你们还是人民的政法机关吗?
  赵玺印等十余人不服判决,已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人在做,天在看,有良知的人们将拭目以待。
   

附:1.赵玺印等十余人控告书
  2.南和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3.赵玺印等十余人被关押期间,十余名家属的上访材料。
   .............................................................


附件1
                   邢台市政法机关为维稳,
      不惜动用司法机关制造冤狱!

控告人:赵玺印、王俊月、陈现英、宋文夺、左改妮、闫利景、谷保琴、武爱先、董银果、白大刚
被控告人:河北省南和县公安局、南和县检察院、南和县法院、邢台市政法委
控告请求:   
     请求对上述被控告人为所谓的“稳定”,在“十八大”前夕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十余名控告人批捕关押五个多月后,均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有的判处缓刑,有的免处(我们均已上诉)。实际上我们根本没有构成犯罪,将我们抓捕判刑,目的是阻止我们十八大”期间上访和以后再上访。这是对上访人的镇压,极大损害了我们的人权。恳请河北省涉法涉诉中心领导过问、督查此案,纠正被控告人的非法行为,还法律尊严,还我们一个基本的人权。

一、该事件的发生过程    
     我们13人之中,大多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家属,有8条人命死于他杀,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都没有破案,杀人真凶至今逍遥法外。我们这些家属为给死去的亡灵寻求公平正义长期到有关部门上访控告。
   2012年8月30日,我们分别接到韩香春、李淑敏夫妇的电话邀请:明天上午,我家要挖坟开棺,揭开我儿韩利成被害的真正死因,希望你们去现场,把看到的真相做个证明。
  韩香春、李淑敏夫妇50多岁,河北南和县韩村农民。2007年其子韩利成被杀,凶手是韩利成曾处过的对象李培。(2007)邢刑初字第96号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培目无国法,因曾与被害人韩利成谈对象不成,几次提出重新和好遭韩利成拒绝,感到活着已没有任何意义,就用刀刺击被害人韩利成胸部致其死亡,而后服大量安眠药、鼠药、割腕自杀未遂”。韩香春、李淑敏夫妇对该认定不服,他们认为,被告人先是投毒,在韩利成失去抵抗力的情况下杀死韩利成的,法院漏判了投毒罪,为此一直上访。他们多次申请验尸,有关部门未予准许。在此情况下,韩香春、李淑敏夫妇决定自己开棺验尸,并约请我们众人见证。
   我们大多是被害人的亲属,都有子女被害后、杀人真凶逍遥法外的悲惨遭遇,共同的遭遇使我们心是贴近的,我们就答应了韩香春、李淑敏夫妇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上午,我们有骑车的,有坐公交车的,先后到了南和县贾宋镇韩村。在荒郊野外,我们目睹了韩香春、李淑敏夫妇及其众亲属挖掘其子韩利成尸骨的全过程。尸骨挖开后,我们看到尸骨是黑色的。并为韩香春、李淑敏夫妇书写了尸骨是黑色的证明。任务完成后,正当我们要离开回家之际,被大批的公安干警包围,强行扭送到贾宋镇派出所、闫里派出所,又被分别押至南和县公安局。当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2年9月1日我们被分别关押在南和县看守所和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几日后,我们十多个人均被“依法”批准逮捕。5个多月后的2013年2月6日被判刑后才回到家中。

  二、多起重大、恶性杀人案你们政法机关推诿不管,我们失去亲人案子未破,心在滴血,你们在我们滴血的心上再插上一刀!    
    事件发生的当日,邢台市政法委副书记冯利民、邢台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玉洁、邢群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副院长、邢台市政法委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书记尤胜科、南和县政法委、公安局负责人,也都迅速赶到现场。领导重视程度之高,行动之快,可谓当机立断,雷厉风行。
  我们不仅要问:我们的亲人被杀时,你们为啥姗姗来迟?对是否立案为啥推三诿四?杀害我们亲人的都是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你们“当机立断,雷厉风行”的作风那里去了?政法机关对杀人案不立案或立案不破案,我们只是去督促上访控告,你们就对我们如临大敌、比对犯罪分子还凶恶。我们痛失亲人投诉无门本来已十分痛苦,可你们再把我们抓进监狱,你们的良心何在?你们还是人民的政法机关吗?

   三、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我们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及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吵闹、辱骂,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一般表现为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
  造成严重损失是指:“公私财务或者经济建设、教学和科研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
  就本案而言,韩香春、李淑敏夫妇及亲属开坟挖棺,让我们见证尸骨的颜色,是在荒原郊野,没有扰乱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更没有纠缠、吵闹、辱骂,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的情景,故不存在“公私财务或者经济建设、教学和科研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因此,我们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四、强烈要求上级领导纠正邢台市政法机关的非法做法
  我们走完了被拘留、批捕、移诉、判决所有程序,我们没有犯罪为啥却被认定为犯罪?据了解,完全是邢台市政法委协调的结果。我们不想评论目前司法制度优劣。我们只想说邢台市政法机关的维稳思路背离了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规律。不解决访民诉求的社会问题,靠镇压访民、关押访民,只能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
  我们十余人被关押后,我们的家属及亲人一天也没有停止抗争。就从上访的人数看,关押我们后上访的人数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从访民对政法机关的认知看,不是信任了而是更加不信任;从解决社会矛盾层面看,不是缓解了社会矛盾而是更加加剧了社会矛盾……。邢台市政法机关的做法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其破坏力不可低估。
  我们强烈希望河北省涉法涉诉中心领导过问、督查此案,纠正被控告人的非法行为,还法律尊严,还我们一个基本的人权。否则,我们依然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上访,直至中央。
         


                 控告人签名:赵玺印、王俊月、陈现英、

                           宋文夺、左改妮、闫利景、

                           谷保琴、武爱先、董银果、

                           白大刚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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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3 07:30:23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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