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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浴池捡到十万现金 约失主派出所归还被刑拘(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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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本报刊发了《男浴客拿走别人遗忘的10万现金 相约派出所送还被刑拘》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围绕三大焦点,有三种不同声音,引出了两个解疑。今天,警方将公布此案进展,敬请关注本报明日报道。

  3大焦点

  此案中,刘某从拿钱到还钱的过程,充满了争议性话题,各方产生不同观点,主要因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时隔5天还钱

  本月18日,刘某在会馆拿走别人遗落的10万元,22日晚,在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中,他看见自己清晰地出现在会馆监控画面中。5天时间,他经历了怎样的内心活动,若未看到电视节目,他会还钱吗?一些人对此持怀疑观点,也是争议的第一焦点。

  焦点二:主动约失主见面

  另一争议焦点是,刘某主动约失主见面。有人认为,其主动还钱难能可贵,因此可以原谅其拿钱行为;有人认为,不管是否主动,其拿钱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

  焦点三:刘某被警方刑拘

  警方因何刑拘刘某?这是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有人认同警方的执法行为,拿了别人的钱,迟迟不归还,应该受到惩处;有人则持不同观点,认为这样会打击其他人“拾金不昧”的主动性。

  3种声音

  此案在网友、读者和律师等人群中,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声音。

  第一种:刘某有罪,应受到惩处

  南岗司法局法援中心主任周静秋、三棵法律事务所苑长兴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刘某发现不属于自己的10万元现金,以掩盖、隐藏等方式拿走,此后的24小时内既没交公、也没报案,已构成盗窃罪。失主隋先生通过媒体找寻拿钱男子并承诺归还有“赏”,而刘某也得知监控录像清晰,找到他是早晚的事,是在不得不还的情况下送还现金,因此,也不能视为自首。

  律师王秀英认为,浴室更衣柜原本就是交替使用,刘某在拿走10万元现金时,235号更衣柜归他临时所有,并不是在隋先生的“地头”趁其不备盗取钱财,因此构不成盗窃。但毕竟10万元现金不属于刘某,要不是电视台播出节目,刘某也不会还钱,因此构成非法占有。

  新晚报微博粉丝尤学良认为,刘某的行为就是贪念,如果信不着浴池,直接交到派出所就完了。可能原来想占有,又“胆儿突”的,一看有赏金,还钱拿赏金,正大光明,这如意算盘打的。

  第二种:刘某无罪,也不是拾金不昧

  28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曾就此发表了个人观点。昨天,他再次在新晚报微博发表评论。他表示,刘某拾金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确,其主观上是不想返还的,由于电视台公布了有其肖像的监控画面,加之遗失物所有人公开悬赏承诺,刘某不得不返还,但他还是希望获得悬赏。刘某获得10万元不是秘密窃取,而是拾得,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其又“主动”返还,不构成拒不返还,也不构成侵占罪。

  孟女士从事浴池行业12年,昨天看到本报报道后,很多朋友与她谈起这件事。孟女士表示,她遇到很多浴客丢失财物的事情,从来没有人归还,刘某一时起了贪念,但毕竟将巨款送还,不应再继续追究,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微博粉丝夏冬留言说,干脆失主也不给他钱,他也不算盗窃得了。

  第三种:刘某无罪,是拾金不昧

  新晚报微博粉丝“茶语2000”:这和扶倒地老太被法院判赔偿如出一辙,都是对基本人性的摧残,失主(不给悬赏是)失信。刘某如约归还钱款,就是拾金不昧的表现。

  2个解疑

  拾到财物,该交给哪个部门?上交后,是否可得到奖励?今后,拾到物品该怎么做?

  解疑一:拾到财物,该交给哪个部门?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解疑二:上交后,是否可得到奖励?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典型“拾金”案

  梁丽案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可能最高判无期徒刑。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 “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获得自由。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新闻回顾:男浴客拿走别人遗忘的10万现金 相约派出所送还被拘

  

  刘某在会馆吧台结账。视频截图
 
  


      ■拿钱者:钱都还了,我还是贼吗?

      ■警   方:随意拿取他人遗忘物涉嫌盗窃

      ■律   师:不构成盗窃也不构成侵占,但有侵占意图无权获悬赏

  本报记者 赵猛

  到会馆洗澡,发现更衣柜内有10万现金,将钱卷进衣服,转身就走;见失主悬赏,相约派出所,望民警见证还钱、拿赏,以防失主“抵赖”。

  可是,当他走进派出所,却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整个过程戏剧性反转,身在拘留所中几个日夜的他,也许正在拼命想弄明白一个问题,“钱都还了,我还是贼吗?”

