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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字狱"的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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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4 23:59: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途
    安徽省五河县第一中学的两名教师,因不满上级指定的校长任命考核,编发手机短信给县里有关部门领导。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不但自己遭遇降级、撤职处分,还被拘留了10天、罚款500元。其中一名教师被带进拘留所后,警方才发现他是人大代表。五河县电视台更是助纣为虐,一连多日播发新闻,目的是为了让这两名教师“名声扫地”。(11月24日《江苏法制报》)这是继重庆市彭水县的一个诗案后,媒体所曝光的又一桩现代“文字狱”案。
    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科员秦中飞在茶余饭后写了一首《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据说涉嫌影射和诽谤当地领导,“ 引起群众公愤”,被该县司法机关予以审讯和关押。又因为收到他的短信,该县几十人不得不接受公安局的调查盘问。据当地检方有关人士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的词,利用 QQ 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 246 条规定,涉嫌诽谤罪。在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努力下,被关押了29天后的秦中飞终于从看守所走了出来。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25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
   在那些正直和善良的人们认为彭水诗案不会重演的时候,五河短信案又在人们的眼皮底下发生了。比起彭水诗案,此案所用手段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相关部门不但动用了警察,而且动用了监察局、人大常委会、县教育局、电视台,可谓多拳出击,让两名教师名声扫地,如此明目张胆地粗暴践踏公民的言论自由,在法治时代实在罕见,不禁让人胆颤心寒。
    虽然发“案”的时间有先有后,短信的内容不尽相同,当事人的身份分别是教师与公务员,但当事人都是采取自编手机短信(类似于短诗词)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社会不正之风的不满,都触及当地一些官员的利益,最后也都是因言获罪。
    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书生出身,都写了一首涂鸦之作,却都没有想到会掀起如此巨大波澜,之后又引发了一连串的波动效果,引起了人们对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思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等,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公民的这一权利和自由就不能受到剥夺。然而,由于几千年“官本位”传统意识的作祟,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在触犯既得利益群体的权威和利益时,动辄使用警力来压制和打击民众的民主情绪,就成为那些专横人物的最后倚仗,实为“黔驴技穷”的真实写照。
    不要说事件的最后结果是当事人无罪释放,那是用个人的恐惧和公众的良知换来的,即便是当事人真的触犯刑律,当以“诽谤罪”论处,那么,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诽谤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即不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而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但公安、检察机关越俎代庖,其滥用职权之意路人皆知。对此,我们不能不感叹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的崎岖之路,不能不感叹依法治国的任务艰巨而沉重!    
  正如有人所说的,“虽有彭水诗案的前车之鉴,五河短信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并非无须担心。更令人担心的是公民因言获罪的事件连续发生,公民还该不该行使自己的批评权?如何界定批评与诽谤的界限?这样的问题值得有关权力机构认真思考。”
    不错,立法和司法机关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界定社会中应该规范的法律关系,还应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以人为本”的法制保障。毕竟,任何国家机关是由人民建立起来的,为民主、法治、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而正确行使职权,更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如果人们对任何一个“异化”了的政府熟视无睹、视而不见,那不是人民的福祉,而是时代的悲哀。
    文人骚客素有忧国抒情之习,善以文墨抒发报效国恩、发泄忿满之欲,这两个案子再次为大家敲响了文责自负的警钟。尽管令人恐怖的“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的文字狱时代早已结束,但它的幽灵还在四处游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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