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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及现阶段推翻中共统治的最关键一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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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05:23: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徐文立 于 2018-2-27 07:34 编辑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美国独立宣言》https://zh.wikipedia.org/zh-hans/美國獨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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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及现阶段推翻中共统治的最关键一步是什么?

https://zhongguoxianfa.blogspot.com/2016/

2016年8月26日星期五

什么是自由?

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基础指的是宪法及一般法律的基础和目的,它就四个字:自由平等,其中以自由为核心。它来自于约18世纪所提出的"自由与平等"价值观。法律学者对法律的研究不会停留在当下的法律与当下的社会之间的关系,而是会追溯到现代社会的法律原理的起点。而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我们理解法律原理提供了非常好的实例。《人权宣言》的前六条就已经总结了全部的法律原理——在法律下的自由与在法律下的平等。但是这个法理虽然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理解起来却是有许多内容:

1)自由

自由分自然状态下和法律下的自由,先说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1·1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一样,法国的《人权宣言》一开始便直接提出一个价值论断——人生来在权利上就是自由与平等的。但宣言本身并未对该论断进行论证。这是因为17至18世纪的许多启蒙运动著作都详细阐述了这一价值论断。也就是说,为什么人生来在权利上是自由与平等的。这个回答其实就是哲学的问题,而作为法理,它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不过,即便如此,对于此论断,今天仍有人提出质疑。对此的简要解释如下:

人类组成社会之前,那时没有社会的概念,也没有法律,人生活在没国家、没法律的状态。我们可以叫这样的状态为"自然状态"。"人生来……"讲的就是这样一种人的自然状态。《人权宣言》开篇的价值论断"人生来在权利上就是自由的和平等的"。人生来……,指的就是人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没有任何法律与规定的约束,人的生活会怎样?人与人在自然状态下同样是各不相同的。有些人更强壮,有些人更聪明,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那样的状态下都一样存在。设想当时没有建立法律体系,没有组成社会,没有人拥有权力,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走到他人面前,说,"因为我在自然状态下,所以,我有权力指挥你,我有权要求你服从我的指令。"也没有人可以向任何其他人需宣称,"因为我处于自然状态之下,我有我的需求,所以,你不能有你的需求。"

一个社会就是从这种状态下建立起来,社会按照等级进行划分,有些人有权设立法律,并要求社会中的人们服从,那么,这个社会是需要从头建立起来的,得有人发明等级制度,制定法律和规定,确立某些人的权力等等等等。但是,在这样的社会建立起来之前,人仍然处于一种自然的自由状态和自然的平等状态,也就是等级制度产生前的状态。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说的人生来就处于"自由与平等"的状态就是这种原始的状态。这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平等。但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状态的自由与平等是最终弱者被强者欺凌而会变得不平等和失去自由的,即使社会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人权宣言》提出的自由平等不是指的这样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也就是它不认可卢梭所谈的"高尚的野蛮人"的自由平等。接着,《人权宣言》提出了宣言的第二条、第三条,并进一步提出了第四条和第五条:当我们需要建成一个社会时,当我们需要有一套社会体系来管理我们时,我们的目标就是要"保持我们固有的自由与平等",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使我们拥有自由;而紧接着第二条的内容就提出了财产的安全,这是自由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是人,所以,我们必须拥有财产安全的自由,这是我们生来就有的自由。

1.2 法律下的自由
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享有这样的自由?我们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来实现这样的自由。这里就提出了法律的目的:以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过去的那种自然状态下所有的自由与平等。所以在西方,任何与自由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法律都会被废除。这种以法律维护个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原则,也就是法律下的自由与平等原则。这就是法理,也就是说,法理不是将统治者的意志体现在宪法里面,然后成为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原理,不是这样的。法理是可以分析和讲道理的。

