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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新掌门“试刃” 新版油价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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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07:1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26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降低内地成品油价格。其实,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前掌门张平在离任前已透露将改革成品油定价机制,但新方案还是等到徐绍史履新10天后才出炉。随着徐绍史今次“试刃”,“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朝着市场化方向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新任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通知解释了今次油价调整的原因说,“截至3月26日,挂靠国际市场三种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下跌超过4%,按机制规定,相应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在26日当天,发改委还印发了进一步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决定缩短成品油调价周期,取消调价幅度限制,调整挂靠油种。这意味着,2008年11月确立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在3月27日零时起这次油价下调之后,已成为历史。

对于此次新油价机制说,国家发改委3月27日评价称,“成品油调价频率加快,调价时间节点透明度增强,国内油价能够更加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尽可能避免经营者无风险套利行为,大大遏制市场投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向市场化方向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根据通知,新版油价机制是对此前方案的改革:一是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二是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4%的调价幅度限制;三是适当调整国内油价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新机制同时要求做好补贴等工作。

经统计发现,1998年以前,内地成品油价格由国家确定,往往一次调整,长时期内价格不变。1998年开始,油价形成机制开始了市场化之路,其后经历多次改革。2013年3月前的机制是在2008年11月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确立,4年多来共进行10降15升共25次调整。

发改委网站的新闻稿虽然积极评价了2008年11月确立的油价机制,但同时指出,该“机制运行中也存在调价边界条件较高、调价周期较长,价格信号难以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容易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跟不上国际油价变化等问题也使得这一油价形成机制以及国家发改委备受指责。因调整油价与飞机出事或者地震的日期经常出现巧合,内地互联网上出现很多段子调侃发改委,如“中国政府向世界承诺,在现代战争中不首先使用发改委”等。

今年3月6日,时任发改委主任张平对此回应说,“成品油的消费涉及到千家万户,涨价的时候对消费者来说不是一个好消息,所以大家有批评的意见,这方面社会上也有很多的反映,包括编了很多的段子,许多朋友都说给我听。说国家发改委一调油价,航空公司就要出事。前两天调油价是发生了地震,把这些都联系起来。”

在发布会上即将离任的张平还透露,国家发改委当时正在研究油价形成机制的改革方案,计划缩短调价周期,同时取消4%的调价幅度,“不管达没达到4%,我们该升就升,该降就降,使油价定价机制更加灵活,更加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动。”

这次发布会10天后,已升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张平在3月16日卸任国家发改委主任职务,徐绍史成为新一任掌门。就在这次换班仅10天后,新版油价方案于3月26日出炉。按宪法规定,国务院部委实行首长负责制,因而,今次成品油定价新方案应由徐绍史“拍板”。

附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4年多来,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总体看,现行机制运行顺畅,效果显著,保证了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促进了成品油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了群众节油意识,避免了成品油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难以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容易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为此,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二)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

(三)完善价格调控程序。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依法采取临时调控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当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按照上述相关完善意见,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作相应修改,具体见附件。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完善补贴和价格联动机制。成品油价格调整周期缩短后,相应完善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机制,并完善保障城乡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在运价调整前继续给予出租车临时补贴,妥善处理对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同时,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 63号)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确保成品油供应和市场秩序稳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油品走私和偷漏税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假冒伪劣油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三)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测和评估。要密切监测新机制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作适当调整,确保其平稳运行。

三、完善后的价格机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26日


(子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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