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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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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3:4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刘斌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Abstract     China and Japan in the East China Sea continental shelf delimitation of disputes in a very prominent, the reasons for the demarcation of the two different standards.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i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quidistant median line principle is the principle of equity in a special case, is based on \"natural extension\" standard, adopted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submission, or the \"distance\" standard, the \"median line\" approach demarcation The two sides dispute over. In the long term, based on international law, in a pragmatic manner, the objective recognition of the differences through negotiations and consultations before the Court or magistrate, and other channels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demarcation is the ideal way to resolve disputes, is the common prescription of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Jia excessive arrangements.

Key words: Sino-Japanese relations; East China Sea demarcation; international law; joint development


浅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摘要]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争端非常突出,其原因是双方划界的标准不一。公平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公平原则中的一个特例,是按“自然延伸”标准、采用公平原则划界,还是按“距离”标准、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双方争执不下。从长远来看,以国际法为依据,本着务实的态度,承认客观的分歧,通过谈判协商或提交国际法院裁判等渠道尽早划界是解决争端的理想办法,共同开方是当前解决争端的最佳过度安排。

[关键词]       中日关系;东海划界;国际法;共同开发

[目录]

一、中日两国是否共大陆架

二、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权利主张

   三、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努力方向

四、结论

  引言: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和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东西宽为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总面积752000平方公里,西接中国,东临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东海是新生代以来长期下沉的浅海盆地,海南大陆架比较宽,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区,油气资源极为丰富。自上世纪60年代被确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方之一后,石油资源极其缺乏的日本、韩国等东海周边国家和台湾地区,更是捷足先登,先后在东海大陆架上划定了17个石油采矿区,其中仅有四个矿区未出现重叠,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随之浮出水面。从2004年起,中国在东海对“春晓”等5外油气田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同时,日本也中日东海争议区域资源的主张日渐强烈,使得中日东海资源之争日益激烈①。

    一、中日两国是否共大陆架

     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是划界问题的主要诱因,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使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互不相让,随着中国在东海海域相继发现了春晓、断桥、残雪、天外天等多个油气田,并在日本单方面,提出所谓的“中间线”中方一侧进行了开方,引起了日方异乎寻常的关注,日方一方面要求中方提供勘探资料,一方面受权帝国石油等民营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这当然是中国所不能接受的,中日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划界双方是否共大陆架,是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中方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在东海地区,中国的大陆架止于冲绳海槽,海槽以东是冲绳岛架。日方以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中国的终止于锍球海沟,锍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

形成中日两国认识上的分歧是因为使用了不同的“大陆架”定义。“大陆架”一词有地理学和法学两种解释,地理学的大陆架概念是纯学术性的,通常是指“大陆海岸向海洋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由于世界各地环境的不同,大陆架形状各异,又由于学术又有不同的流派,具体某地的大陆架划分往往有不同的观点;法学的大陆架概念是政治性的。1945年美国把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引申到法律领域,主张外于公海之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应由沿海周进行管理。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规定,大陆架是“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 200米,或深度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据此,200 米海水深度是国际法上确定大陆架的一个标准,技术上能够开发也是一个标准。所以

①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由于能源建设的需要,在东海海域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了一系列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这些石油、天然气资源包括:春晓、断桥、残雪、天外天等油气田项目。其中,国家重点工程春晓油气田已于2005年10月竣工。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在日方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发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向中国提出正式交涉。同年6月,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在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试开采油气田的相关数据,否则到上述海域调查并开始建设自己的油气田项目。同年9月,“春晓”油气田项目的外方合作伙伴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和尤尼科石油公司宣布退出。2005年7月,日本政府突然正式宣布,批准帝国石油公司在东海海域中国专属经济区域开采石油天然气。这是日本政府首次认可日本企业在工作专属经济区内开采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

大陆架的范围可随技术的发展而扩大。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学大陆架概念源于地理学的大陆架概念,强调“自然延伸”,但两者又是绝然不同的两个范畴,法学的大陆架概念是强制性的。

