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标带两个“天安门自焚案”的幸存者到美国来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想告诉西方世界,你们看看你们维护的法轮功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一、“天安门自焚案”的真伪和自焚者的法轮功学员身份 新年刚过,由于陈光标访美并在纽约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救助郝惠君陈果母女整容,发生在二零零一年除夕的法轮功“天安门自焚案”再次跃入公众的眼帘中,由此也触动了法轮功的短脚,其旗下“大纪元”、“新唐人”等网站媒体纷纷跳了出来,张牙舞爪的对陈光标进行人身攻击,如大纪元网站之《陈光标纽约慈善再抛天安门自焚伪案 大陆罕见封杀》报道: “【大纪元2014年01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报导)近日,大陆商人陈光标赴美国收购《纽约时报》的新闻被炒得沸沸扬扬之际,陈光标突然在纽约曼哈顿一家酒店携带两名‘天安门自焚伪案’的毁容者召开新闻发布会,揭开了他此行真正用意……” http://cn.epochtimes.com/gb/14/1/8/n4054009.htm 关于自焚的真伪,网上的相关资料很多,法轮功拼命的说是“中共导演”的“栽赃陷害”,也有明白人对法轮功的说法进行了系统的批驳,如悲智老师的著作《踏平坎坷成正道》、《真相VS“真象”》都有详细的分析。 当然,有些人不认可中国反邪教专家的说法,可是美国的反邪教专家也这么认为的 http://www.cultnews.com/2011/01/the-face-of-falun-gong/ 当然面对同在美国新泽西的洋大人,法轮功是不敢去围攻静坐的,只好当鸵鸟,我看不见看不见就是看不见,反正是英文,大法弟子能看懂的不多。 而且,除了法轮功之外,这世界上也是有众多自焚的,而只要是在公众场合的自焚,几乎(根本)都是“弱者”为抗议“强者”的“不合理行径”(至少在“弱者”看来是不合理的),而采取的极端行为,即通过“自焚”制造的新闻效应,给“强者”施加压力,意图使“强者”在外界压力下修改其“不合理行径”,从而改善“弱者”的生存环境。而一个“强者”,根本没有动力去搞一个这么给自己抹黑的脑残行为,图什么呢?嫌外面压力不够,不自虐不爽? 所以,只要不心存偏见,自焚的真伪和自焚者的法轮功身份,是毋庸置疑的。 二、“天安门自焚案”的法律责任。 要分析“法轮功”和“中共”两方面谁在“天安门自焚案”中应负有法律责任,得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1、“天安门自焚案”是真实发生的;2、天安门自焚案是谁主使的;3、中共取缔“法轮功”是否是“不合理行径”。 1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天安门自焚案”是假的,也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有陈果母女为证。 2的问题,是谁指使的。这个自焚案,这里的加害人是谁,直接加害人自然是自焚的这七个人,他们自己采取的这种极端措施,加害到自身,同时也加害到这个社会;而这七个人为什么自焚,关系着间接加害人是谁。“法轮功”说“自焚”是“中共”主使的,“中共”说是“法轮功”主使的,两方各说各的。我们先简单进行下分析,首先“中共”和“法轮功”孰强孰弱,一目了然,而“自焚”这种事情,就没有是处在强势的一方干的。所以显然不可能是“中共”干的,这明显是出力不讨好,打不着狐狸惹一身骚,自己给自己扣屎盆子的事情,而且成本也高的离谱,再二也不可能二到这份上。 那剩下的选项自然是“法轮功”了,当然这里的“法轮功”是广义上的定义,不是特指在美国的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 所以法轮功说是“中共收买指使”的,明显是不可能的。而中共说是“李洪志教唆”的,也举了很多的证据,这些证据既有自焚者的自述,也有李洪志本人的“讲法”,证据看上去很充分。但是,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李洪志本人或其身边的某人亲自指使的”,而是这七个自焚者中的几个人,“从李洪志的讲法中悟到的”。 所以如果仅仅探讨到这里,从法律层面上讲,“中共”和“法轮功”显然都没有什么直接的法律责任。 但是,“自焚”无疑是“法轮功”的主要责任。当然,“中共”也有错误的地方,就是取缔“法轮功”的处理方式略显简单粗暴了些,解释宣传的不到位。总而言之,两方都有过失,“中共”是小错,“法轮功”是大错。这大概也是“中共”冷处理陈光标的这次事情,而法轮功要大闹特闹得原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