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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领导通奸的女厅官们去哪儿了? 乔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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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9 03:1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曝数名女厅官因斯鑫良通奸案被查,现已转岗。2015年2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消息,原浙江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斯鑫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关于中央纪委通告中“与他人通奸”的表述,在斯鑫良被查后,浙江官场传出有厅级女干部因斯鑫良案遭到调查。不过,据无界新闻了解,她们现已平安着陆,转岗工作。(财经网)
我们先来捋捋媒体报道中的几个细节。其一,“与他人通奸”的表述来自中纪委通报,应属权威说法,说明斯鑫良通奸确有其事,且证据确凿。否则,中纪委不会将其写入通告、公诸天下;其二,“她们现已平安着陆”,既然用的是“她们”而非“她”,说明涉案的女厅官绝非个别,而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甚至是“一小群”;其三,“转岗工作”,说明这些涉嫌通奸的女厅官并未受到应有追究,甚至连级别都没变,只是平级调动,事情也不了了之。显然,这有悖常识,也有违公众的认知和预期。
官场上通奸那点事儿,向来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倒并非完全出于八卦和猎奇心理,而是在很多时候,通奸只是表象,其背后往往还隐藏着其他更深层次的问题。官场通奸,固然有生理冲动,却也常伴有现实利益考量,或权色交易,或沆瀣一气、共同“致富”。男上司“兔子专吃窝边草”、把女下属搞上床,除了满足兽欲,说不定还有培植心腹、委以重任的需要。先在床上赤裸裸“坦诚相见”,双方就在肉体欢愉的基础上建立起超越他人的信任和默契,可以“交心”了。某些单位财务等关键部位的女干部常跟领导“有一腿”,原因便在于此。而女干部们争先恐后对上司以身相许,到底是“因为爱”,还是源自对权力的膜拜和贪婪?只有她们自己最清楚。
风流成性的斯大官人身陷囹圄,涉嫌与其通奸的女厅官们却神秘“失踪”、芳踪杳然。她们去哪儿了?说不定已成“机密”,再也追问不出。当然,“转岗工作”有时也算是一种惩罚,比如说从有权有钱的“实惠岗位”转到清水衙门的闲职。但很显然,这种“惩罚”罚不当罪,甚至有故意“保护干部”之嫌——官员通奸远非风流韵事这么简单,其背后可能“水很深”,追查下去说不定会牵扯出更多的官员,可能影响当地干部队伍的“稳定”。
可是,对涉通奸女厅官不予追究、助其平安着陆,看似息事宁人、维护了“稳定”,实际上既损害了党纪国法的尊严、伤害了相关地方的公信力,更是在客观上对某些丑陋现象起到了鼓励纵容的作用。只有拿出实事求是、刮骨疗毒的态度和决心,只有严格依法办案、不姑息不迁就,才是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涉嫌通奸的女厅官们,通过献身到底得到了什么?是经济利益,还是破格提拔?她们是只抱了斯鑫良一个“粗腿”,还是八面玲珑、左右逢源,像此前曝光过的某些女性那样甘当“公共情妇”?不管涉及到谁、涉及到什么事,都应彻查真相、不留糊涂账。涉嫌通奸的女厅官们去哪儿了?真相不出,追问就不会停止。


