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xlyyj 于 2017-11-11 07:42 编辑
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综合分析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唇亡齿寒,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的政策策略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专制社会的反腐,只能针对于个性入手,通过对个性的处理,尽量回避共性的问题,达到保全特权体制的目的。暗箱操作(black case work)方式来完成围绕权力的斗争,实现追逐权力→得到权力→巩固权力→利用权力来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追逐更大权力→……整个过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还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专制社会里反腐实质是以不损害特权体系为前提,以法治为形式,通过特权阶层内部的暗室操作和与民众博弈的方式,来完成追逐权力、巩固权力和利用权力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过程。) 历史上和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力如此巨大而又集中的监察机关。英国人阿克顿说过一句在中国政法学界近乎众所周知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他说的权力是指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权力,那么,我们应该承认这句话是对权力运行规律实事求是的总结。 在平行的国家机关之间,不能容许出现一个国家机关的职权压倒另一个国家机关,以致后者说话办事都得仰前者鼻息的情况。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对象的监察,只要达到后者不敢贪腐、不能贪腐就可以了,不能让监察机关有权力左右被监察对象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反之就可能出现监察过度的情况,变成党的权贵掌握司法话语权。如果监察权过大过于集中,失去外部和内部的有效监督制约,它本身就可能转化为贪腐之源的一部分。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察权也不会例外。党舍不得放弃对中国封建社会那种诸如东厂、西厂、锦衣卫式集权专横神秘封闭式监察机构的迷信,怕在在民主法治的环境中危害党的领导(危害权贵利益)。只有在以权力制约权力之外,普通公民得以依据宪法享有和运用基本权利参与反贪腐和参与制约权力之后,历史才真正翻到了崭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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