以此为基础,《人权宣言》第四条及第五条就提出了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种社会环境,使得人与人之间保持这样的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这里指的都是"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然而,我们看到的社会的法律常常都是要求我们这样或那样做,或者禁止我们这样或那样做。法律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我们不能做的事,而我们说,法律的目的是"自由",但法律却设定了种种的限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回答是:法律希望通过设定种种的行为限制来创造一种环境,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互相之间都可以享受到自由。如果你继续考虑更深层的规定,你可能发现事情还会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一个人希望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身后交给其他人继承,那么法律就会要求如果你的遗嘱,你必须按照某种程序来表达你的目的,你需要将这些文件按照规定的某种方式做成法律档案,还需要有证人,还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还要将档案拷贝后存放在某个规定的地方。那么,这么多规定怎么说是自由呢?这分明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而已。因为遗嘱所涉及的是财产的转移,财产是我的自由的一部分,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持有我的财产,用于我个人用途。如果要将这部分财产在代际之间转移,那么法律则规定了一些必履行的程序,比如你必须立遗嘱,遗嘱必须按照固定的形式,且按照法定方式表述,需要按规定存档等等,但这些都是为了确保你能够按照你自己的意愿充分使用你的自由。还有更加复杂的情况,例如有时法律禁止一些财产,我不能给某个人现金,以便那个人成为我的奴隶,或者那个人向我提供性服务,因为卖淫是违反法律的,蓄奴是非法的,这些都是法律禁止的,那么这又如何与人类自由联系起来呢?答案是同样的:我们营造一种环境,这种环境是要让每个人相互之间拥有个人的自由,而有些做法违反了这种相互自由的原则,例如蓄奴,使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的奴隶,这种相互的关系违反了相互的自由,即剥夺了奴隶的个人的自由。还有其他更复杂的状况,以至于有时出现争议。有些人提出,某些禁令是不恰当的,我们能够做得更多以便让自由的程度达到最大。不过,我们的核心思想就是:自由是法律要捍卫的价值,而这里所谈的自由这种价值是特指"个人的自由",即,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使用自己的自由权利。

1.3 对比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法律下的自由
有一种很有名的哲学论断认为谈法律就直接谈责任与义务,以及如何将他们组合起来,别谈什么自由,因为法律都是各种各样的行为限制,而不是自由。这里就需要对比一下法律的自由和许多学者所称的"无法律限制状态下的权力"。如果将这种权力解释成:想做什么就去做吧,尽情使用你的自然的自由权利吧,那么它的背后究竟是什么状况呢?

这样的自由暗含着或包含着这种为所欲为行为背后的受害者,例如,"哦,你家有过冬用的粮食,我肚子饿,我也担心过冬的事,我就把你家的粮食拿走,如果我比你更强壮的话。"或者,"哦,你有这么大的一个家啊,这么多孩子,我可以把他们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我把这些孩子夺走,把你的家抢去,如果你不介意,我要杀掉你,因为我可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

所以,如果自由是这样的"无法律限制的权力"的话,那么,它就意味着其他的也有着自然的自由权利的人却无法使用他们的自由。而我们希望的是一个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自由的社会,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机制,使得每个个人使用自由权利的时候其他人同时也可以使用他们的自由,这种自由才是和谐的。而法律就是希望创造这样一种环境,使每个人互相之间都拥有属于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一部分人可以为所欲为而另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个人自由。

也就是为了达到平等的自由,必须以法律去限制那些可能侵害个人自由权利的人和力量。这里的例子不过是谈强壮的个人,然而对于权力部门来说,不是更加可怕吗?想想为什么农民的房子会遭到强拆?因为政府看中这块地可以卖钱。因为你没有法律保护,所以政府凭借自己的所谓强大的国家机器,不惜杀死你全家,把你房子给扒了。前面举的例子,如立遗嘱等,在执行上可能因为法律而变得非常复杂,需要履行许多法律程序,尽管如此,但制定这些法律时,一个核心的考虑就是,你可以按照法律履行这些程序,即,法律虽复杂,但不是做不到的,只是步骤比较多。某些专制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无法执行的,因此成为摆设。也就是复杂的法律程序比没有程序的法律有效用得多。哪方面效用?就是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上的效用。也就是复杂的法律程序比没有程序的法律有效用得多。哪方面效用?就是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上的效用。

法律限制了强者(尤其是政府)的行为,这个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下的个人自由,不是集体的,不是国家的,不是民族的,不是家庭的,而是个人的。法律就是防范强权侵害个人自由的。这是西方的自由主义的法理,不是中国的凭借共产党个人意志的没有程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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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星期二