谁是最讲政治的律师     作者:司马当的博客
我去一家律师事务所,拜见律师朋友A,正好遇到一个大款在与他谈律师费。
大款抽着烟,一边夸耀自己如何富有,一边要求律师降低律师费,他说:“你可以问问张××、赵××、这几年我请他们打官司支付了多少律师费?如果你能把律师费降一半,我们以后会给你介绍更多的客户和案件。”
A律师只是默默地听那位大款说话,很少说话,待那位大款停了下来,他才轻轻地问一句:“那你这个案件为什么不找张××或赵××了呢?”
大款楞了一下,然后说:“不是你对这种案件很有研究,胜算的把握比较大嘛!”
A律师说:“这就对了,你请我是考虑到胜算把握的增加,因为律师当中有‘协和’,也有‘莆田系’。但你去协和医院去看病会与医生讲价钱吗?而且莆田系的医院收了你的钱也未必能治好你的病。”
最终那位大款只好按A律师的条件,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了字。
大款走后,我与A律师聊起了中国律师的现状。
A律师说:“中国律师现在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死磕派律师,就是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惜得罪公、检、法和政府,这些律师才是真正的律师。但他们多被司法行政机关“清除”出了律师队伍,至少也被抓捕过或约谈过。第二类是勾兑派律师,他们不愿意学习、研究法律,全靠与公、检、法里的败类勾结,作权钱交易,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出卖委托人的利益。比如那些不顾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反对,受有关方面指派偏要去充当“辩护人”的律师们,他们完全背离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中国律师中的败类,彻底沾污了律师的这个名称。第三类是迷惘派律师,过一天是一天,不知中国法治道路还能不能走下去?最终律师这个行业会不会被取缔?”
我接过话茬儿说:“是啊,看上面这个架式,不最终消灭律师这个行业是决不罢休的。事实上目前的这个律师制度已经不是真正法治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了,它是把律师当作中国特色司法制度餐桌上的一束假花,中看不中用。本来律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私权,与公权依法抗衡,但有些权力者让律师顾大局、讲政治、听领导的话,就是让律师彻底放弃自己的职责,与公权力同流合污。如此下之下,何谈保护私权与公权抗衡?律师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A律师说:“最近有律师联名要求撤销司法部最近作出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还有人提出要罢免吴爱英部长,这正是律师们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但司法行政部门如临大敌,肆意向签名的律师施压,成何体统!”
我说:“他们从根本上背离了习总书记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让许多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以为他们的行为就是党中央同意或默许的,从而让老百姓对党中央失望。他们才是吃共产党饭、砸共产党锅的败类!”
A律师说:“是啊,我们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周围,为了不忘我党初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与他们作不懈地斗争!”
我说“对律师而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大的政治。依法死磕的律师,才是最讲“政治”的律师。”他们是在用生命维护党中央依法治国的英明决策!

毛泽东在1954年宪法讨论会上的讲话:
       “我们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 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的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国民党有宪法,也挺当回事,还不是被我们赶到了台湾?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也是历来不主张制定宪法的,可是,建国后,考虑到洋人国家大都制定了宪法,以及中国知识分子还没有完全成为党的驯服工具的情况,为了改造和教育人民群众,巩固党的领导,还是要制定宪法的嘛!”  “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极具有害的!”“当然啦!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还是要 以党的指示为准。只有傻瓜和反党分子才会脱离党的领导执行宪法。 “在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化害为利,最大限度的缩小宪法的约束,坚持党的领导。当然啦,将来如果有一天条件成熟了,有人提议废除宪法,永远不要制定宪法,我会第一个举手的,不举手的肯定是国民党


不能逼人认罪,“央视认罪频道”要停播?  
                              来源:秀才江湖网易博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关于五部门出台的这个意见,我想到一句话——“认真你就输了”。它们姑妄言之,我们姑妄听之,就像一个屁,放过了就算了,放的时候惊天动地,放过之后无声无息,仅此而已!如果你认真了,相信意见出台之后,中国就没有刑讯逼供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会被确定有罪了,那你就太幼稚了!
    “意见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条央视首先就不会同意,不会遵守。五部门出台这个意见,如果真的实行,“央视认罪频道”怎么活?岂不是要停播了?逼人上电视认罪,央视经常干这个活,经常有人被抓后,未经审判,马上被迫上央视认罪,承认自己犯了“山洞癫妇罪”、“寻衅滋事罪”诸如此类的罪行。有人建议中央电视台改称“央视人民法院”,显示它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与法院旗鼓相当,能使人“供认不讳”,能宣判一个人有罪。我的很多坚持为民主抗争的朋友都上过央视认罪频道,经常说真话抨击朝廷的我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知道下一期认罪节目的主角会不会是我。
    出台这样的意见,请容我爆一句粗话,纯粹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不得刑讯逼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来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须另外说明?简直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如果“不得贪污,不得强奸妇女,不得拐卖人口”这类天经地义的事情,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意见,这个国家无疑是个荒唐的国度,这个朝代无疑是个贪污、强奸等盛行的朝代,让人莫名其妙、匪夷所思。
    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如果是屁民,肯定会被严惩不贷,但是如果是统治者极其爪牙,一般就云淡风轻、平安无事。央视逼人认罪,衙役刑讯逼供,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为统治阶级打击异己、江山永固,是为主子忠心耿耿、效犬马之劳,自然不会有事。之所以今天发个规定,明天出台意见,不过是掩人耳目、假心假意,让人相信他们罢了。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你们自己不遵守法律,怎么能让老百姓遵守?你们自己践踏法律的尊严,怎么能让老百姓相信法律是神圣的?有法不遵,自己不以身作则,就算再三令五申,也是放屁一样,自说自话,不必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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