中日两国都于1996年先后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有关海洋划界问题应适应该公约的有关规定。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条线”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200海里的距离标准。这与《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是相背的,因此日本主张,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日本200海里的大陆架不受其影响,应忽视冲绳海槽在中日划界中的法律效力。

中方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水下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本单方面把地学大陆架概念用于划界是不恰当的。

二、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权利主张

由于一些国家海岸相邻或相向,他们的大陆架会出现相连的情况,又由于各国划界的国内法规定不尽相同,还常常会出现两国或多国大陆架相叠的现象,这样就自然存在相互划界的问题。相临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如何划界,事关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用什么原则和标准划界曾是第三次海洋会议争论不休的问题,迄今也没有同意的意见,因此出现了意见完全相左的“公平原则”集团和“中间线”集团。在此情况下,纵观国际社会关于大陆架的划界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公平原则。即鉴于各国海域的情况复杂,划界时应当公平合理的进行。公平并不等于在有关国家之间不顾一切情况加以均分,而是依据大陆架与陆地领土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属于该国领土自然延伸的部分划归该国。

第二种观点: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即海岸相临或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做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限。

第三种观点:协商原则。即各国应根据国际法协商解决。这是上述两种原则以妥协方式产生的折中方案。

中日两国的大陆架宽度为325海里,最窄处为167海里,一般宽为216海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部分重叠,导致双方在海域权利主张上出现相互对立。

(一)中日两国在大陆架权利制度上的不同主张

中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日本主张“等距离标准”

象我们上边所分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所做的定义,就包含了“自然延伸”和“等距离标准”两个原则,其中“自然延伸”原则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自然延伸”原则体现在《公约》第76条第1款即“沿海里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含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距离标准”体现在《公约》第76条第5款 即“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二者的地位处于不同等的位置。

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联合国海洋公约》后,相继制定了有关领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1998年6月,九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自然延伸”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而我们前边已经分析过,日本采用的是“距离标准”。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了“自然延伸”和“等距离标准”两个概念,但二者地位不同,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自然延伸标准是基础,而距离标准只是他的一个特例,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其权利显然是自然延伸,而非距离标准,日本的大陆架法,只援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其有利的部分,撇开了“自然延伸”这个大陆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有意识的避免提及“自然延伸”,而只是一味的强调200海里距离标准,无视相向沿海国家的传统与历史及客观的地理、地形、地貌等情况,反映了其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这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违背的,其以对本国有利的解释来制定国内法,反过来又以国内法来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错误的。

(二)中日两国在划界原则上的不同主张

中国主张“公平原则”   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

“公平原则”与大陆法律概念同时产生于国际实践,随着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的提出,一系列的国际司法和国际仲裁案件都肯定了公平原则的重要作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1982年的突尼其---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都坚持适用了公平原则,使公平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从而成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并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公平原则”的内涵在于追求划界结果的公平与合理、自然延伸、等距离、协商等划界的原则与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加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临国家间的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表明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用何种划界方法,都必须提供公平的解决方法或者最终追求的划界结果达到公平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临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致,因此,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公平原则,是与国际法精神相符合的。

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即“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点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引自日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这是参考了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划界规定,但该公约“中间线”划界方法,并没有被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且并非是惟一的划界方法,它特别强调了必须与协商、特殊情况结合起来考虑。也就是说“中间线”是用以公平解决划界问题所采用的一种方法,而不是较其他方法有特权地位的方法。如果运用“中间线”方法能够得到公平结果,那么,这种方法是可以适用的,如果达不到公平结果,则要采取其他方法。

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原则,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是(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临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这表明①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成协议决定;②要考虑大陆架的“情形特殊”;③在考虑了以上两种情形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方法,也不是孤立的、惟一的方法,它必须与“协商决定”“情形特殊”结合在一起考虑。据国际司法实践,所谓“情形特殊”一般是指大陆架地质、地貌、地形等基本特征和明显标志。考虑“情形特殊”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平合理,尽管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尚未签订划界协定,但“冲绳海槽”应作为大陆架划界时必须考虑的重要特殊情况,如果把这种“情形特殊”抛在一边,而以日本单方面所谓“中间线”作为划界标准,既不符合《大陆架公约》的真实含义和精神,也背离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和公平目标,同时,由于中日两国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1958年《大陆架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适用于第三国,它也不是什么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由此可见,日方一再坚持“中间线”原则是没有道理的,这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矛盾加深。