什么是平等

2)平等

2·1 法律的平等
从法律上,当每一个个体都是自由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就都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说,人与人之间在自由的权利上以及自由的使用上存在着平等的关系。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所说的,"当法律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包括法律禁止某些行为以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它所提供的这些规定和禁令都是基于平等基础上的。即,当法律确认某种自由或禁止某种行为时,它将无差别地适用于社会的所有成员。这就是平等的法律原理。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针对的是社会全体成员,例如,国会通过法案要求增加最低工资,那么这个法案就必须适合全部的公民,不能说,这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蓝眼睛的工人,那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大学毕业生,或那个适合某些行会人士。法律如果要将人按照身份区隔,比如说城市里的人适用这样的法律规定;农村里的人适用那样的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在系统性地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这样的法律由于违背了平等原则,而成为伪法律,如果宪法如此,那么宪法就是伪宪法。

2·2 法律的制定
有人质疑说,法律是由少数社会精英而不是社会全体成员制定完成的,这似乎体现出不平等的原则,因为法律只反应了法律制定者,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全部成员的利益。从平等原则看,正如《人权宣言》第一条所说,社会差异只能基于全社会的公共福利的要求。这就是基于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理论,也就是说,法律追求的是公共的利益。

通常法律的确会对社会上某一部分人有某些特定的不同待遇,但这些不同的待遇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例如,有资格制定法律的人不是社会上的全部成员,通常你必须被选举到某个政府职位上或者你必须是受到公众选出的官员的任命而担任某个政府职位。例如我不能说,我是伯克利市民,所以我就得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得遵循社会结构,某些人比社会上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力,他们有更多的法定的职务,包括为社会其他成员制定法律,但核心原则是,这样的职务和这样的权力是为了保障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每个成员的福利。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二条所说的,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某一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和第十三条,所说的,税收针对社会上的全部成员,而不是特别针对某个群体,声称这个群体的人必须赋税,以便维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的利益。所以,立法者虽然由特定有资格的人士组成,但是他们不会专门为自己作为立法者设定某种特殊的法律待遇。

2·3 法律的平等与社会的不平等
这里的平等,与通常理解有些不同,这里指的是"法律上的平等",即,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地位。它与物质上的平等不同,它是法律在要求每个成员履行义务或保护社会每个成员权利时,以完全同等的方式,对待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它不是说,在我们的物质条件下,我们每个人的物质条件必须互相扯平。

这里可以反思一下"均贫富"命题。法律不追求"均贫富",控制贫富差距是行政部门的管理目标,而不是法律的目标。这实际上是在用法律去维持社会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不平等状态,因为社会本身就是多样化的,有些人生活得好,有些人很有钱,而法律是保护个人对财产的自由权利,其结果自然是存在着社会的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物质的不平等,或者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但与此同时的另一方面就是法律的平等。所以,当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时,法律不会保证每个人都有相等的经济水平,实际上,法律使得经济上的不平等保留了下来。再反思中国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私人财产的自由权,最后这些人死了,再打另一部分富农,然后继续下去,不断地追求经济上的平等导致所有人最终都失去私有财产的自由。

所以,法律的平等并不是指"平等的社会条件",不是说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一模一样的物质基础,而是说,法律对待我们一视同仁,无论穷富,无论地位高低或宗教信仰。法律并不根除社会上的这些差异或不平等,它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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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5日星期日

现阶段推翻中共统治的最关键一步是什么?

有人热衷于讨论如何能推翻中共统治,主流的观点就是非暴力和暴力的手段之争。实际上我想我们并没有到选择什么手段的时候,因为反对阵营太小了,准确说,不过是反对分子,连反对阵营的最小规模都不够。只有初步形成反对阵营了,而且有一定资源了,就是金钱与政治的支持了,然后才可以谈手段问题。但往往人一旦采取反对立场了,马上就想下一步怎么推翻,以为许多人都在反对阵营中。我想这是太过高估反对力量了。共产党现在打击的人,绝对数量很大,但是相对数量还是很小,而且都属于无资源的弱势群体,这点反对力量构不成反对阵营。

我一直说要文化动员,目的就是要扩大反对力量,要寻求金钱和政治支持。因为并非很多人赞成推翻中共统治,虽然认为它很坏的有许多。要扩大阵营,就得人、钱、政治力量。然而我们几乎都达不到起码的可行动标准,而我们目前都是只有反对意愿和决心的人,我们都没有钱也都不能获得政治力量的支持。我们唯有用最彻底的心去指导我们的行为,所以好像不表现得彻底就不能显示自己的决心一样,于是越坚持暴力便越显出自己的革命决心,其实这恰好说明我们什么都没有。然而,如果哪个有钱人进入到阵营里,他必定是因为赞同反对阵营的某种最基本的东西,就是理念。那么他的加入一定是要坚持他赞同的那个因素,而他所坚持的手段即将成为整个反对阵营的主力诉求,他的加入也会带来日后的政治支持。

