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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紙黑字在此,看你如何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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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18:2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發佈日期:2014年01月30日   文章來源:凱風網   作者:霜 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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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年前的1月23日,7名法輪功學員在天安門前集體自焚案,導致2死3重傷。此慘案震驚世界。自從“1·23事件”發生以來,法輪功一直沒有停止過狡辯和抵賴。這不,最近法輪功媒體竟然稱:“法輪功是上乘佛家修煉大法,明文禁止殺生和自殺。任何以自殺、殺生行為誣陷、詆毀法輪功的人,都不敢讓人系統地、不帶任何觀念地、靜心地閱讀法輪功原著……”
  此論並不新鮮,早在自焚慘案剛剛發生時,法輪功媒體就辯稱:“查看李洪志的新近經文和演說,找不到鼓勵人去死的說法。”“法輪功的聲明不是簡單的否認與自焚事件有牽連,而是提出了法輪功禁止自殺的根據,任何人都能在法輪功的書中找到。”“修煉法輪功的人怎麼會去自殺、自焚?!因為煉法輪功的人是絕對禁止自殺的。”“無法反駁一個最焦點的事實,那就是:法輪功從來沒有讓任何人自焚或自殺,法輪功明確禁止自殺和殺生。”
  事實真的如法輪功媒體所說的嗎?答案是否定的。不錯,李洪志從來沒有直接讓弟子自殺、自焚。然而,李洪志有沒有明言或暗示法輪功信徒輕賤生命或放棄生命呢?答案是肯定的。法輪功不是要求別人從法輪功原著中找大法弟子自殺、自焚依據嗎?那我們就試試。    
  先來閱讀並分析兩段“法輪功原著”
  一“人世間一切人、一切組織與團體,都是想在世間得到什麼而在人類社會有所為的;而大法弟子們是去掉一切常人執著,包括對人的生命的執著,從而達到更高層生命境界……”(《去掉最後的執著》,2000年8月12日)
  二“其實這也是到了放下最後執著的時候了。作為一個修煉者你們已經知道了、也做到了放下一切世間的執著(包括人體的執著),從放下生死中走過來了。”(同上)
  第一段話強調了兩點:一是說輪常有別,常人有著人類社會的一切執著,大法弟子則去掉了或必須去掉這些執著,其中包括“包括對人的生命的執著”;二是說只能去年包括對生命的執著在內的一切執著,才能“達到更高層生命境界”即通常所說的“圓滿”。要知道,對於大法弟子來說,“圓滿”既是修煉的第一目標,也是終極目標,為了表示自己不同於常人,為了“修成神佛道”,放下“對人的生命的執著”豈不就成了癡迷弟子自覺的行動?第二段話也有兩層意思:一是說,形勢逼人,大法弟子面臨是否敢於放下最後執著的時候了;二是在括弧中特別註明,“一切世間的執著”包括對“人體的執著”,那些自殺、自焚者不就是放下了“對人體的執著”麼?
  以上兩段話均出自李洪志的《去掉最後的執著》(2000年8月12日),這篇“經文”是天安門“自焚事件”發生前160多天發表的,屬於“李洪志的新近經文”,且目的明顯是“鼓勵人(弟子)去死”。據王進東交待,他自焚的依據就是《去掉最後的執著》裏面的上述“法理”,因而他在自焚時要高喊“宇宙大法是世人必經之法”。
  李洪志“經文”中“鼓勵人去死”的話白紙黑字寫在那裏,看你如何狡辯!
  再來閱讀並分析幾段“法輪功原著”
  三“人肉身的表面──後天形成的身體,其實什麼都不是。”(《二零零二年美國費城法會講法》,2002年11月30日)
  四“人的肉身是最骯髒的。是根本就不能帶到天上去的,所以你修的再好也不行,你具備不了天上那麼純潔、那麼聖潔,達不到那種狀態。”(《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2003年4月20日)
  伍“不同天體的天國世界,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他們都不要身體的。不是說都視肉身體那麼好,很多天國根本就不允許你帶身體回去的。你們帶回去就等於破壞了那裏的法……  再有一個,有人說想帶肉身。其實也不過是常人的思想,帶著常人的一種怕死的觀念,說這下都帶走了也不用死多好哇!不管你帶著身體也好,不帶身體也好,我們終會叫大家看到你是圓滿了那一種壯觀的景象。”(《長春輔導員法會講法》,1998年7月26日)
  六“我講過,我說人不會隨著你的生命死亡而死亡。我在法中已經談過這個問題了,談得很清楚了。人死亡了只是你最大一層分子,就是人的軀殼,表面這層分子在這個空間中死亡了,脫掉了,而你真正的由微觀物質構成的身體怎麼會死亡呢?”(《長春輔導員法會講法》,1998年7月26日)
  七“我們講元神不滅,這也不是什麼迷信。我們這個物質身體細胞蛻去之後,而在另外物質空間裏存在的更小的分子成分卻沒有滅掉,它只不過蛻了一個殼。”(《轉法輪·清凈心》)
  八“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間沒有害怕的感覺,恰恰相反卻突然感覺到有一種解脫感,有一種潛在的興奮感;有的人覺的自己一下子沒有身體的束縛了,輕飄飄的非常美妙的飄了起來,還看到了自己的身體;有的人還看到另外空間的生命體了;有的人還去了什麼什麼地方。所有人都談到了那一瞬間感覺到一種解脫的潛在的一種興奮的感覺,沒有痛苦的感覺。”(轉法輪·大根器之人》)  
  綜合分析 三-八這6段“經文”,可以得到如下幾點“輪家法理”:第一,人的肉體不僅無價值(什麼都不是),而且最骯髒;因此,聖潔的“天上(天國)”不允許將肉體帶去。第二,如果帶著肉體上天,就等於破壞了那裏的法;想帶肉體上天,其實是常人怕死的觀念。第三,人不會隨著你的生命死亡而死亡,因為元神不滅,死掉的只是人的軀殼,“真正的由微觀物質構成的身體”不會死亡。第四,死亡不僅不痛苦,而且“有一種解脫感,有一種潛在的興奮感”;有的人還能飄起來,另有新奇之所見,甚至去“什麼什麼地方”。需要說明的是,李洪志這裡講的“死亡的那一瞬間”實際上是指“圓滿”的質變飛躍過程,不是常人的死亡,“飄”是指“飛升”的狀態。因此,法輪功癡迷者特別是“1·23自焚案”中的當事人並不認為自焚是生命的自戕,恰恰認為那是一種伴隨快感的“圓滿”過程,他們自以為“樂赴死地,笑對死亡”,才能讓自己有別於常人,才能證明自己是“大根器之人”,才能“圓滿成佛”。這一點,有天安門自焚者的供狀和悔言為證。
  法輪功原著中“鼓勵人去死”的話系統、明確地寫在那裏,看你如何狡辯!



  
(責任編輯:一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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