因此,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中国坚持公平原则,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现,是符合国际法精神的,而日本不与中国协商,擅自以“等距离”方法在地图上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对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三、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努力方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海域划界出现争端时尽可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解决。中日两国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国和东亚地区两个负责任的大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为此,双方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采取务实态度,尊重对方的权利主张,承认客观存在的分歧,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和平解决东海划界争议。

第一,在划界问题尚未最终解决之前,中日双方应首先考虑共同开发,它既符合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也符合两国的实际利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规定,“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给予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中日两国作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政治谈判达成在过渡期内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比如,首先确定权利主张重叠海域(争议海域),在缔结划界协定前双方均不得在争议海域进行与海底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其次可考虑在争议海域内建立共同开发区并划分若干个小区域,避开钓鱼岛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海域,各小区域内可适用不同的法律,执行不同的石油开采、管理和分配制度等。从小区域入手,培养中日两国政府和民间的互信基础和合作经验,然后再扩大共同开发合作区域。

由于日本单方面主张所谓“中间线”附近发现了储量丰富的油气资源,使得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日本单方面主张所谓的“中间线”附近,这正是争议海域中靠近中国的一边,从而决定了在这场界定共同开发海域范围的博弈中,中国将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中方决定必须慎重,做到寸土不让,据理力争,在达成共同开发协定的过程中,运用国际海洋法和共同开发制度的规定,捍卫自己对海洋资源的正当的主权权利。

第二、政治解决或外交解决

它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解等,在政治解决过程中,双方提出的权利主张要依据国际法规则,反驳对方也必须以国际法为武器。中日之间的谈判协商应是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基本途径。从国际法角度讲,谈判也是国际法要求,所有国家以和平方法解决问题的法律义务。谈判不仅是形式上交换意见,还应诚实进行,就解决东海划界问题而言,应通过谈判最大限度的维护中国的国家权益和利益。

第三、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按照司法方式解决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海洋划界应首先由有关各方协商,以协议划界。也就是说,海洋划界要最大限度地尊重有关各方的选择,只要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无论采取怎样的划界方法,当事方若能接受,就是最合理和公平的。如果有关国家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就划界问题达成任何协议,那么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等《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解决。仅以国际法院为例,截止到2005年底已受理了10宗涉及海洋划界问题的案件,另有3宗尚在审理之中。应该说,这些法律机构在解决国家间海洋划界纠纷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总体而言,能够依据国际法并考虑到当事国的相关各种因素。而且,从客观实际看,中日两国因存在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纠葛,双方国民感情异常复杂,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任何细微动作都可能给两国关系带来重要影响。因此,对中日双方而言,以法律手段解决东海划界争端是最佳选择。

四、结论

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国与国的关系变的更加紧密和相互依赖,和平与发展仍是主流,冲突与对抗只会两败俱伤,沟通、协商、合作与共赢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更重要的部分。中日东海之争涉及主权、资源和经济,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引发更多的摩擦、麻烦,甚至武装冲突,影响两国友好关系和彼此的经济利益,影响亚太地区的稳定与和平。因此,中日双方应在坚持公平原则的立场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协商确定,使划界能同时照顾到各方当事国的合理利益,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多谢理智与合作,使东海成为真正的友谊之海、合作之海、双赢之海。

[参考文献]

①王铁崖《国际法》,199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②梁淑英《国际公法》,1993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③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⑤袁吉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⑥魏敏《海洋法》,198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⑦陈致中《国际法案例》199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⑧王献枢《国际法》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⑨慕亚平《当代国际法》200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⑩联合海洋会议、《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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