但是设想一下,他是一个有钱人,他愿意砸烂一切吗?我是指摧毁一切的战争或者武装斗争暴力抗争。他往往是逐步的。设想这个人是李嘉诚的话,他的资产不仅仅是现金放口袋里,主要是许多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大厦、道路、桥梁等等,再或者还有银行或金融公司。他希望的方式会是什么?如果你要暴力摧毁性的战斗,他会加入吗?比如先砸烂某个地铁,大桥或者电力,可能那里面就有他的钱。所以,往往他总是从温和手段开始。

美国革命是富兰克林与华盛顿主导的,刚好这两个就是最有钱的。但是他们一开始都是以温和反对派的代表,他们秘密组建的大陆会议原本只是要像宗主国英国议会请愿与协商。直到最后迫于英国已经出兵而且枪声已经打响,他们只有诉诸战争。法国,国民会议是第一个推翻君主专制的机构,但一年的会议是由原第三等级中的银行家与富商主导的。那部人权宣言和第一部宪法就是他们的作品。其中对财产的保护是他们的切身利益,君主立宪也是,因为他们不希望共和以后他们的现金资产出问题,例如,他们借了大量的钱给王家政府,他们倒台了,自己的贷款就打水漂了,共和了,原货币作废,他们的纸币就是废纸了,等等。

所以今天讨论推翻中共方式为时尚早。如果没有大的资金资源注入,讨论它都是很困难的。但要想吸引他们,就得有好的理念使得他们认同。我们可以倾家荡产是因为我们几乎什么都没有。苏格兰独立呼声那么高,但是公投前,英国表示苏格兰独立将不能继续使用英镑,这让许多人退怯,最后英国保住一个完整的联邦。但现在苏格兰希望留在欧洲,则意味着,苏格兰可以用欧元,所以公投呼声再次出来。这些都是政治,我们必须考虑。像我们这些人,由于缺乏资源,我们注定只能是坚定的支持者和先驱,却不会成为领袖,也就是说,未来的方式如何,我们没有决定权。

因此我们今天可以做的就是,设立一个战略目标,吸引更多的人、资金与政治资源加入进来,建立和扩大我们的阵营。

战略目标是决策者设立的一种愿景,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例如,如果要推翻中共的统治,那么你必须设定一个战略目标,这个目标不仅能够在推翻中共统治的阶段适用,更在推翻中共统治之后适用。这就意味着,推翻中共的统治不能成为战略目标,因为假如共产党被推翻了,这个目标顿时就消失了。所以这个目标必须是推翻中共统治的原因同时也是中共垮台后能够继续为之努力奋斗的方向。也就是说,战略目标必须很长远,否则,因为没人知道你推翻中共统治后会怎么做,而没有人愿意盲目地跟从你支持你。举例来说,毛左希望推翻共产党现任政权,由他们自己掌权回到毛时代,那么你愿意支持他们吗?那么如果这些人不说自己想要干什么,只是要推翻中共统治最后成为政治领导人,你愿意支持他们吗?

那么这个目标是什么?它必须是与统治者的价值观对立的价值观。回想中共的历史,它以共产主义对抗传统文化,认为共产主义让民族强盛,而传统文化则导致失败于西方文化。虽然共产主义并非好的价值观,但是它对于国民党提倡的三民主义(三民主义属于一种国家主义)是一种全然不同的价值观,而且共产主义强调国际主义而反对民族主义,而三民主义的核心就是民族主义,因而当国民党统治出现问题的时候,共产党的国际主义便是针对三民主义的反驳。实际上,国民党统治上的问题是否归结于三民主义呢?这是没有办法得出答案的,但在当时,作为一种针锋相对的价值观,共产主义吸引了不少有能力的有钱人,最后使得美国都放弃支持国民党,实际上,今天我们看共产主义,就知道这种价值观是个什么货色。

