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州诉菲波案”(New York v.Ferber)中更进一步判决:儿童色情可直接被禁止,无需首先被认定为淫秽。法庭认为:(1)防止儿童被性剥削、性虐待是政府职责。(2)分发儿童从事性行为的视觉描画与儿童性虐待之间有内在相关性,这些视觉描画永远提醒了其所描述的儿童性虐之存在,故而政府必须取缔儿童色情生产,为了取缔就要管控这类图片的分发渠道。(3)广告与销售行为给生产儿童色情提供了经济激励。
2003年,小布什签署了《立即终结对儿童(性)剥削的起诉救济及其他手段法》(Prosecutorial Remedies and Other Tools to end the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Today,首字母缩写为PROTECT,保护),通称为2003年保护法,就扩展了对儿童色情的定义,把电脑产生的视图即所谓虚拟儿童色情亦包括了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