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 Now - 20% Off All Used Gear

eNewsTree.com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为什么感情破裂的夫妻,很难好聚好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9-15 20:0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心灵深处艾闻









    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好聚好散,其实是最好的结局。

  好聚好散,既是对过往这么多年感情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孩子尽可能的一种保护。

  但是,好聚好散的确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或者说,只是人们心目当中比较美好的臆象,基于“人性善”的出发点,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夫妻,其实很难好聚好散。

  夫妻是高度亲密的关系,当这样的一种亲密关系走到破裂的时候,可以想见,两个人之间关系已经恶化到什么程度了,不要说什么过往感情,就连基本的理性的沟通都是无法实现的,也就无法好聚好散了。 

      心平气和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妻并不多,大部分的夫妻其实已经经历了漫长的一段争执矛盾期,彼此已经完全没有什么信任,也已经不存在什么情分,彼此可能就像仇敌一样,对方说一句话,做一件事,都是针尖对麦芒,这样的状况当然是不可能好聚好散的。

  一段婚姻,当感情没有了以后,剩下的就只是利益——没有了感情,当然就只能谈利益,谈钱,而在利益面前,人都会变得丑陋不堪,于是,彼此都会认为对方是斤斤计较的小人。

  婚姻,当然会彰显人性善的一面,相濡以沫,白首不离;但婚姻也会彰显人性最恶的一面,把人变得丑陋,面目狰狞——所以,婚姻从这个角度讲,真不是个好东西。

  不少离婚的人,回想起当初离婚时的情况,都觉得心寒,没有想到朝夕相处那么多年的人,最后居然把自己伤得那么深,最后居然是完全陌生而冷漠的嘴脸;当然,回想当初,也会深深地讨厌自己,自己当初的情况,其实也好不到哪儿去,自己可能也被这段婚姻搞得面目可憎,完全不像自己了。

  为什么会有人说:离婚才是真的见人品,道理也在于此。

  如果想要离婚好聚好散,那么,至少需要基本两个前提。

  第一,必须有让步。

  如果双方都是一点都不退让,一定没有办法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下,在关系中占据主动权的,就往往是强势的一方,说白了,心越狠,越自私冷漠的人,越占优势。

  而心善心软的人,为了不进一步破坏关系,这个关系不仅仅只是夫妻关系,还包括围绕夫妻关系衍生的社会关系和亲缘关系,这时候就只能是自己做出让步,以利益上的损失为代价,来尽快结束关系,尽量减少因为离婚而带来的次生伤害。

  现实中,在离婚问题上,吃亏受损的,统统都是心善心软的人——你觉得婚姻制度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吗?基本是很难的,就算能够保护,自己都得掉一层皮,也包括刚才说的,你得把自己搞得面目可憎,丑陋不堪,大概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说白了,就是必须跟对方撕逼,而这样的撕,很多人是无法面对的,只能退让。

  我见过不少遭遇了背叛,结果最后还变成自己净身出户的人,难理解吗?是很难理解,但其实也不难理解。

  第二,必须有担当。

  婚姻如果走到尽头,无论是性格不合,还是缘分已尽,就算结束的那一刻仍然不舍,但时间长了终究能够释怀。历经多年后,令人难以释怀的,并不是感情的结束,而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束。

  就算是那些有过错的婚姻,在结束的时候,仍然能够以担当的方式结束,比如以经济的方式来弥补感情的亏欠,比如为孩子考虑而负起责任等等。但是,现实中的不少人,离婚的时候,真的就像一个无情的杀手一样,完全没有任何担当,也不去负起任何责任,他们的世界里只有自己,并且,锱铢必较,毫厘不让。

  对自己有利的,全部都要;对自己不利的,统统不要——人性如果恶起来,是完全没有底线的,虎毒不食子,而很多人的做法,连动物都不如。

  他们根本不在乎什么孩子,也不在乎什么感情,甚至,都无所谓什么人性……

  面对这样的人,你大概很难理解,到底ta原来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只是后来才看清;还是ta原本不是这样,只是后来变了个模样儿。这些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人,当你面对这样的人的时候,一定是不寒而栗的,大概这辈子,你都不想再跟这样的人,有什么交集。

  其实,结束并不都是坏事情,看清看透一个人也不都是坏事情。

  那么,对应地,你也要想得开,如果婚姻碰到这样的人,又何来好聚好散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Acetag.com Smart Phone Accessories Free Shipp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Shop Now - 20% Off All Used Gear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消息树

GMT-8, 2024-4-25 07:36 , Processed in 0.039010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