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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因·兰德对政府性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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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10:24: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行之先生在《无政府主义是专制的最后阶段》一文中说:通过任命制保持下级权力对上级权力的忠诚,是专制主义社会隐秘的政治机制,只有寻摸到这种机制,才能够洞悉为什么凡是专制主义社会都无法避免和消除腐败,也就是说,腐败和对社会的掠夺是与专制主义的政治结构共生的东西,是连体婴儿,消除了这一个,另一个也就不存在了。换一句话说,只要专制主义的社会结构不发生根本改变,腐败就会作为这个社会的本质表现而长期存在;消除了腐败,专制主义自身也就不存在了。它们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这就象一枚硬币的两面,消除了这一面,那一面也就不复存在,正象苏联时期的苏联共产党高官所说,不反腐败就要亡国,但如果彻底反腐败就要亡党,专制者如何能够消除腐败?不改变专制制度这个产生腐败的根源本身,而希望通过强人或者治吏而反腐,只能是百姓的一相情愿,这就象消除了硬币的反面而保留硬币的正面一样不可能

  事情到了这个份儿上,就用得上政治哲学家“分赃集团”这个说法了,我援引美国思想家艾因·兰德的话来做说明——
  “一个社会,如果掠夺人民通过个人努力获得的财产,或者奴役他们,企图控制他们的思想自由,或者强迫他们去做违背其理性的事——这种社会引发了社会法令与人民的自然需要之间的冲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不是一个社会,而是通过‘帮规’组建起来的暴民集团。”([美]艾因·兰德:《政府的性质》)
  “政府不再是人民权利的保护者,而是成为最危险的侵犯者;不再是自由的保护者,而是建立一种奴役的体制;不再是使人民免受暴力侵害的机构,而是首先使用暴力,以强迫的方式逼迫人民就范;不再是基于客观的社会准则调节社会关系的服务者,而是成为极端的隐蔽的用恐怖手段控制社会的机构,这个机构蔑视和亵渎法律,用官僚机构的任意决定替代法律……在这里,我们发现了一种颠倒:政府可以做它想做的任何事,而人民只有得到政府同意才可以做任何事。这是由野蛮力量控制的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年代。”
(引文同上,这种情况大家可以感受到的)这和民主制度国家完全相反,民主制度国家是人民可以做它想做的任何事(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不是防碍他人和社会整体的事情),民众的创造力被空前激发,社会持久地充满活力,社会走向全面和谐,人民生活幸福快乐,有尊严,而政府和官员必须为人民服务,而政府和官员只有得到人民同意(比方财政开支、动用武力、征税等)才可以做任何事,权力被监督,不能任意胡作非为,政府必须向社会提供整个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
  不是公民选举的政权本质上是一个分赃集团,必然会腐败
我们可以把艾因·兰德的观点延伸到我们的话题当中:凡是未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的权力机构(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其本性都是专制主义的(不管他使用什么名称,无论是叫社会主义还是什么民主主义,只要不是定期由人民通过普选产生,本质上就是专制的);专制主义通过一种精心维护的(谎言、暴力、洗脑、自我歌功颂德、领袖崇拜等)奴役体制,必然会成为凌驾在整个社会之上的组织致密的分赃集团。
文摘博客:正如网友评论所说,他们掌权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出租权力来获利,通过掌握大量的所谓国有公有资产和垄断企业来进行残酷的压榨和剥夺,搜刮百姓是他们这种体制的本性,所谓腐败,只是百姓的说法,而在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正是人们所说的“为人民币服务”是建立这种体制的本性和目的),如何能够反腐败?反腐败最后成了权力争夺过程中一种(打击对手和竞争者,捞取政治资本)的工具和借口,成了对老百姓的欺骗和忽悠。仅此而已!
  所以单反腐败不反专制,腐败反不了,专制会更猖獗。消除一个政权腐败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把权力关进笼子,让人民有权进行选择(定期投票选举,象美国的四年一选制),有权监督(议员代表和不受限制的媒体舆论,政府不得控制任何舆论工具),人民言论不受控制,人民有自己通过选票进行授权的代表来行使权力,这就是人民和一个正义国家所需要的民主政权,也是被专制者们一再攻击和抵毁的西方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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