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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为躲债将房屋赠女儿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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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02:2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阆中一对夫妻在欠下78万巨额货款的情况下,却将房屋无偿赠与女儿。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两人在明知高额货款未偿还的情况下,仍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判令二人将房屋赠与其女的行为无效。

李某石与妻子李某梅经营了一家生活用品店,并长期从王某处批发生活用品用于销售。近些年,由于生意不好,李某石一直未给王某结付货款。李某石和李某梅于2013年6月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至2013年6月已累计欠王某货款78万元。

由于经营持续出现问题,2013年11月,李某石在工商部门注销了其开设的生活用品店。王某一直联系不上李某石,便要求李某梅偿还欠款,却被告知其与李某石已离婚,且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李某石承担。此时的李某石,已杳无音讯。后经法院判决,李某石与李某梅共同偿还王某的欠款,但王某发现,李某梅与李某石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原来,李某梅与李某石离婚时还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了女儿,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他们将房屋转移到其女儿名下的行为无效。旷心怡 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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