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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不需要忠诚。也从没见过“忠诚于党”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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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2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政党”不需要忠诚。也从没见过“忠诚于党”的先例!


因政党只有合法这个唯一性质。“忠诚于党”也是一种性质,一旦有了“忠诚于党”这个性质,便无法同时具有合法性。丧失了合法性的政党也就不再是政党,而成了专事掠夺与迫害的功利集团。

政党的合法性究竟是什么呢?

政党的合法性就是党与党的互间性。

凡有了互间性的人际集团就是政党,凡不具互间性的人际集团就是功利集团。

凡有了互间性的人际集团,即使想功利也功不起来,即想掠夺、想迫害也掠夺、迫害不成,因已有对等的限制力在那里限制着它去功利。无互间性的人际集团想不功利也不能不功利,因它不处在互为限制中,就必然堕落成以掠夺和迫害同类为目的功利集团!


今天已不是毛时代,人们能自觉地抵制“忠诚于党”这个超然的教义。但却没有完成对“忠诚于党”、“忠诚于党的事业”、“相信组织忠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规矩”、“不许妄议中央”……等等这些超然命题的知性的(也就是字面意义上的)有效揭示。

这是因我们只活动在经验即事实世界内,忽略了政党作为互为事实是个先验关系。即是对对象发生作用,又被对象所作用这一关系不是由经验提供给我一们的,而是必然的。凡必然的就是先天的和普遍有效的。力学1早就证明了“作用与被作用力”永远相等,不论是哪一力量的消失都是互作用关系的完全解体。

政党的实际产生是近晚的,是智力之后的事,在时间上是经验的,这就掩盖了它在逻辑的先验性——即政党的形成是理性的必然,是不可抗拒的,但在时间上又是经验的。因而我们在知性方面就没完成“政党都是功能事实”这个知性认知,不能作出“只要功能事实”就只能是对外在对象发生作用。只要作用就处在互为关系中,不可能允许另种关系(如忠诚于党)同时出现。一旦出现了另一种关系,合法性便立即丧失,它就不是互间性力量——即不再是政党。

也就是说:只要政党就必须建立在互间性上,而不是以功利为目的力量!

而只要以功利为目的的力量就不可能建立在互间性上,必是掠夺与迫害同类的集团。

只要政党就绝对不能出现“对党的忠诚”这种关系。因为政党先天地就是互作用的桥染或吸纳社会才智的形式,它不能在互作用桥梁的同时承担效忠联系。就像杠杆两臂发生了平衡,就不能再发生某一臂的内部关系一样,来接受本党的效忠,因一旦抽去互作用就不再是桥梁,政党自身也就瓦解。

因政党是功能事实,功能是对外部对象来发生作用。“忠诚于党”却是把外部作用力往内吸纳,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互作用相辅相成,以作用与被作用的相等为成立,但本党之内的调整恰恰就是为对他党发生作用,离开了互作用也就没有政党。接受效忠是一种从外吸纳。某党成员的忠诚于党就是党同异伐丧失或解构,党同异代是政党的共同的也是唯一的性质,当然就是一切政党的唯一合法性。如果我们能在纯知性上完成这一认知,就能在纯粹字面上肯定——任何政党都不是以忠诚于本党为性质的。“忠”是尽心,“诚”是用心的不虚。凡政党就是互为作用为本性,无论是竞争,还是攻击,都是敞开的,当然就是对等的,是能量的互为释放,既发生作用又被作用。在既发生作用又被作用的联系里,又哪来的对本党的忠诚的机会?事实上也不需要这种忠诚,如同摔跤,是互相攻击,你又忠的什么诚?为什么力量去忠诚?早被对手击败了。只要是功能事实,就只能对外在对象去释放,不能偷换成吸纳。而“忠诚于党……”这类说辞是对本党成员歧意志的吸纳。开本党成员的意志也是相对的。一事物之是什么事物是既定的和不能移的,因事物的性质兴来于天然,而不足来于意志。政党虽是意志事实,但它只是——对外在对象的释放或发生作用。

只有对着外党的力量才能算是党,而“忠诚于党”却是要求,是吸纳,它的功能就变成了对同类的索取出意志上的奴役。政党明明是用来对外发动攻击或竞争的,习包子却用来要求忠诚,这在理上讲不通。一切天然具有功能的东西都只能对外发挥,而不能从外吸受,所以忠于革命忠于党这类说法都是未经思考胡编滥造出来的,在逻辑上不能成立的,是野心家们的野心的掩盖。知道自己是野心家才要掩盖,以把贪婪把腐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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