  会馆洗澡丢了10万元

  1月22日,省台《新闻夜航》节目播出一条求助信息:一市民着急外出办事儿,将10万元钱落在商务会馆的更衣柜里,没想到被人看见,拿着巨款跑了。

  节目中,隋先生讲述了他的经历。1月18日15时许,身上带着刚刚要回的10万元工程款,隋先生来到香坊区一家商务会馆,用浴服裹上钱锁在更衣柜里,便去洗澡。洗完澡后,隋先生接到电话,赶忙到吧台交了钥匙,外出办事。约过了15分钟,才突然想起柜子里还锁着10万元钱,连忙赶回会馆浴区,打开柜子却发现10万元钱已经不见了。

  一名浴区的服务员说,隋先生离开后,有一位客人使用过他锁钱的235号柜子,该浴客洗浴时间很短,从进门拿牌洗澡到出来结账离开,一共11分钟。这名年轻男子走的时候,总是往衣服里裹东西,漏出了边,仔细一看,是百元面值的钞票,大约有9到10捆。

  失主悬赏承诺归还给3万

  隋先生向会馆负责人反映丢钱一事,会馆调取大厅、前台及门前的当日所有监控录像看到,15时14分左右,一位235号牌客人走出浴区,出门时上身只穿了衬衫,羽绒服搭在右臂上。

  会馆工作人员说,一般客人走出浴区后,会坐在沙发上等服务员取鞋,而这名男子是自己拿鞋,表情有点慌乱,不时看右臂搭着的衣服,下意识地往里推推,穿鞋时只用左手,连鞋带都没系,交完钱后便急匆匆打车离开了。

  电视节目画面中,隋先生显得很焦急,他说,被人拿走的钱是用来给农民工发工资的,现在工人都在自己家里等着,他不敢回家。节目最后隋先生表示,如果男子主动把钱送还,他将给予2万元到3万元的重谢。

  如约到派出所还钱被刑拘

  香坊公安分局珠江路派出所民警介绍,丢失10万元现金后,失主向派出所报了警,并在电视台求助,寻找那名拿走10万元钱的男子。

  23日的《新闻夜航》节目中,会馆的杜经理讲,22日节目播出当晚,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刘某,是他拿了10万元钱,一分钱没花,第二天可以到珠江路派出所归还。第二天上午,杜经理来到派出所,可等了一上午也没见到刘某。下午,派出所民警给杜经理打来电话,刘某来还钱了,整整10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为防隋先生“抵赖”,刘某才相约到珠江路派出所,希望在民警的见证下归还钱款并拿到酬金。警方称,浴室属私密空间,发现他人遗忘柜中的财物,只要不随意拿取,失主是可以找回的,但显然刘某没有这样做,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目前被警方刑事拘留。

  来到派出所还钱能否视为自首?承诺的酬金该不该兑现?此案存在诸多疑问,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拿钱者:一时起贪念 被拘感觉冤

  警方介绍,审讯中刘某讲,他今年29岁,当日到浴池洗澡时,因一时贪念拿了钱。原本沾枕头就着的他,回家后几晚都睡不着觉,后来将钱放到了亲戚家。

  22日晚,朋友告诉刘某,在电视上看见他了。刘某赶紧打开电视,却只看到了“悬赏”消息的“尾巴”。他马上找了一家网吧,搜索这期电视节目,重新看了一遍,发现自己在监控录像中非常清晰。刘某的妻子对他说,还是把钱还了吧。刘某便给失主打去了电话,相约到派出所还钱,没想到被抓了。

  拘留所的刘某情绪十分低落,他说,自己的行为是拾金不昧,而不是盗窃。

  法理三问  

  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因为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又因为刘某不存在拒不返还遗忘物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问:此事性质上如何认定?

  答:此事是因隋先生的疏忽大意,刘某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对于拾得他人的遗忘物,从道德上讲鼓励拾金不昧。从理性的角度来讲,拾得他人遗忘物的人有三种选择:拾金不昧,不要回报;拾金不昧,但要感谢;拾金就昧,并拒不返还。如果我们要求普通人达到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其结果很可能是遗失物得不到返还;如果拾金之后想非法占有,并拒不返还的话,将构成侵占罪。

  问:刘某是否该拿悬赏?

  答:隋先生的公开悬赏行为是有效的,但因刘某有明显的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意图,其无权要求隋先生履行其悬赏要约。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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