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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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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09:48: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报告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报告还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中国基层政府和官员几乎都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党章“治”老百姓,“依法治国”主要是治住权力,法治更重要的是用法律管住官员。中国的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也就是党导法治,是党的利益领导的法治,只要不是装傻,只要没有泯灭良知,就会一直看到它赤裸下身,仿佛看到法家秦帝制。一方面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一方面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这样的法律,如何有真正的公平、正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治中国,就必需厘清法制的合法性,既公平性,“全体国民”置身事外的宪法,会有公平吗?如果现体制下,依法治国,用制度来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这也是依法治国?如,养老双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全民绝对数财富,红色家族绝对掌控,如,想养更多党的三个代表,立即立法收税,如此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不是被偷梁换柱的法治,不是面目皆非的法治,不是欺骗洗脑的法治,不是连党大法大都不敢面对、分不清的法治就永远是“中国梦”。

没有政治改革的司法改革还能有法治意义吗?  狼行旷野
司法改革需要有社会法治背景,在政治上实现只有宪法至上、权力相互制约的宪政体制,象台湾和香港的司法体制一样,让检察官、法官退出党派,让党委退出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再依附党政权力,这个改革才会有法治意义,如果不建立法治环境,政治体制的弊端必定也会在司法体制内滋生腐败, 只有真正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司法权威性和廉洁性,以上这些要有立法层面上的支持,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在一个非常极权体制下的所谓司法改革,我们不抱任何希望。   司法改革应属于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政治体制不改而去谈司法改革,那也是在体制内的瞎折腾,这只是体制内的权力利益的重构调整,司法改革的前提是政治改革,实现司法和行政、立法分离,实现党政分离、党法分离、政法分离,这是世界各国政治制度通例,在中国,政治腐败主要是政党的腐败,政党的腐败的根源就是政党对权力的极端垄断,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一个党的书记和党委可以独揽人财物事等权力,因极权造成的政治空前腐败,党管下的司法腐败也是惊人惊世,在现在的中国,人大代表身份和党员身份的法官、检察官在当今世界也是少有的奇观,在中国执政党是万能的,司法改革仍不放弃党管司法,将检法两部门人、财、物、事、权由地方上化到省级,这又让各自的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但各级检察长,法院院长只要求党化,并不要求专业化,仍由外行人管行内的事。不论你怎能么改,因为总是有人为司法当家,怎么能独立起来呢?司法如何实现从党权解放出来,不让法权屈服党权,这是司法改革的政治难点。  既然法官有别于公务员,就不能再搞职业年轻化,去除行政官员的功利思想,因为法官的职业特点不仅有法学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长期的经验积累,作为知识财富都是每个法官的个人智慧,是最好的司法资源,所以取消以前的法官职业任命年轻化,注重专业化,如劳动、土地,知识产权等案件方面更需要的是实践经验和专业化,落实职业终身制和责任终身负责制。   司法的改进,也不要把律师撇到外面,司法离不开职业律师与司法的协调配置,因为律师为司法提供了人才储备,但对律师这个司法的附属行业,我们的“顶层设计师”一直没有合理的设计构想,多年来也没有实现律师向法官的职业转换。司法考试已实现了律师、检察官、法官从业法律资格的统一,但职业角色之间的对立总是大于认同感,因为在现有的极权下的司法体制,律师职业转换法官机会等于零,法官瞧不起律师,律师不认同法官,法官屈从法外权力,律师是维护公民私权,没有法律上的共同理想。关于法官的选任,可以从职业律师中选择相关专长的人才从事法官,由律师职业转换的法官更富有司法经验。同时由律师转换的法官培训成本不高,多年来,中国司法机关的法官还没有从官本位角色转变过来,我们的国家领导人也是对司法持保守的政权工具论,一直没有建立起律师与法官转换的机制,一直把律师视为阻碍司法公正的绊脚石和对立面,还被视为受西方思想渗透的“敌对势力”,鄙视律师,打击律师,如果不改变这一现状,多年来司法腐败形成灰暗色彩就无法在人们心中抹去。   最近,中央改革领导小组出台了司法改革意见,是“顶层设计”的一项改革内容,是十八大之后完成了又一项“改革任务”的承诺兑现,在我看来,在没有政治改革的前提下的司法改革,没有法治意义,这个改革无异于“画饼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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