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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控告人徐建军进京控告上访申请报告书

已有 800 次阅读2016-8-4 02:35

控告人徐建军进京控告上访寻找党的组织

落实三严三实申请报告书

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

控告上访人徐建军户口为:老河口市胜利路3911号。属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管辖。

控告上访时间:近期。

控告上访路线:

武汉市、中共湖北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政法委、《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

《法制晚报》《民主与法制》驻湖北记者站、省高院、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北京市、中央纪委、中南海紫光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

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预防腐败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控告上访目的及法律依据:请求最高法和最高检迅速就“控告案”立案调查并做实、做细,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听党的话、跟党走;请上述机关和个人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及时呼吁:针对如此这般长期重复信访、可能存在执法司法不公的案件。恰如2015年12月14日《检察日报》以题为《人大在涉法涉诉信访中大有作为》一文中提醒,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和信访办经分析评估后,理应交由湖北省检察院进行评查,检察机关向省人大反馈评查结果并提出抗诉;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和信访办经分析评估后,理应交由最高检进行评查,检察机关向全国人大反馈评查结果并提出抗诉和支持湖北省检察院抗诉。这在2014年11月19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第九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都很清晰、很明确。

附证人:曾繁富,老河口市检察院控申科科长。检务通18062259829;手机13986325399,曾繁富科长证实:老河口市检察院(84)河检诉字第77号的卷宗清晰地记载:老河口市法院司法败类1984年7月18日“阴阳起诉书”中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告日期从1981年7月改为1981年“8月”故意徇私枉法,故意合伙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制裁、逃避法庭调查的主观故意明显!因为,在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事判决的卷宗里存入的1984年6月6日向检察院写的文件材料第三自然段第二行写到“1981年7月提出控告”的字样!可见审判人员用心歹毒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枉法裁判行为。再次呼吁全国人大和最高检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海内外媒体记者相信最高检会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等机制,对冤错案件敢于监督、敢于纠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曾繁富科长还能证实:新证据“0087048号原始发票、4184410支票”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二审终审后出现的新证据,即像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和转账支票4184410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都充分证实实名控告人徐建军不仅无罪反而有功!随后襄阳中院司法败类在(1999) 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及襄阳中院司法败类在(2004) 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继续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合伙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

特别是:湖北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四页倒数第5、6行显示:仅仅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三百七十五条和第三百七十七条就是权力任性、选择性执法,故意跳过第三百七十六条不适用。请最高法、最高检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调查一下湖北省高院司法败类为何害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并弃之不用?!

控告上访主要内容

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湖北省高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李静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合伙故意帮助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中院和湖北省高院共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合伙故意虚构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事实,合伙蓄意制造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

控告上访送审材料: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发票(隐匿或毁灭)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1984年8月27日《二审上诉状》检举;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控告书》——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故意歪曲事实真相,故意合伙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抱团取暖。谁敢管???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控告书》——寻找真正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落到实处的党组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呼吁各民主党派有识之士特别是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及时将《控告书》发往您认为能解决问题的网站和个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一日直接在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等一小撮司法败类炮制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上写下了《控告书》——中共中央委员湖北省委李鸿忠书记不是共产党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控告书》——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证据;湖北省老河口法院、襄阳中院和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对0087048号发票证据的“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以及三级法院司法败类知情言谎认定的所谓事实与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查账证明的情况汇总;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日《控告书》

本控告上访《申请报告书》一式两份,请登记备查,晒在网上,让人民监督。

控告上访申请人:徐建军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身份证编号:420620195608010530

详细通讯(居住)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李河村一组22号                     邮编:441800 

敬请链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博客http://blog.boxun.com/hero/shuizhuqingwa

http://xjjkgs.space.aboluowang.com/

https://youtu.be/AHkMt7tbh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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