今天,当共产主义破产,共产党拼命地叫卖爱国主义和传统思想时,如果你没有一种价值观是与之对立的,相反,你坚持要回归传统要搞以民族主义为核心的三民主义,那么,你的传统尽管可能与它说的不同,你的三民主义强调的是民族主义,但它的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至今无人能分,传统文化似乎大家心里都有某种共识,这时你的胜算基本为零,因为有资源的力量认为你和中共差不多,那么他原本有不满的,但你的这些观念反而使这些有资源在手的人认为支持你不值得,因为你未来和中共没分别。

许多民主人士民运人士认为,既然要想推翻共产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得到大众认可的目标,那么将"民主"当作目标,行不行?不行。

首先是历史证明民主作为政治诉求,至今从未成功过。我们反思一下:从五四运动开始介绍德先生,到45运动和89民运明确提出"要民主、反腐败",到现在的民运,根本没有进展,也没多少响应,因为民主是一个具体的政治制度,它只能受到关注政治制度的人的关心,就像当年89学潮开始的时候,学生们提出的"要民主"的口号,同学们市民们基本不能理解,于是记者们拍摄到一个经典的电视镜头:一个学生站在纪念碑上,大声解释"民主其实很简单,民就是人民,主就是当家作主;我们要当家做主"。然而先不说这个解释在理论上是否能成立,至少,它并不会得到许多人的响应,因为许多人不关心或不理解政治制度。

其次,民主是工具,虽然民主是与共产党的专制和一党独裁对立的,但是,民主是一个好的选项吗?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就是一个工具,工具就意味着: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它即可以是反自由的社会所奉行的制度,如源自古希腊的民主社会,也可以被自由社会所使用,如源自美国的自由民主社会。而反民主的共产党就可以利用古希腊的民主的缺陷攻击民主,而同时披上民主的外衣,标榜自己是真民主。他又可利用美国的非制度性的个案攻击作为整体的美国民主制度,从而说明自己社会有缺陷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所谓披着民主外衣,指的是对民主的曲解,如共产党说,民主就是"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大家协商",完了弄几个花瓶党、弄个政协会议、弄几个假听证会,表示自己是民主的。为什么能做到?因为民主就是一工具而已,像中共从一开始就要求他的党员结婚都得党批准,包括毛再婚也是一样。好像是民主了,因为大家讨论或投票了,实际上却是没有个人自由,也就是古希腊式的民主,但古希腊民主不是我们今天所希望的有自由的民主。

民主的工具特性使得对立信仰的执政党可利用它,以便统治者为自己增加合法性。1989年,要自由的学生说"要民主要自由",而从来就不要自由的共产党也强调"要民主",大家立场对立,却可以在理论上使用统一词语,这样统治者以符合"民意"为幌子给自己增加一条遮羞布,使自己的统治获得合法性。就是今天在网络上或在国外,共产党的支持者也是利用民主自由来为自己赢得说话的权利,从而引导舆论。虽然实际上共产党没有一点民主可言,但因为工具性目标很容易通过造假来从表面上达成,所以共产党可以标榜自己是民主的,例如花瓶党的存在,政协会议的存在。如果依赖工具性的"制度"作为目标,如民主,那么,你永远被执政党的舆论所引导,从而限制你本人的认知,也增加他人对统治者的合法性的认可。就像共产党一边攻击民主一边又说自己很民主。因此,如果我们将民主这一工具作为目标的话,就会不断地遭到统治者的攻击,统治者以各种方式混淆概念,并攻击你的工具性目标。故此,那种以非价值观为目标的,比如民主(这个只是政治制度,不是价值观),不能成功。

当年美国的理念就是一个词:自由(这是自由主义理念——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反对无选票被征税);当年的法国的理念是:自由平等博爱(实际上是平等,这是反对社会分三大等级制度的理念)。那么我们应该倡导什么样的尖锐对立价值观可以使共产党无法利用呢?如果分析今天中共的舆论引导:爱国主义(也是极端的民族主义)以及传统文化,我们就应该知道,我们必须高举的对立的价值观是反爱国主义的和反传统文化的,而不是与之有交汇的价值观。就我本人而言,我坚持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但反对阵营的扩大并不在于文化动员的具体内容,而在乎你所主张的必须与中共的价值观导向针锋相对泾渭分明,也就是以多元化的方式扩大反对力量,吸引人、资金和政治力量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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